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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夫妻投靠落户口新政策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本文绍兴夫妻投靠落户口新政策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是由太阳教育网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正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 的最新版政策,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户籍政策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12号)精神结合绍兴实际现就进一步放开我市户籍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开户籍政策的目标
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改变城乡分割的二元制户籍结构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城乡统一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简化户口办理程序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和人才的合理流动进一步加快城市化进程。
〓、放开户籍政策的内容
(一)市区户口政策
1、购房、投资、经商、纳税、务工落户
⑴购买商品房达到人均居住面积15平方米以上或购房价格在15万元以上、拥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或使用权证的房主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落户不受居住时间限制。经本人申请凭房屋产权证或使用权证、派出所出具的姻亲血缘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⑵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的业主及其配偶、子女可申请在企业所在地落户。经本人申请凭投资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户籍证明、居住状况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⑶在市区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经营者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准予在居住地落户居住在亲戚家中的可投靠亲戚落户。经本人或亲戚申请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户籍证明、居住状况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⑷外地务工者与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履行合同1以上务工者本人可以在用工单位落户;务工者在市区有其他合法固定住所可以申请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在居住地落户。经本人申请凭劳动保障部门签证或认可的有效劳动合同、户籍证明、居住状况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2、人才落户
⑴大专以上毕业生落户。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毕业生要求到我市工作的可于择业前先落户。经本人或亲友申请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居住状况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⑵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学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中、高级技工资格的人员在应聘单位工作本人可以申请在工作地落户;在市区工作满1后可申请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或工人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拥有发明专利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在市区落户的不受工作限限制。经本人申请凭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有效劳动合同、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户籍证明、居住状况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当年度中专、技校(含职校)毕业生在应聘单位工作的可凭毕业证书、经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居住状况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⑶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工作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取得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的中国公民;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有特殊贡献、特殊专长的人员不受学历、卓和居住限的限制可以申请其本人、配偶与未婚子女在市区落户。经本人申请凭荣誉称号、科研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3、就地“农转非”
⑴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2]10号)精神市区土地征用“农转非”凭“土地征用协议”等材料对领取土地补偿金的农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在城市拆迁、城中村改造中凡涉及到土地征用的农户所在的行政村可以为其申报办理整户“农转非”手续不受土地补偿安置名额的限制。土地征用“农转非”材料由户籍窗口受理由公安分局签署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⑵农业户口人员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的可以就地整户转为非农业户口。由户主提出申请凭当地行政村、镇(街道)出具的无土地证明由公安分局签署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4、投靠落户
⑴夫妻投靠。男女双方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后夫妻一方可将户口迁至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夫妻投靠不受居住条件和居住时间的限制。经本人申请凭结婚证、户籍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但夫妻俩原为不同的户口类别迁移人为农业户口要在迁入地保留原户口性质的须经当地行政村、镇(街道)同意。
⑵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被投靠方须有合法固定住所准许投靠方在常住地落户。经本人申请凭派出所出具的姻亲血缘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居住状况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⑶祖孙隔代投靠。被投靠方须有合法固定住所且投靠人为实际居住1以上、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准许其在常住地落户。经本人申请凭派出所出具的姻亲血缘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居住状况和居住时间证明、工作单位 职业证明或其他生活来源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⑷离退休人员及知青回原籍落户。申请人在原籍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直接在居住地落户;借住子女或亲戚房屋的经子女或亲戚同意可以落户;无居住条件但有父母、子女或亲戚可投靠的可办理投靠手续。经本人或亲戚申请凭离退休证、户籍证明、居住状况证明、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原籍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二)各县(市)户口政策
