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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公安局
承办科室户政科 咨询电话:2829924
办理时间、办理时限及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52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惠州市江北20小区公安大楼
办事依据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申请资格、条件
1、夫妻投靠入户: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省、市、县)或一方为农业人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均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户: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老人,可根据本人的意愿申请投靠子女入户。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学生,均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
4、购买(自建)商品房入户:在城镇内合法购买商品房或合法自建住宅的购(建)房者及其直系亲属。港、澳、台人员及华侨用侨汇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住宅,可准许境内非直系亲属申请。
5、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入户(一):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固定经营场地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准许他们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在该城镇落户。在惠城区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固定经营场地,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准许他们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在惠城区市区落户。
6、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入户(二):有固定住所,个人连续3年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元以上,或者3年内累计缴纳3000元以上的私营企业管理人员,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所需材料
1、夫妻投靠入户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3)《结婚证》;
(4)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5)其他因特殊困难(如疾病、伤残、特困等)需要照顾解决的有关证明。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户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和所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户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子女和父、母的《户口簿》;
(3)父、母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权威证明;
(5)属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4、购买(自建)商品房入户需审核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房地产证或银行购房按揭凭证、税务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书(验原件)。
(3)惠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登记表(凭房产证或购房按揭、购房合同书办理)。
(4)自建住宅业主的土地使用证或国土所有关证明(验原件)。
(5)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满16周岁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申请人当地派出所证明(如带亲属入户须证明关系)。
5、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入户(一)需审核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未满16周岁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申请人迁出派出所证明(如带亲属入户须证明关系)。
6、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入户(二)需审核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个人纳税凭证、劳动合同书;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办事流程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情况:
户口准迁证收费标准:4元/证。
收费依据: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户口准迁证、迁移证收费标准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