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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遵化二中上访女教师陈文艳重审获判无罪。此前原审判决中,她被指多次向学校接访教师及稳控人员索要钱财1.69万元,犯敲诈勒索罪,获刑1年。(详见中国青年报9月25日报道《女教师上访被判敲诈勒索罪 1年后重审获无罪返回讲台》)
这不是近年来因上访获罪的唯一案例。一些公民在维权过程中提出赔偿,当数额较大时,部分公安机关也会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公民。这种现象引发巨大争议。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上访女教师为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边界在哪里?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
需有合法权利或事实作基础
曾研究敲诈勒索罪的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简爱告诉记者,敲诈勒索罪与寻求正当诉求来解决问题,在一些情况下较易混淆。区分二者的重要方法是,要审视是否有一个合法的权利或者事实作为基础。
例如,公民有检举权,但是当公民掌握某个官员的不雅照片,却向其提出索要钱财,此时已经对其造成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你跟对方要钱是没有根据的,你没有一个在先的合法权利,就构成敲诈勒索罪。”简爱说。
相反,在某些拆迁纠纷中,如果拆迁户没有得到法律规定的补偿,这时他掌握了开发商手续违法的事实,以举报来“要挟”获得应有的补偿,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拆迁户此举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因为违规拆迁的事实在前,这种处理也可以比较高效率地解决自己的问题”。
另一个区别是行使权利的手段是否合法。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桂萍表示,维权手段必须正当,否则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并不是有权利就可以无所不用其极地去维护”。
在一些环境污染索赔案中,企业要给当地村民赔偿,当赔偿数额商定好或村民提出“天价索赔”之后,村民反而被指涉嫌敲诈勒索罪。
简爱认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赔偿金额是可以协商的,而法律对协商的数额没有具体规定。企业可以拒绝索赔金额,即使谈崩,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等途径解决问题,因此“无论索赔多少钱都不涉及敲诈勒索”。
具体到陈文艳案件来说,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上访是公民权利,作为政府官员有义务解决这些事情,有的时候官员为了维稳愿意拿钱“哄”着访民,显然带有交换的目的。但是,上访依然是访民的权利,官员愿意把钱给访民作为交换让其放弃自身权利,不能认为是敲诈。
学者:政府不能作为敲诈勒索罪被害人
那么,政府、事业单位等公权力部门,可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
王桂萍告诉记者,目前立法、司法对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中的对象没有明确定义,通常是司法实践中出了问题再具体分析,所以实践中的处理情况并不完全相同,“实践中,有判的,也有不判的,但是理论界认为是不可以判的”。
王桂萍表示,如果纯粹从敲诈勒索罪来看,访民索要钱财的行为表面上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政府、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陈文艳案的重审判决也认定事业单位法人不能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
“只要访民没有暴力等其他威胁行为,仅仅是要求继续上访,不构成威胁的事实。”阮齐林说。
王桂萍表示,当公权力部门决定了某件事情,对于公众来说,属于行政行为或职务行为。无论这个行为是否正当,最后的法律后果都应由政府承担,否则就是推卸责任。“这和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敲诈勒索是不一样的。”她强调,如果可以追究责任,就类似“钓鱼”了,“所谓‘敲诈勒索’能成立的前提,就是官员在受威胁或要挟之下处分了国家权力。当官员已经构成行为不当,反而去追究对方的责任,这是不合适的。”
因访获罪有时不纯粹是法律问题
对于一些访民因访获罪的现象,法学学者认为有时候这不纯粹是个法律问题。
王桂萍认为,在我国,政府拥有一部分权力,法院也拥有一部分权力,对同一件事的处理可能结果不一样,因此公民自然会在各方寻找其中的最大利益。
“一些人选择上访,虽然途径没问题,但客观上给政府的工作带来了较大压力,且一些地方的官员晋升、考核与上访挂钩。”简爱表示,要彻底解决问题,首先要限制信访与政绩考核过度挂钩,并尽可能鼓励公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做到公开透明。
一名研究者则提出,基层政府在一些情况下觉得委屈,还可能因为有时候即使没有做错也会被上访、告状。
简爱表示,尽管法学理论界基本认可上访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问题是,一些基层政府会给法院施加一定压力,因为上级处理上访的部门把压力给了基层政府,而基层政府便把法律压力转向当地法院。虽然法院强调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法院的一些事务需要当地政府支持,所以造成一些法院不能完全依法判决。
她认为,信访提供的是司法之外的制度与保障,既然开放这条通道让当事人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利,就应该尊重法律机制和其他社会机制之间的衔接。如果规定公民有信访的权利,却在通过上访解决诉求时判公民敲诈勒索,这是在行政法和刑法之间人为制造一道鸿沟。 (北京9月25日电 实习生 江山 记者 卢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