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方案

时间:11-16编辑:佚名 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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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一)明确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负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所建设的项目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所欠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建项目工资支付负总责,因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原因引发工资拖欠,或已按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分包企业仍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或先行垫付所欠工资,不得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实拿不出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所欠工资,并在工程款结算时扣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向人社局签订保证书,确保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责任和义务。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对工资保证金交纳、工资支付等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行动。市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等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严格审批和招投标管理,切实加大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规开工、违规分包、层层转包和出租资质单位的惩处和监管力度,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严格审验项目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拨付情况。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应急周转金的设立、管理等工作。公安局负责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犯罪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工商局按照有关部门的抄告,负责依法吊销恶意拖欠工资情节严重企业的营业执照。工会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信访局负责做好欠薪上访人员的劝返和矛盾化解工作,在协调处置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中,依照职责交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属乡镇区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三)落实乡镇区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区对本辖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不得同意或默许项目开工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在本辖区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又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要依法依规追究乡镇区属地监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督促辖区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工资支付、用工备案登记、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全力做好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调查、处置、稳控等工作,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欠薪问题要重点监控,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解决。

二、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

(一)实施范围

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企业新建扩建和其他专业工程项目建设的所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必须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本意见印发后,所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以前未交纳保证金的单位,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全部交纳到位。

(二)收缴标准

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在项目开工前交纳至市人社局设立的保证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1.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保证金。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按5%交纳,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4%交纳,交纳时限在办理施工许可之前。

2.市内施工企业按照企业主项资质等级一次性交纳保证金。交纳标准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交纳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不分等级专业承包企业交纳30万元;施工总承包为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交纳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交纳10万元。

3.市外施工企业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保证金。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按5%交纳,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按4%交纳。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10%交纳保证金。

4.对施工企业交纳保证金实行诚信奖惩制度,连续三年以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可向市人社局申请下浮50%的交纳额度;对发生过两起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施工企业,由市人社局将其保证金交纳额度提高50%。

(三)保证金启用及返还

保证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建设单位交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该单项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施工企业交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该单位所有承建的工程项目中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1.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市人社局在日常监管中,凡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查证核实的,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支付。逾期不能支付的,市人社局启用保证金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对支付拖欠工资数额有争议的,可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审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款及劳务费用。

2.启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后,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启用保证金之日起15日内,将启用的保证金补齐。

3.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后,交纳单位即可申请返还保证金。市人社局在确认交纳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将保证金本金及利息返还交纳单位。

(四)明确责任分工

1.建设单位要对承揽本单位施工项目的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适时监控,随时掌握农民工数量和工资发放情况,逐月报告项目所在乡镇区劳动保障所和项目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及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本人。建设单位在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拨付款项前,要主动与项目主管部门和市人社局联系,保证优先发放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不积极配合,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从其交纳的保证金中先行垫付。

2.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过程及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管。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劳务作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因监管不到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3.市人社局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和启用工作,要建立严格的保证金管理制度,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确保保证金交纳、启用和返还工作的规范运行,并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有关部门提供查询服务;要成立专门队伍,加强日常对各建设和施工单位工资保证金缴存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按时足额交纳到位;负责农民工工资监督发放的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全程监督。

4.建筑领域、企业新建扩建项目、对口专业工程项目的主管单位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保证金收缴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负总责,做到保证金收缴到位,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5.住建局在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前,必须查验保证金缴纳凭证,凡不能提供缴纳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明确告知建设和施工单位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方面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工商局在为施工企业办理年度报告、住建局办理竣工备案或房产登记手续时,都要查验是否有市人社局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工信、安监、环保、国土、供电、水务、银行、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落实好保证金制度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

(五)严格落实责任

1.工程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各自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保证金收缴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工作。对未缴纳保证金强行开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由工程项目主管单位负责追缴保证金。因保证金收缴不到位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不到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群体性和越级上访的,严肃追究主管单位责任;失职渎职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单位或项目施工单位未缴纳工资保证金,住建、工商、环保、工信等部门又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由此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完善制度建设,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序开展

