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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或2022(历届)年青海省集体户口迁移手续,集体户口迁移手续流程怎么办理
集体户口暂时还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居民其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下面我们就了解一下集体户口迁移手续和流程希望大家多多关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进一步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条件创新户籍管理工作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牧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城乡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协调发展。
(二)以人为本尊重意愿。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的意愿尊重农牧民进城和留乡的自主选择依法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三)存量优先带动增量。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四)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充分考虑地区间发展差异和城镇综合承载力以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五)综合配套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强化产业就业支撑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集聚能力健全配套政策保障体系创造有利于人口向城镇集聚的社会环境确保进得来留得住过得好。
三、发展目标
到最新或2022(历届)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重点解决一批已进城就业定居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成建制转化一批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居民有序转移一批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努力实现40万左右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
四、创新户籍管理制度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同时建立完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农牧、卫生计生、就业、社保、卓、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已经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符合落户条件的依据自愿原则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由公安机关注销蓝印户口;不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当换领居住证。
(二)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居住在我省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具有我省户籍在省内跨县(市)居纂以上的人员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限和参加社会保险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卓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五、调整迁移政策
(一)进一步放开西宁市落户限制。凡在西宁市区内有合法房产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或者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限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凡在西宁市区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