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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夫妻投靠落户口新政策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渭南夫妻投靠落户口新政策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是太阳教育网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渭南夫妻投靠落户口的条件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流程等等由于该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1、新生婴儿报户。婴儿出生后按照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应在一内由其父亲或母亲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婴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社区(村委会)介绍信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社区(村委会)不出具介绍信的公安派出所核实后可直接予以报户。为防止双重户口父母亲不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的婴儿报生时应持父母双方的户口簿或婴儿未落户证明。
2、往出生(非婚生或超生)因各种原因5岁以内未报户口的按照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由其父亲或母亲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和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3、超生或非婚生子女落户凭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父母双方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4、5周岁以下的抱养或收养子女报户。抱养人或收养人持本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92以前收养的附收养公证书)、收养原因证明(因病需要县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交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实由公安派出所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县(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无配偶的男性公民收养女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龄应当相差四十岁以上。
5、本县(市、区)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公民为在国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持母亲或父亲及子女的回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外出生证原件(含翻译件)及婴儿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站)办理更换全国统一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后在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
6、因各种原因超过5周岁(含5周岁)的婴儿报生(含抱养)须向其父亲或母亲(含抱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补录报生书面申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将申请材料逐级上报市公安局审批后方可予以补录报生。
〓、迁入户口
(一)以下几种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7、取消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落户条件的限制。
20091月19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就业落户限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省公安厅文件精神鼓励大中专学生在我市先落户后择业放宽就业落户条件。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持本人、学校、用人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书(或人才交流中心托管落户介绍信)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在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交费的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
8、院校新生落户。凡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含民办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需办理的由学校统一持录取通知书、招生花名册、户口迁移证、二代身份证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上学期间不得随意迁转户口。若不愿办理户口的在校期间按暂住人口造册登记。
9、院校毕业生落户。持本人毕业证、报到证(派遣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本人、学校、用人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书或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落户通知书)直接到接收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县(市、区)公安局指定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挂靠亲属落户的还需持挂靠亲属户口簿、与亲属关系证明(单位或社区出具)。
10、大中专院校(含民办院校)、技工学校毕业以后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可凭本人报到证(派遣证)、毕业证、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父亲或母亲户口簿、社区(村委会)证明直接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1、退学、转学落户。本人持学校退学证明或转学证明、户口迁移证、原迁出村(社)证明、其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或接收学校证明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2、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本人持军人安置办公室落户介绍信、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员证(转业证、退伍证)、接收单位行政介绍信、入伍时户口所在地户籍注销证明即可在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持以上相应材料回原籍复户或投靠其父母(配偶、子女)户口。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凭安置部门落户通知书、转业证件、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入伍时户口所在地户籍注销证明、房产证在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暂时无固定住所(房产证)的可以持相应材料回原籍复户或投靠其配偶(或父母、子女)户口。
13、因出国注销户口公民回国后要求在本县(市、区)恢复落户的凭原户口注销证明、回国护照、单位证明(社或村证明)到恢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4、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定居的人员可由本人或亲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明书、与定居有关的证明材料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15、港、澳、台胞、归侨人员回国定居在我市落户的凭省、市台办、统战侨务部门接收安置介绍信及陕西省公安厅定居证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6、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在本县(市、区)家中落户的凭本人申请原户口注销派出所证明、劳改劳教单位释放解除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解除少管回本县(市、区)落户的凭父母亲申请书少管单位证明、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注销证明在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7、办理本县(市、区)范围内所与所之间的户口迁转。
临渭、高新两区的常住户口人员符合市区内户口迁移条件的实行户口迁移网上“一站式”办公。凭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可直接在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户和落户手续。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完迁入手续后应在公民原居住地户口簿或户口卡上加盖迁出条章并打印户口迁移证和常住人口登记表经申请人审核确认项目无误分别在户口迁移证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名后整理归档。同时将迁户信息及时反馈给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及时整理迁出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和迁出人员户口迁出通知书(表附后)等相关资料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加盖迁出条章后与迁出通知书一并归档。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每天打印前一天迁出人员迁出通知书更新本所相关户口资料并将相关注销信息及时通知村(社)协管单位。重点人口迁出户籍内勤及时通知主管民警并与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联系转交档案材料。
(1)、三投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持双方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即可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工作调动或劳动合同制人员落户。持本人调令或劳动合同、户口簿、身份证、单位行政介绍信即可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经商(投资、办企业)人员落户。持本人书面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即可在经商(投资、办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4)、购建卓人员落户。持本人书面申请、有效房产证(购房发票或购房合同或县级自建房批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即可到房产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其它县(市)在本县(市)范围内需要迁转户口的公民根据具体情况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户口簿、身份证先到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开据户口迁移证再持户口迁移证等相关材料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以下跨县(市、区)户口迁入的均由申请人先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再到县(市、区)公安局办理准予户口迁入证明。
18、凡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合法商品住宅房(包括合法自建房)、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落户手续。所需材料是,本人申请、合法有效房产证(或县级自建房批复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村(社)介绍信。
19、凡20011月1日以后在全识围内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以及到我市以外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已迁出的只要在原迁出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所需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卓证明、村(社)介绍信。
20、凡在全市范围内投资兴办实业(或经商)人员可以办理落户手续。所需材料,本人申请、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
21、凡在我市企业单位从事以经营管理、市场开发、技术科研等工作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可以办理落户手续。所需材料,本人申请及单位行政介绍信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
22、三投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人员落户。持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3、军官家属随军办理落户。所需材料,本人申请、师或旅以上政治机关的随军批准通知书及随军审批书、入伍登记表及任职命令书、随军家属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
24、工作调动、新招收录用的人员落户。凭调令(或招收录用合同)、调入单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三、迁出户口
25、凡20038月7日以后考取我省普通高等学院、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若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可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出户口。
