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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迁入
1、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查档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有随迁人员的还应出具结婚证,由派出所核实、审批后,报市局审批。
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五年内(以购房人户口迁入时间算起)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购买二手房落户,应在原住户户口迁出其住房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否则,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购房入户申请。
2、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技校毕业生落户:
(1)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我市落户(其中中专学历以上的毕业生在我市可先落户后就业),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自治区或呼市人才中心出具的毕业生落户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允许其在本人固定住所落户,无固定住所的可以落入人才中心集体户或单位集体户统一管理。户口在原籍的由派出所、分局审批并签发准迁证。
(2)往届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被我市单位录、聘用,允许在本人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落户。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自治区或呼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毕业生落户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允许在本人固定住所落户,无固定住所的可落入人才中心集体户或单位集体户。户口在原籍的由派出所、分局审批,并签发准迁证。
3、投资或纳税落户:
(1)在本市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允许其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全年税票(纳税凭证)、住房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
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能的职工在呼任职二年以上、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保统筹二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纳税凭证)、企业出具的中层管理人员聘用或任用文件或专业技能证书、社保缴费证明、住房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
(2)个体工商户年纳税4万元以上,且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税务部门出具的全年税票(纳税凭证)、住房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
4、获得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荣誉证书、相关文件、住房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
5、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驻区单位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落入开发区管委会的集体户口。企业有特殊需要的员工,落户可以不受技术职称条件限制。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开发区管委会同意落户证明、单位人事证明、劳动合同、专业技能证书、学历证书、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
6、外地县级以上政府驻呼办事机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本市。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证明、驻呼办事机构单位证明、住房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
7、中央、自治区直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以及在本市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企业招聘的正式员工允许在本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住房证明或集体户证明、社保缴费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
8、符合下列投靠条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在本市落户:
(1)投靠配偶的,投靠人不受年龄、婚龄条件限制。办理时,应提交接收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投靠人户籍证明、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
(2)父母投靠子女的,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办理时,应提交接收人书面申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单位或街道证明)、身份证、投靠人户籍证明、双方户口簿、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如父母同时迁入的还需结婚证或乡以上婚姻登记证明。
(3)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办理时,应提交接收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子女户籍证明、双方户口簿、父母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夫妻离异后其子女投靠父母,凭抚养方书面申请、身份证、子女户籍证明、双方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已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仅限于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的情况。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明(件),由派出所、分局审批。由分局签发准迁证,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9、有稳定经济收入,不需要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市四区居民,有赡养或扶养条件的,可以接受户籍不在本市、生活无人照顾的其他亲属投靠。由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审批时应从严掌握,非特殊情况一般不予审批。
10、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统一转为城镇户口:
(1)本市城中村和近郊的失地农业人口以及占有少量土地的农业人口,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下,可在现居住地统一转为城镇户口。
(2)各旗、县居住在城镇和开发区园区范围内具有本市户籍的失地农业人口,在旗、县政府的规划下可以统一转为城镇户口。
11、凡符合自治区、呼市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专业人才,出国留学回国录用人员,干部异地调动人员、考试录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允许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调动(录用)人员落户证明》、工作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住房证明、本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随迁配偶和子女需出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调动(录用)人员落户证明》由市局签发。
12、军队转业干部在本市落户:应提交《军队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介绍信上必须标有身份证编码)、住房证明、入伍注销户口证明(转业干部不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13、随军家属落户:军龄15年、35岁副营职以上部队干部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经所在部队师政治部批准,森警由森警总队政治部批准,边防、消防、警卫等由公安厅政治部批准,落户人应提交批准随军审批表、随军落户证明、户籍证明、住房证明、军官证、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
14、“非转农”落户落户人应提交村委会、乡政府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
15、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居民,确实有户籍迁移需要的,实行以具有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为基本条件的户籍迁移登记制度。市四区之间因住址变更搬迁的,落户人凭住房证明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网上办理。
16、对特办和急办的各类户口,可由市公安局分管局长或户政处长直接审批。
第二部 迁出
公民申报迁出,应按下列手续办理:
1、公民申请由本市迁往外地的,一律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准迁证方可办理迁出手续。全家一同迁出的,在签发迁移证的同时收缴户口簿。
2、迁往外地的毕业生,凭就业单位的《就业证明》办理迁出手续,签发迁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