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滁州夫妻投靠落户口新政策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时间:09-24编辑:佚名 户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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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夫妻投靠落户口新政策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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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化进程适应社会经济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镇落户条件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中心城区内(规划建设区95平方公里)城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准入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户口申请人通过自建、购买、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各类房屋。包括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租卓、单位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集体卓等。

自建卓是指户口申请人经规划部门批准自建合法卓。对在2005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滁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之前(以影像图为准)未经批准的自建卓户口申请人申请登记的经市城管执法、规划部门认定暂按固定住所对待。

租赁卓户口准入必须经租赁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

稳定职业是指被户口准入地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正式录用(其中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应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生活来源是指户口申请人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但收入不得低于所在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公安机关对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借住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集体户口进行登记管理。对工作人员10人(含10人)以上的由单位申请单独设立;10人以下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设立统一管理。单独设立、综合设立的集体户口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具体的管理人员负责单位员工户口迁入、迁出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户口申请人是已婚人员的办理入户手续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提供户口迁出地乡镇(街道)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并将登记信息定期通报给户口准入地人口计生部门。

第五条 租房人员户口的准入,

租住成套合法产权卓或商住两用房已连续实际入住或经营使用6个月以上的经出租人同意租房人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亲属户口迁入的可(整户)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租房人登记城市常住户口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应提供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书面同意入户证明。

第六条 亲属投靠户口的准入,

亲属投靠户口申报凭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共同居住生活证明及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可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第七条 投资、引资人员户口的准入,

(一)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或公司、企业聘用的合同制员工可登记城市常住户口。股份制企业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外商(含港、澳、台商)来本市境内投资办企业其大陆亲属或企业在职大陆员工可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三)在本市境内投资兴业的投资者或单位在职员工可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四)引资在本市兴办企业且项目已竣工或已开业的引资人可整户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凭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户口申请人户籍证明可登记城市常住户口单位在职员工还需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及单位同意落户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人须随监护人同时迁移方可申报户口登记。

第八条 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的准入,

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申请人户籍证明可整户登记城市常住户口。16周岁以下未成人须随监护人同时迁移方可申报户口登记。

第九条 引进人才户口的准入,

(一)引进本市以外的人才已落实用人单位的凭个人申请、用人单位证明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证明可登记城市常住户口;暂时未落实用人单位(正在落实或自谋职业)的凭个人申请、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证明可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进入市人才库的人员要求落户的凭学历或职称证明以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可整户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三)中专及以上各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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