县(市)及以下地区统一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管理制度。凡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常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市区户口政策中各条落户标准适用于其他各县(市)。按居住地登记的具体标准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其它户口政策
1、非迁农户口。非迁农原则上不予办理。对已缴纳城市共建费而迁入城镇的蓝印户口在城镇确无生活基础人仍实际居住在农村纯属空挂的当地行政村、镇(乡)同意接收办理后不会产生连锁反应经本人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县(市、区)公安局可以批准其回村落户。
2、出生登记。对出生的小孩(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子女以及被遗弃婴儿等)监护人必须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及监护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出生申报。
收养子女凭收养证(19924月1日以后收养的人员)、收养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落户手续。
≡事实收养的小孩(即19924月1日以前收养的人员)收养人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情况证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3、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申报户口,军干复员、战士退伍到安置部门报到后3个月内凭市、县(市)民政局的介绍信、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志愿兵复员、军官转业分别凭市、县(市)民政局、人事局的介绍信、接收单位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或家属户口簿、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办理落户手续属异地安置的还须提供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已注销证明;军队离(退)休干部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后3个月内凭市、县(市)民政局介绍信和军队干部离(退)休安置通知书(复印件)办理落户手续;有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凭民政局、人事局的证明及随迁人员的户籍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4、回国人员恢复户口,凭护照或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件收缴证明到原居住地申报户口。理由正当属异地恢复户口的还须提供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已注销证明。
5、“两劳”释放、解教人员申报户口,劳改释放人员凭释放证、劳教解教人员凭解教证明经县(市、区)公安局签署意见后给予落户。
6、录用公务员的户口迁移,凭人事局的录用通知书、户籍证明、居住状况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7、辞职、退学人员户口申报,在外地工作的人员因辞职(或被开除、除名)等原因回原籍凭原单位出具的辞职等相关证明、户籍证明、居住状况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大中专、技校学生因退学(或被开除)等原因回原籍凭学校出具的退学等相关证明、户籍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在申报户口时原是非农业户口的仍落非农业户口;原是农业户口的恢复农业户口。
8、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申请落户,华侨回国定居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印章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到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台湾同胞定居证以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已收缴台湾同胞旅行证、身份证等的证明到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到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9、现行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各类户口的申报条件由市公安局负责确定。
三、组织实施
(一)审批程序。对公民落户申请原则上采取审核制。落户申请由迁入申请人(未成人由父母代为申请)向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办证中心提出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办证中心受理后由责任区民警或其它户籍民警负责调查核实。对上述经调查核实的“非迁农户口”、“就地‘农转非’户口”、“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的申请落户”由各县(市、区)公安局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长负责审批。其他户口由各县(市、区)公安局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审批。
(二)审批时限。公民提出落户申请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在核实后当踌理;需要调查核实的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办证中心在受理后应在10日(工作日下同)内调查完毕提出调查意见并送达县(市、区)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5日内审核审批完毕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在3日内将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或不同意通知书送达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办证中心;申报人可在申请被受理之日起21日后向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办证中心领取户口准迁证或不同意通知书。所有申请材料无论同意与否一律不退还本人由审核审批机关存档。
(三)调查内容。公安机关负责对与落户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确认。公安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落户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在证明材料不充分时公安机关可直接根据调查核实结果进行确认。
(四)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取消与户口登记无关的限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的权利。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公安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制度改进方法不断加强户籍登记管理和人口管理。
四、几点说明
(一)本意见中提到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的商品房(包括营业性商品房)、私房、租赁公房、经批准购买、自建的卓或单位宿舍。租赁具有房产证、租赁协议或租赁许可证的私房且该出租房内无户口并经房主书面同意也应视为租房者的合法固定住所。仅供单位职工单身居住的集体宿舍不得作为家庭户立户但可立集体户。
(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务工经商兴办第二、三产业及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并能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营业执照以及单位在岗证明等凭证。能按期领取离、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的视为具有稳定的生活来源。
(三)居住时间的确定是以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暂住户口登记证明或核发的暂住证为准。
(四)亲戚是指三代内直系亲属。
(五)本意见中提到的不少于、以内、以上、以后、以下均包含本数。
(六)本意见执行过程中的其他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
解释。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