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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规程: | 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受理户口窗口提交: |
所需材料: | 一、变更性别 前置条件及要求:户口登记的性别与本人实际性别不一致,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性别认定证明或变性手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更改民族 前 置条件及要求:(1)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能再向上追溯,更不能横向攀联。(2)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 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3)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可更改本人民族成份。(4)公民更改民族成份,经成都市民 族宗教事务局批准后,再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所需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本人和父母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四川省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同意更改民族成份的证明(变更民族的提供)(原件); 4、差错前户籍登记机关原始证明(民族成份登记差错的提供)(原件); 5、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
收费标准: | 居民户口簿首次办理免费(丢失、损失、补发6元/本) 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川价字非[1996]132号《关于启用新的居民户口簿收取证照工本费的通知》。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办事机构: | 户口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 |
办公地址: | 户口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未成立办证中心的郊区(市)县到派出所) |
联系方式: | |
法律依据: |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安局户口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公发[2007]86号) 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通知(民委政字[1990]217号) |
备注说明: | 注:申请更正主项信息的,同一主项信息只能申请更正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