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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或2022(历届)年北京市户籍制度最新规定,北京市户籍制度改革新政策
北京市户籍制度最新规定,北京市户籍制度改革新政策
第1章 办理户口登记
§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
∏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 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卓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二条 办理死亡登记
【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户主或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在医院死亡的须持医院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须持当地街道、乡镇卫生保健部门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办理迁出登记
§理户口迁往市外登记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招生、毕业分配的须持招生、毕业分配证明。
(二)参军的须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或家属书面注销户口申请;已在国(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国(境)外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
(四)失踪6个月以上注销户口须持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出所报走失登记及亲属书面申请。
(五)其他原因迁往市外的须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上述人员迁出或注销户口还需提供迁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四条 办理市内迁入登记
§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四)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卓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卓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五)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第五条 办理市外迁入
§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卓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卓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第六条 办理时限
户籍接待室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对理由正当、手续齐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即时办理(办理户口登记须经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