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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入户细则 张家港积分落户政策细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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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出台了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办法惠及港城60余万新市民。经过一的实施在多次征求各成员部门、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目前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发文现进行全文刊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快新市民同城化待遇步伐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市民积分管理是指对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进行积分化管理当申请人积分符合条件时其未成子女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享受入医、入学待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申请人可申请迁入本市户籍。
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已办理居住证一(含一)以上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范围。
第三条 新市民积分管理坚持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统一排名的原则。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粗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粗再次并列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证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第四条 积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可为其在本市入园、入学的未成子女申请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积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可为其符合入学条件的未成子女申请入读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根据积分情况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市民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五条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其未成子女申请享受上述相关待遇时按就高原则只闰妻一方的积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各镇(区)成立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本行政区域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
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新市民积分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开发和维护“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实施新市民积分统计、排名、公示及发放新市民积分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入学、入户准入卡指导各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
市财政局负责新市民积分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入学、入户的财政统筹及积分管理的经费保障。
市发改委在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下会同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和新市民事务中心等部门制定全市入户指标数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镇(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
各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设立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录入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受理和审核评分
第七条 新市民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镇(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粗、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
具体的积分项目按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第八条 新市民向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申请纳入积分管理按规定填写表格并根据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文化程度,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学历验证证明;
(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职业资格(含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应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职业资格证书在国家或江苏省人社部门网站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的鉴证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或市职称办发文统一由市职称办出具认定证明;
(三)社会保险,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市民卡)及社保编号;在外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个人权益记录单或相关异地参保证明;
(四)房产情况,在本市有自有居卓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居住限,应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计划生育,应提供户籍地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及接受本市所在镇(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证明;
(七)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表彰奖励,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社会贡献,应提供市文明办、市志愿者协会核发的张家港志愿者证;市慈善总会核发的义工证;基金会、红十字会等接受捐赠机构出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登记或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投资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验资报告和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十一)卫生防疫,应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儿童免疫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孕妇产前检查及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检查的有关材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 具有一定影响的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等行为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对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录入“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评分。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可通过张家港市新市民服务网查询积分情况。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对参加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开展评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和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记录的核查评分。
市人社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和社会保险情况证明的核查评分。
市国土局,负责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核查评分。
市房管中心,负责房屋所有权证的核查评分。
市卫生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儿童免疫接种证、妇幼保健证明、健康证明、婚检证明、献血证和非法行医的核查评分。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有关计划生育情况的核查评分。
市民政局,负责慈善捐赠、义工活动记录和基金会捐款证明的核查评分。
市文明办,负责志愿服务的核查评分。
市科技局,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评分。
市体育局,负责体育技能和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
市文广新局,负责非法经营网吧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张家港工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和非法经营加工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市国税局,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张家港地税局,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市城管局,负责严重违反城市管理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市红十字会,负责对捐赠证明和登记、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
市新市民事务中心,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积分评分工作负责涉企资料及具有一定影响的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等行为的核查评分。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有关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受理申请的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初审后报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评分并在“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中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公安、城管、卫生、工商、文广新局等部门发现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有扣减分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确认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 入医管理
第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医卫资源和积分的实际情况每安排一定数量的新市民子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市镇财政补助标准以当年度市政府公布为准。市新市民事务中心会同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拟定全市当年度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4月底前统一向全市公布。
第十四条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需为其在本市入园、入学的未成子女申请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于每4月底前向其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提出申请。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5月下旬根据当年度市政府确定的指标数在全市范围内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准入卡。申请人携带积分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准入卡于6月底前至申请地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通过积分管理申请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市民子女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实行一一保、先申请后参保的制度下年度如需继续参保的应于4月底前提出续保申请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保。
第十六条 参加积分管理的新市民获得准入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准入资格且五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张家港工作生活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三)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四)受到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或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存在违规享受医保待遇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
第五章 入学管理
第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各镇(区)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常住新市民规模每安排一定数量的新市民子女入读所在镇(区)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下称“入学指标数”)。市教育局负责拟定当入学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后于5月底前统一向全市公布。
第十八条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需为其符合入学条件的未成子女申请入读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应于每5月底前向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7月10日前根据当入学指标数分镇(区)按学校对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教育局和各镇(区)教卫文体办公室确认后由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积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入学准入卡。申请人凭积分入学准入卡和相关资料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 在本市有自有居住产权房或父母一方户口为本市集体户口或挂靠在本市人才市场的其子女入读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待遇不再参加积分管理入学申请。
第六章 入户管理
第二十条 市政府根据各镇(区)公共资源的实际情况每安排一定数量的新市民迁入本市户籍(以下称“入户指标数”)。市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和新市民事务中心等部门拟定各镇(区)当的入户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后于11月底前统一向全市公布。
第二十一条 已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的申请人户口需迁入本市的应于每10月底前向其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配偶系特殊人员的需经相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12月上旬根据当入户指标数分镇(区)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公安局确认后在本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入户准入卡。
第二十三条 获得入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3个月内携带积分入户准入卡和相关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且三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入户。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入户的人员在本市有自有居住产权房的其户口迁入自有居住产权房所在地单独立户;没有自有居住产权房的迁入申请镇(区)所在街道辖区的集体户口。市公安局在各街道设立虚拟集体户口挂靠在该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社区。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户口迁入本市后其配偶和未成子女符合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的可以随迁。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迁入本市户籍后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取消其积分管理资格且三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市民申请参加积分管理过程中对有关部门、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或其他机构执行积分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监察局或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由受理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受理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提请职能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符合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办理入户的新市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国家和江苏省、苏州市对新市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新市民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张政发规〔〕3号)同时废止。(张家港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