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积分入户细则廊坊积分落户政策细则以及办理流程

时间:02-07编辑:佚名 户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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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入户细则 廊坊积分落户政策细则以及办理流程

  积分入户细则 廊坊积分落户政策细则以及办理流程是太阳教育网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廊坊积分落户政策及最新积分入户条件以及办理流程由于该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外来务工人员(含企业法人代表)参与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巩固和发展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园区成果进一步优化亲商、安商、富商环境打造良好的创业、就业平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含东方大学城)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就业并拟申请登记为开发区常住户口的外来务工人员。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廊坊市户籍的外来就业人员。

  第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户口迁入管理应当遵循激励引导、属地管理自愿申请、积分落户总量调控、循序渐进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开发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建立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公安、规划建设、纪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发展、文教卫生、财政、工商、税务、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积分落户受理、审核和办理相关人员的落户手续并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根据财政保障能力和我区承载能力确定年度落户指标。

  第二章 迁入条件

  第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一)持证限,持有开发区(廊坊市区)有效居住证件满5;

  (二)居住条件,开发区(廊坊市区)拥有固定住所;

  (三)社会保险,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5以上(含5);

  (四)工作限,在开发区连续工作5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

  (五)身体龄,身体健康且龄在45周岁以下;

  (六)信用记录,无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无违纪违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没有参加任何敌对组织、邪教组织及其他非法组织;

  (七)社会责任,必须依法纳税。

  第七条 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综合素质和实际贡献情况建立积分评估制度(评估标准附后)。

  (一)职业资格指标,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初级职称以上的;

  (二)担任职务指标,在开发区用人单位担任班组长(含技术骨干)以上职务的;

  (三)荣誉称号指标,取得区(县)级以上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杰出青企业家、优秀工会干部、优秀工会会员、技术能手、首席工人、优秀外来务工人员、三八红旗手、优秀妇女干部、杰出青、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的;

  (四)素质提升指标,取得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的;

  (五)技术创新指标,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科技进步奖、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研发;

  (六)社会保险指标,在开发区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5以上(含5)的;

  (七)社会服务指标,在廊坊市参加义务献血或注册成为志愿者并被评为星级志愿者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

  (八)企业认可指标,在用人单位被评定为年度优秀或企业认定的实际贡献突出的;

  (九)卓公积金指标,在开发区连续缴纳卓公积金5以上(含5)的;

  (十)进区入企时间指标,根据进区入企时间情况决定。

  第八条 符合迁入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含100分)的可以申请落户。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每集中办理一次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落户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每的5月31日。有高考和参军事宜所涉及到的人员如符合条件可随时办理。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开发区常住户口的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持完整申请材料到公安分局领取并填写开发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常住户口申请表。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办理开发区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开发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和居住证明;

  (三)依法纳税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现居住地、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纪违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没有参加任何敌对组织、邪教组织及其他非法组织证明;

  (四)申请人本人租卓合同、公共租赁房租赁合同、亲属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统一租卓集体合同;

  (五)积分项目应当提交的相应证明材料;

  (六)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委托用人单位持开发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常住户口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公安分局提出落户申请。公安分局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落户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全或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场告之。

  第四章 审核公告

  第十三条 公安分局自接收积分落户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对符合条件的转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和本人。

  初核通过的申请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分交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认定相关职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核查认定表中填写核查认定意见后返交给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转交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再根据部门认定材料进行汇总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用人单位和本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和本人。

  第十四条 公安分局对符合积分落户申请条件的将核查意见及积分情况同时在用人单位和居住地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在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公安分局审批。公示有异议的根据具体情况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查证核实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查证意见并反馈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转交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在收到书面查证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再次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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