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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父母随迁子女迁户口新政策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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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粮户口统称为“湖北居民户口”全市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黄石市公安局治安户政支队户政科科长赵新建昨透露黄石市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今日起接受符合条件的居民申报。
随父亲入户的还需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对计划外生育子女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登记并由县(市)区公安机关集中通报当地计生部门。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尚未落户的收养子女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卫生部门的医学出生证明以及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迁入本市人员申请调查呈批表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送黄石市公安局审批。
细则规定19987月22日以前(以后)出生的子女已随母亲落常住户口(未落户的必须先落户)尚未超过(已过)18周岁要求随父落户的子女由其父提出申请凭申请人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乡镇(街道)计生部门的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迁入本市人员申请调查呈批表在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1998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子女母亲户口不在本市自愿随父亲入户的凭卫生部门的医学出生证明市计划生育部门的黄石市政策内出生婴儿入户证明单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审批入户。
细则规定已有常住户口的未成子女投靠父亲或母亲的出具其父亲或母亲的申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证明填写迁入本市人员申请调查呈批表在其父亲或其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