26、工作调动、招工招干、投资经商、投靠亲属、购建卓等跨县(市、区)需要迁出户口的一律凭迁入地县(市、区)局以上公安机关的户口准迁证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27、公民离婚后离婚当事人可持原居民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或双方协议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居民户口簿经公安出所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及相关规定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分户或迁转日期及原因。
四、删除注销户口
28、因各种原因导致重户需要删除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须向县(市、区)公安局上报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
清理一人多户问题。对于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它重复户口。其中对属于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按照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由有关公安派出所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删除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对属于当事人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而予落户的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书面通知其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注销其原常住户口。
29、被国家征集服兵役人员注销户口凭入伍通知书、户口簿在入伍后一个月内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销户手续。
30、注销死亡人员户口由亲属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凭各级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或村(社)委会证明在三个月内注销户口收缴死亡居民身份证。对于工作中发现公民死亡其户口未被及时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调查核实、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属签字的手续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对于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经当地村(居)委会核实并盖章后公安派出所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
≡于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且已过公告期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注销其户口。
31、自20038月7日起凡我市常住户口人员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一律不注销户口已注销的仍执行原规定。
32、自20038月7日起凡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出国、出境一律不注销户口(定居的除外)。已经注销户口的仍执行原规定。
33、公民出国定居或移民注销户口。凭出境证件、定居或移民有关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于公民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但尚未被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驻外使领馆确认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34、应销而未销户口的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的社区民警或户籍民警在工作中调查发现经公安派出所领导核准公安派出所有权注销其户口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注明原因。
五、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和补录户口。
35、对于公民申请纠正姓名、民族、出生日期、性别等户口登记项目差错及补录遗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经逐级呈报县级公安机关或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对于公民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依据公民提供有效证明(件)予以变更。派出所对予曾经处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劳教的或正在服刑或刑事民事案件未终结等人员的姓名、龄变更不予受理。
(一)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
36、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疏忽造成的户口登记项目差错要在查明有关户籍资料(原件)基础上按规定予以更改。对于本人要求变更和更正户口登记主要项目是非公安机关疏忽造成的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审批后予以更改。即由公民提出变更和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安派出所受理核查后逐级上报县(市、区)局或市公安局审批并依据县(市、区)局或市局出具的变更或更正通知单在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或更正手续。
姓氏、民族变更由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审批出生日期变更、更正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37、姓名变更、更正。为规范人口信息管理原则不能超过一次变更特殊情况除外。须提供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及相关单位证明经所长签注意见后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1)学龄前儿童要求变更的须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16岁以下的在校学生须提供本人申请和其所在学校出具的校方同意更改姓名的证明;
(3)父母离婚后需要变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2000〕74号通知)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恢复人或父母写出书面申请。公民变更姓名之后应将原身份证交回;
(4)其他人员更改姓名须有合理的理由并提供本人申请和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或村(社)同意更改姓名的证明(另有规定人员除外)。
38、性别变更、更正。
(1)对在登记或人口信息录入中出现的人为因素造成错误的由户籍内勤依据申请人本人的真实情况提出更改意见附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由公安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直接办理。
(2)对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要求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须持本人申请、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证明、户口簿等相关材料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后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39、民族成份变更和更正。需持本人书面申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准的个人更改民族成份证明书、户口簿等相关材料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审批。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更改民族成份的申请,
(1)未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或养父母)申请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2)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时尚系幼儿(1-6岁)的子女在18周岁以前其民族成份依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的要求从原依据父亲或母亲改为依据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一方的;
(4)满20周岁以上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都是少数民族的本人的民放成份因特殊原因填为汉族的现愿意申请更改为父母任意一方的。
40、出生日期更正。按照公安部公信传(86)294号传真文件规定对更改出生日期的要持慎重态度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情况需要更正的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人口信息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附后)由公安派出所调查原始出生报户档案和户口迁转档案民警调查核实必要时要与相关当事人形成谈话笔录并形成调查报告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核查签注意见后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准形成一人一卷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并依据市级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变更更正通知单(附后)在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更正手续。
41、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更正。由公安派出所及户政部门依据具体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更正。
42、其余项目的变更、更正由公民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公安派出所当踌结。
43、变更和更正后要将变更和更正情况按照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文件要求分别填写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上的登记事项和更正记载栏中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二)补录户口的登记。
44、因各种原因公民户口遗漏(或20076月1日前市内迁转未落户)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填写补录遗漏户口调查审批表(附后)由公安派出所查阅档案材料(原件)民警调查核实必要时要与相关当事人形成谈话笔录并形成调查报告经公安派出所所长签注意见后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准形成一人一卷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并依据市级公安机关出具的补录遗漏户口通知单(附后)在公安派出所办理补录遗漏户口手续。
六、特殊情况的处理
45、对于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的公民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应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或学生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常住户口。对于公民持有19951月1日以前的户口移证应告知其回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更换新的户口迁移证。
46、丢失户口迁移证或准予迁入证明的拟落户公安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责令其向原签发机关申请原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按原证件内容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或准予迁入证明并注明补发情况。
47、对于公民因长期外出(非出国、出境定居)被注销户口现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原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本人申请及相关材料(原件)按补录户口的相关规定办理。
48、人户分离的妥善处理对于工作中发现的由于市政建设原因导致居民原户口登记地址已消失或者因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破产等原因导致该集体户口不具实际意义涉及的居民或职工在同一城市其他住所居住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原户口登记地和现住地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情况沟通做好宣传动员督促有关人员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于职工属于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单位已经搬迁或者和本人随迁家属工作已经调动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原单位所在公安派出所应通知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动员、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于发现辖区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将户口滞留在原就读院校已超过两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毕业生原就读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