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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决定》(陕发(2003)18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进城市化进程,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要求,通过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取消户口迁移中计划指标的限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县城经济发展,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促进我省城乡统筹发展,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发展的户籍管理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户口管理政策,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在全省逐步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及其他性质的户口类别,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即一元化管理,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从2005年1月1日起,用五年时间,逐步实现户口一元化管理。具体时间和步骤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政策。凡在经常居住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产权、且达到一定标准住房的公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条件。凡来我省工作的中级以上(包括中级)专门人才和中级以上(包括中级)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实际居住地落户。我省大中城市的科技人才自愿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四)积极吸纳大学毕业生来我省工作。对愿在我省就业的大专(全日制国民教育序列)以上(包括大专)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如暂未能落实工作单位,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全省范围内先落户,后找工作。其人事关系由各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户口暂落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待其工作单位落实后,可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派出所。
(五)放宽对直系亲属投靠入户的限制。夫妻投靠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已在配偶所在地投靠居住的公民,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落户手续;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需要投靠子女的,可在拟投靠子女的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六)新生婴儿(包括超生、非婚生)随父随母自愿申报户口。对非计划内生育的婴儿,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后,应及时向计生部门通报情况。
(七)改革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院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凡考取我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招收研究生的科研机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不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学生毕业后,公安部门凭毕业生学历证书、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等相关证件将户口迁至经常居住地。
(八)认真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应准予落户;不符合政策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公民长期外出,农村妇女出嫁户口被注销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其他无户口人员,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应准予落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和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提出当地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体负责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日常工作,通过广泛深入宣传,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严格户口迁移手续。各地要结合户籍管理改革工作,认真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通过对无户口、双重户口、应销未销户口人员及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的清理整顿,严密户籍登记管理,严格户口迁移程序,坚决纠正只落户不履行手续的错误做法,坚决杜绝“人户分离”和“双重户口”。
(三)加强检查监督,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践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继续清理取消各种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收费,严肃查处违反户籍管理制度和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件,确保我省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公安机关要担负起户籍管理主管部门的责任,认真执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内容,为符合落户条件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要对进城落户、进城务工人员在子女入托、就学、就业、购房等方面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他们享受所在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