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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内部审计在加强权力制约、构筑腐败惩防体系方面的监督保障功能,浙江省政府决定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管理国有资源数量大、下属单位多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纳入内部审计制度化建设范畴。
根据浙江省政府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在保证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前提下,要明确负责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下属独立核算单位5个以上或年度财政财务收入(或支出,含下属单位)1亿元以上的;对本系统或下级机构具有管理监督职能的;省属三级公立医院、高等学校等规模较大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是国有企业及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且下属控股子公司5家以上的;按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有关规定,对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有明确要求、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国有上市公司,可在董事会下设置内部审计委员会。
三是乡镇(街道)和开发区(新区、园区)。省级中心镇,或年度财政财务收入(或支出)1亿元以上的乡镇(街道);未设置政府审计机构的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区、园区)。
浙江省政府指出,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内容。各级审计机关对未按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的予以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同级审计机关依法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