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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最新生态移民搬迁政策全文
黑龙江省最新生态移民搬迁政策全文是太阳教育网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黑龙江省生态移民搬迁政策由于该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新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搬迁对象
生态移民搬迁对象,生态移民搬迁对象为,现有在籍农业人口且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政策覆盖范围内的农民群众。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1、居住在深山峡谷、高寒边远地区、生产生活极为便、生存环境十分恶劣的;2居住地属重要生态修复保护区、根据规划必须搬迁的;3、居住地的水、电、路、通讯等基础条件难以完善、建设投资大且效益不好的。
二、安置方式
要综合考虑搬迁群众龄、受教育程度、技能状况、经济能力等因素根据群众的意愿结合安置地基本情况合理确定安置方式。确实具备无土安置条件的也可以实施无土集中安置。
1、集中安置,统一选择有耕地、水、电、路、学校、卫生设施临近的地方建立移民新村。集中安置点的规模原则上户数在10户以上人数在50人以上,二者达到任何一个条件即可。
2、分散安置,对不需要集中安置的移民根据其各自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散安置。
(1)购房安置,移民自购卓安置在乡镇的监督下搬迁群众与长期在外打工经商的农户在自愿和充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卓买卖协议进行安置。
(2)建房安置,移民在集镇或其他基础条件较好的村组自建房屋安置。
(3)符合“五保”条件的孤寡老人由民政部门就近安置在敬老院原则上供养渠道不变。
三、补助标准与资金管理
1、我县生态移民资金补助标准上限统一为人均5000元。
2、实施有土安置的原则上3000元/人补助到农户个人2000元/人用于集中安置居民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培育等。
3、对于分散安置中的有土安置农户如果搬迁户入住地没有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培育的必须5000元/人补助到农户个人。
4、实施无土安置的按人均5000元/人直接补助到农户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