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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市本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608号令),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市本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双向选择原则;
(三)坚持与地方安置制度改革相协调原则;
(四)坚持指令性分配与竞争性选岗相结合原则。
二、安置对象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转业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烈士子女。
三、市本级退役士兵安置条件的界定
(一)安置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市本级安置:
1.本人从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入伍的;
2.根据本人申请,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确定其安置地的;
(二)属于县(区)安置对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可以照顾到市本级安置:
1.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2.在西藏、新疆地区服役满10年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5.父母双亡的。
四、安置去向
(一)岗位安置。
安置对象应安置在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岗位数应占总人数的65%。由市编委办核编并经市编委会同意后,确定接收单位。安置对象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量化积分,按得分高低依次选岗。
(二)货币化安置。
对自愿放弃岗位安置的对象,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
1.三期以上士官(服役满12年以上、含12年),按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4500元。
2.三期以下士官(服役未满12年),按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以2年义务兵为基数,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4500元。
3.对获得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功及战时三等功按照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30%、20%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4.对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及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一次性增发8000元。
五、安置程序
(一)确定安置对象后,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供有关情况及材料;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编制核准使用意见;
(二)组织安置对象笔试;
(三)组织对安置对象考核评分;
(四)公布安置对象考试分、考核分及安置计划指标数,按照编制部门提供的编制核准使用意见进行安置;
(五)组织安置对象选岗;
(六)组织安置对象报到。
六、考试
市本级安置对象参加全市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阅卷结束后,统一公布参考人员所得分数。
七、考核
(一)考核加分标准。
1.军衔计分:三级士官衔(上士)计30分;四级士官衔(军、警士长)计40分。
2.军龄计分:军龄每一年5分,军龄满12年基本分为60分。每增加1年计5分 (满半年不满1年按1年计分,不满半年不计分)。
3.学历计分:高中毕业计3分;大专毕业计5分;大学本科毕业计10分;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学历的,以最高学历计分(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承认的学历证书)。
4.奖励计分:(1)立功奖励计分。嘉奖1次计2分;优秀士兵1次计3分;三等功1次计8分;二等功1次计20分;一等功1次计40分;荣誉称号1次计60分。因战立功按平时立功2倍计分。集体立功不计入个人计分。(2)综合表彰计分。受省部级和大军区级或大军区级司、政、联、装联合表彰1次计15分;被中央军委或四总部联合表彰1次计30分。因同一事迹获不同档次奖励的,按最高档次计分。
5.照顾计分:(1)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每满1年计1分。因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以上照顾到市直安置的,其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不再计分。(2)参战(维和)计5分,抗震、抗洪、抗冰救灾计3分。(3)因战致残:八级计5分;七级计10分;六级计15分;五级计20分。(4)烈士子女计30分。
(二)考核减分标准。
1.军纪处分。警告一次减5分;严重警告一次减10分;记过一次减15分;记大过一次减20分;
2.党纪处分。警告一次减10分;严重警告一次减20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以最重的处分减分。
(三)加分、减分的依据。
加、减分以本人档案记载和本人提供原始证书、原始材料为依据。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必须有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证明。
考核加分或减分所涉及的证书、材料,凡经查实属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当事人的选岗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时间界定。
考核计分中所涉及安置对象的入伍时间、户口、学历、军龄、职务、获奖、处分等时间的计算,均截止到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五)排序。
安置对象按照考试分、考核分满分100分计算,其中考试分占30%,考核分占70%,以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八、选岗
(一)获得《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荣誉称号、一等功的安置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安置单位。
(二)以考试分、考核分总分由高到低依次选择安置单位。
(三)安置对象如总分相同,依次以军龄、奖励、学历等进行排序选择安置单位。
(四)安置对象选择单位时,每人只能选一个单位,单位选择后不得更改。不按规定时间选择单位的,作弃权处理。
(五)安置对象在指定的选择单位时间内缺席或放弃选择的,由市民政局在剩余的指标内指定安排。
(六)安置对象本人确因突发情况不能到场参加选岗的,可向市民政局书面委托代理人选岗。
九、安置纪律
(一)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对安置工作负责,必须无条件接收计划分配的安置对象,并按照政策规定妥善安置。对拒绝接收安置对象造成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市编制、人社等部门暂停办理其进人核编、人员调动、录用等审批事项。
(二)安置对象必须服从选岗规则和组织分配,对拒不服从选岗规则和组织分配的,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级各部门必须坚持公道正派,按政策规定办事。对违规行为,按党纪、政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要切实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坚持政策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实施与监督
市本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具体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市监察局全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