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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投靠亲属落户非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新政策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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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明确相关要求如下,
一、市内迁移
严格遵循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理且整户迁移(原户有挂靠人员的一并迁移)。正常情况下迁移人必须持本人在迁入地的房屋产权证申请办理。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因买户口导致现户口空挂在市区、镇区亲友家因小城镇户改导致户口空挂因户口性质未取消前大学生毕业户口空挂居委会或单位、人才市场集体户的上述三类对象以实际居住地迁移为原则凭实际居住地村(居)委同意接收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材料、实际居住地房屋产权证将空挂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
2.因房屋拆迁安置房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凭政府动迁安置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无法提供政府动迁安置协议的由政府动迁安置办出具相关证明办理。房屋已拆迁且已安置的原户籍地址上不允许再有户口迁入或申报应动员原户主将户口迁至安置房或其它产权房屋后再办理其它户口迁移落户;房屋已经拆迁尚未安置的允许办理正常婚迁和出生申报。
3.购买小产权房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户口不予准入。
4.购买拆迁户转手的安置房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户口不予准入。
5.户籍所在的房屋产权已转让原户人员户口仍空挂在该处的其配偶婚迁不予准入。
6.原户口在市区、镇区农村房屋未拆迁且有本人产权证的可以凭农村房屋产权证、村委同意接收证明将户口迁入农村房屋所在地(因户口不在农村无法办理土地证所以对土地证不作要求)。因政府原因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凭土地证及村镇两级证明办理迁移。
7.父母与成子女同在一户的持父母另一处的房产证可以整户迁移至该处。父母与成子女不在同一户的成子女不得凭父母的房产证迁移户口。
8.因离婚未分到房产需将户口迁出的可凭父母的房产证、关系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以及村委同意接收证明将户口迁至父母处;如父母已不在世的可凭直系亲属(仅限兄弟姐妹、成子女)同意书、房产证、关系证明以及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村委同意接收证明等材料将户口迁至直系亲属处;无处可迁的人员可以暂时挂靠各派出所在街道办事处设置的虚拟户。
9.除配偶共有的产权房外其余关系共有的产权房一律不得申请迁移户口。
10.通过积分入户迁入的无房人员通过人事局准入的、单位无集体户且本人无房的人员可以暂时挂靠各派出所在街道办事处设置的虚拟户。
〓、迁出市外、市外迁入
1.本市高校毕业生毕业时辖区派出所应根据学校提供的毕业生花名册将所有毕业生户口一律迁出学校集体户。
2.学校集体户上原有的往届毕业生如原籍系苏州大市范围以外现在本市就业需将户口迁入本人产权房屋的按照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购房迁入的手续办理;如与本市籍人员结婚需婚迁的按市内婚迁手续办理。
3.投资、购房、投靠等市外迁入统一按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办理。其中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其户口不予准入(因房屋已列入市政府拆迁规划而不予办理房产证的凭镇级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
4.积分入户的按市局下发的关于明确新市民积分入户受理工作程序的通知办理。
三、分户、并户
1.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生活独立且有居住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办理分户。
2.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一律不予分户。
3.同一户籍地址已经分户现要求并户的凭未分割的房屋产权证可以并户。
四、户籍证明、关系证明
1.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应当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不再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2.对需要出具现有居民户口簿记载信息以外的关系证明的派出所查询到户籍档案的应直接出具户籍档案复印件不得另行出具重新描述打印相关关系的文字证明材料。
3.当事人要求出具户口性质证明的应查询户籍档案后出具“20037月1日江苏省取消户口性质前当事人是XX户口性质”的证明。
4.对因死亡或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的应当收回其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页。
五、出生申报
1.婴儿出生申报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准生证等材料省外的出生医学证明需经张家港市妇幼保健所审核盖章。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凭司法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申报户口。苏州市有资质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的机构为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
2.未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的派出所填写超生、非婚生等违反计生政策的户口申报申请表并于受理当天将材料(包括申请表以及申请人申请、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两份交镇计生办由计生办在两份申请表上签署名字和收件日期后一份留计生办一份交市局户政科审批。计生办不予签字的派出所附情况说明写清材料送达镇计生办的时间和送件人、收件人等情况后将材料上报市局户政科审批。
3.计生办已处理的未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凭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外省市计生部门处理的凭本市计生部门的证明)派出所可以直接办理出生申报。
4.夫妻离婚后男女双方又分别再婚但户口仍在同一户的如房屋产权属男方则男方再婚妻子户口准入;女方再婚丈夫户口不予准入女方再婚后生育的孩子户口不得随母申报。
5.正常情况下婴儿按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名字申报户口。如要按第三方姓申报户口的该第三方姓必须是婴儿父母祖辈的姓并提供相关关系证明。在申报时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名字填写为曾用名。
6.与户主的关系应规范录入。如户主系婴儿爷爷则该婴儿与户主的关系应录入为“孙子”或“孙女”如户主系婴儿外公则应录入为“外孙”或“外孙女”。户籍登记的内容不受招婿等因素影响。
六、主项变更更正
1.姓名变更,未成人变更姓名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已满十周岁的未成人变更姓名需本人签名同意或在申请中写明已经本人同意;未成人改姓需亲生父母双方持身份证到派出所户籍窗口确认身份后在申请表上当场签名捺印。任何一方未亲自到场捺印的均不予受理。变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2.出生日期更正,公民提出更正出生日期的需有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包括一代证、一代证底卡)为依据户籍档案未有记载的不予受理。
3.民族变更,因户口迁入登记造成当事人民族错误的派出所提供户口迁移证档案以及当事人申请填报市局审批(表式统一填写有三格审批意见的主项变更表);其余民族变更一律先经宗教部门审批同意后再予受理。
4.增加曾用名,增加的曾用名必须是公安机关原始户籍档案中登记过的姓名。查无户籍档案作依据的不予受理。
七、辅项变更更正
1.婚姻,凭结婚证或离婚证办理变更;丧偶的在一方户口死亡注销时当充更。
2.籍贯,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一般填写婴儿祖父的户口登记地;不能确定祖父户口登记地的随父亲或者母亲籍贯确定。登记后不得随便更改。
3.文化程度凭毕业证书变更;持国外学历证明要求变更文化程度的需经国家教育部出具学历验证证明后才予受理。
以上通知请迅速传达贯彻到相关民警和辅警。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等规定执行。
张家港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