(一)健全工资支付日常监控制度。人社局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住宿、家政服务等劳动用工密集型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建立招用人员备案登记台账。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原劳部发〔1994〕489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原劳社部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22号)和《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等制度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由此造成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每次支付工资3日前,应在项目所在地明显位置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市人社局联系,主动接受监督,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督促施工企业结合劳务实名制,必须建立职工名册、考勤登记、进出场登记等管理台账,造好工资支付表(内容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工资和支付金额等内容),并逐月向建设单位申报。所有台账不得伪造、隐匿、销毁,要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严控用工主体不明和用工混乱等问题。

(二)实行无障碍举报投诉制度。人社局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电话:88049639),安排专人值班,及时受理欠薪举报投诉,做到有报必接、有案必查。对所有第一次来访举报,都要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立案等程序。督促落实建筑施工项目信息、权益维护公示制度,明示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信息和属地监管机构办公地址、投诉电话,切实解决群众讨薪无门的问题。

(三)严格建筑市场监管制度。住建局要加强对建设领域各方主体的监管,严格工程招投标管理,严防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竞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将拖欠工资纳入社会风险评价体系,对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取消其招标资格;对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严格对履行建筑施工合同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劳务费。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的,依法严厉处罚,责令企业一律停工规范改正。

(四)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处理程序和处置流程。发生因恶意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相关部门和乡镇区负责人要迅速启动应急措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做好稳控劝返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发生越级群体性上访的,按照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市级领导分包责任制,由各分包市领导和有关部门、乡镇区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接访,并妥善处理。要建立健全欠薪预测预警信息收集和重大欠薪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

(五)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对相关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尽快执结。对人社局移交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公安局要提前介入,与有关乡镇区和部门共同做好询问笔录、证据收集、查封账户等工作,确保案件快立、快查、快审、快结。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依法做好批捕、起诉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政法部门要规范和畅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渠道,切实加大对拖欠工资涉法涉诉案件的督办力度。

(六)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人社局要建立完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档案和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将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作为3A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住建局要严格落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及时将建筑业企业执行劳务用工实名制和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并将评价结果应用到企业资质评定和建设项目招投标等环节,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以讨要工资名义恶意讨要工程款的企业,经查实后记入“黑名单”,限制或降低其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清理出藁城建筑市场。要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与银行授信挂钩,市人社局负责将严重拖欠工资企业名单提供给银行,建立起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

(七)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起,实现专项整治行动常态化。实行月报季查制度,各乡镇区将新开建筑施工项目每月底前报市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市人社局牵头,住建、工信、公安等部门配合,组织各乡镇区,每季度对项目执行本意见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11月至次年元旦前开展一次专项整治活动。活动方式包括项目自查、乡镇区拉网式检查、抽查等。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支付、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工业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建筑劳务实名制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施工许可证取得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和履行等情况。要在项目施工现场张贴有关要求和投诉举报电话,检查和抽查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人社局责成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发现拖欠工程款、违法分包、转包问题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当场下发《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并立案查处。对专项治理工作组织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欠薪问题处理不力和重大拖欠工资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拖欠工资问题严重、举报投诉案件高发、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乡镇区,予以通报、处理。

四、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工资支付政策制度末端见效

(一)健全组织领导。按照藁政办〔最新或2022(历届)年〕5号文件精神,鉴于人员变动,对藁城市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在市人社局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政策制度;督查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情况;督办领导批示、上级交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投诉的重大欠薪案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专业工作小组:一是工程建设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张银侠担任,副组长由市住建局局长杨占忠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市住建局。二是解决工业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工作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边新立担任,副组长由工信局局长陶书章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工信局。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按照“机构标准化、人员专业化、执法规范化”要求,切实加强工资支付维权维稳队伍建设。要加强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培训,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切实提高监察人员的专业素质、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要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工作流程,推行阳光执法,树立维权维稳机构执法为民、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三)加大投入力度。落实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加大对维权维稳机构的资金扶持,增加办案工作经费,按标准配备专用执法设备和车辆。按照省市要求,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按照市级不低于500万元、开发区不低于200万元、各乡镇不低于100万元的标准,做到足额储备,实行专户管理。当本区域内发生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或欠薪逃匿,工资保证金又不足以支付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时,要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给予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垫付工资动用的应急周转金本息,由财政、人社、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向欠薪企业和个人予以追偿。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乡镇区要认真落实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细化量化有关内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形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合力。对政策制度不落实、监管职责不履行、处理重大欠薪案件不力、群体性进京赴省上访的,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将约谈相关责任人员,并严厉惩处。

本意见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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