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户口迁出西藏怎么办理,西藏户口迁出指南条件及流程

时间:09-23编辑:佚名 户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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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或2022(历届)年户口迁出西藏怎么办理, 西藏户口迁出指南条件及流程

现为您提供户口迁出西藏怎么办理,西藏户口迁出指南条件及流程相关说明暂未出台的规定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一、 受理部门

    各地、市公安处、局各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

    二、 部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户口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开展户籍登记、管理工作;户口证件的制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人口普查工作;人口数据汇总、分析工作。

    三、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

    四、落户办理程序

    (一)新生婴儿或未成子女的落户办理程序

    新生婴儿(含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书、户口簿到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办理落户。

    (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落户办理程序

    凭县以上退伍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退出现役证办理落户。

    (三)随军家属子女的落户办理程序

    凭部队师(旅)以上随军审批表及自治区公安厅批复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四)购房者的落户办理程序

    凡在我区城市(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但户口在异地的只要居卓屋手续完备并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购(建)房者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城镇)落户。

    (五)投资兴办实业者的落户办理程序

    凡在我区城市(城镇)投资10万元以上者和被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凭聘用单位证明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相关证明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西藏自治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六)夫妻投靠的落户办理程序

    凡具有合法的婚姻登记证明可以在配偶所在城市(城镇)落户。

    (七)弃婴的落户办理程序

    凭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办理落户。

    (八)超计划生育子女的落户办理程序

    凭其父母亲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书可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落户。

    (九)父母投靠子女的落户办理程序

    凡男性超过55岁、女性超过50岁身边无子女需到我区城镇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该城镇落户。

(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落户办理程序

    凡大、中专院校毕业被西藏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录用的根据本人的意愿办理落户手续也可以不迁户口。

    (十一)干部、职工调动的落户办理程序

    凡在西藏自治区内干部、职工调动凭调令和调动登记表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再实行发放准迁证。

    (十二)被判处劳教、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的落户办理程序

    自20038月7日起取消被判处劳教、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劳教、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相关户口政策

    (一)实行新的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政策

    1、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生可在西藏自治区内自主择业公安机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毕业生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就业单位劳动合同登记居民户口落户于就业单位等。

    2、以往考入区内、外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学生可自愿将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登记户口;毕业生也可将户口迁回原籍落户。

    (二)实行新的出国人员户口管理办法

    1、取消出国、出境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2、出国人员在国外生育子女的凭新生儿出生证明、父母一方或双方合法有效护照(复印件)、及子女回国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县公安局或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3、港、澳居民、华侨在本地居住3日以上的要办理暂住登记。居住在居民家中的境外人员(外国人、外籍华人、港、澳、台、华侨)在城市24小时农村72小时申报住宿登记。

(三)放宽各类在城市投资办理实业人员登记户口

    1、允许在城镇购买卓的人员登记城市居民户口。居民在城市购买卓包括城市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等。

    2、公民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并在该城镇居住五以上(包括五)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以在该城镇登记居民户口。

    3、放宽民营企业集体户口立户标准。凡民营企业单位有房产已经编制门牌号可以设立集体户口。

    (四) 解决其他户口待定人员的户口问题

    1、对于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出生医学证明、复员证等人员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经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核实情况后准予其办理户口登记;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居民户口。

    2、对于遗失户口迁移证的人员经原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

    3、对于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经调查核实现确已回原籍居住的人员应予以在原籍恢复户口。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条件的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以及被遗弃的婴儿监护人可凭医疗保健机构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居住地单位、街道相关部门的证明、知情人证明、民警调查材料等可依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办理出生登记。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尚未落户的收养子女凭县(市)、区以上民政收养登记机关出具的收养证(仅限事实收养子女)经户籍民警审查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可办理落户登记。

 6、需到城镇投靠子女的人员允许在子女居住的城镇登记居民户口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需要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应当办理落户登记。

    7、对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人准予其在自愿瞻养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退休人员需返回原籍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在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应当优先。

    六、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户口准迁证及迁移证每证收取工本费6.00元;户口登记簿每本收取工本费6.00元。

    (二)收费依据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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