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陕西省集体户口迁移手续,集体户口迁移手续流程怎么办理

时间:10-02编辑:佚名 户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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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或2022(历届)年陕西省集体户口迁移手续,集体户口迁移手续流程怎么办理

集体户口暂时还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居民其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下面我们就了解一下集体户口迁移手续和流程希望大家多多关注。

2005以来各市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相继以政府名义制定出台了贯彻落实意见为我省逐步解决因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深层次社会矛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完善户籍管理切实履行好公安机关的职能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结合全省实际省公安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按照正规化、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充分发挥户籍管理在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三项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加快我省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统一的户口性质登记管理。

1、从1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常住户口居民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办理户口录入人口信息不再加注户口性质户别一栏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家庭户代码设定为1集体户代码设定为2。打印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时户别栏视实际情况打印家庭户或集体户。对逐步更换下的旧常住人口登记表要建档保留备查不要求派出所统一更换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统一更换新居民户口簿。

2、由于全国尚未实行统一的一元化户口性质管理户口迁移时省内迁移和省外迁移区别不同情况对待。省内户口迁移迁出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时不再加注户口性质迁入地公安机关也不应要求迁出地提供户口性质类别证明;户口迁出省外的如迁入地公安机关要求提供户口性质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在迁移证件备注栏内标注原户口性质。如不能掌握其户口性质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本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了农村土地的人口以农业户口性质标注其它按非农业户口性质标注。外省户口迁入省内的在办理落户登记时取消户口性质登记视实际情况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二)放宽落户限制。

1、进一步放宽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收入人员及投资、兴办企业人员落户的准入条件(各市依据当地实际提出具体准入条件)。

2、取消申请夫妻投靠户口申请人在婚龄、龄上的限制申请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办理符合条件的投靠人落户手续;进一步放宽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的落户条件(各市依据本市实际制定放宽落户条件)。

3、取消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就业落户的限制凡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依法同用人单位(包括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可将户口迁入用人单位所在地落集体户或家庭户。对具有自主产权房屋的机关、团体、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及事业单位用人单位招用5人以上公安派出所可在该单位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不符合设集体户口条件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落在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其亲属家庭户上。

4、对在城市取得中级以上(包括中级)职称的专门人才或中级以上(包括中级)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其户口可保留在原城市的户口登记地也可随迁至小城镇或农村。对随迁后又要求回迁的应允许本人、配偶及当时其他随迁人员(包括迁出后出生的子女)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申请回迁地址有所变动只要还在同一市辖区、县(市)范围内的仍视为迁回原迁出地。

(三)解决未落户口问题。

1、持迁移证、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各类证件未及时落户的符合现行落户政策的应给予落户。

2、遗失迁移证、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凭补发证明和相关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3、非正常原因户口被注销或户口登记时遗漏需恢复(补录)户口的在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按程序及规定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给予恢复(补录)户口。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户籍制度改革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2005通知下发以来全省公安机关领导重视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各市均以政府名义下发了贯彻落实通知的实施意见为全省进一步实施户籍制度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领会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组织民警认真学习吃透精神统一思想更新管理理念提高服务意识。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二)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期限提高工作效率。要实行办理户口首问接待制大力推行办理户口一次办结制度切实解决突出的户口问题。要按照警务公开和便民利民服务的要求公开有关办理户口的条件、程序和时限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公民办理户口业务和其他社会事务时需要出具户籍证明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为公民本人提供个人户籍证明。

(三)规范管理建章立制。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规范各类户口办理程序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1、从1月1日起各级公安机关不再审批各类涉及户口性质变更的户口各市公安局负责销毁农转非户口专用章;全省人口报工作不再统计和填报非农业人口增减情况统计报表(公业58表)其它统计和报表按省厅要求执行。

2、户籍档案资料为永久性档案要严格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户籍资料的分类保管、存放、建档制度。今后市、县审批的各类户口材料审批结束后应将申报审批材料退派出所存档。

3、各市要认真清理近来市、县公安机关制定的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对不符合户口政策的要限期整改。今后市、县制定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必须报省厅审核同意后方可颁布执行。

4、建立户籍管理工作检查制度各市、县(区)户政管理部门每定期不定期检查、抽查派出所户口办理情况和户籍政策执行情况每对每个派出所的检查至少进行一次。对户籍室的证件、申报档案资料等要认真核对防止违规办理户口问题的发生。

(四)严格纪律依法行政。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坚决依法、依规办事严格执行公安部、省厅有关户籍管理规定按照省厅下发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建设标准和全省户口整顿工作要求严格户口登记严密户口变动事项的管理有效解决户籍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办理户口手续时不得随意设置条件要严格执行上级公安机关户口政策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乱收费。对办理各类户口的调查、审核、审批要落实相关责任严格执行谁调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凡调查、审核、审批必须由具有执法资格民警进行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上签字、盖章必须由取得户籍民警上岗资格证的户籍民警进行。对弄虚作假办理各类户口业务的经查证属实省厅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根据以上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上报省厅实行中遇到的问题随时上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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