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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父母随迁子女迁户口新政策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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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迁入户主要分为三种类型、配偶随迁入户、子女随迁入户、父母随迁入户。
申请材料
1.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2.申请人、随迁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下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3.结婚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如申请人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的还须提供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还须提供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4.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
5.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6.广东省居住证或居住证(业务)受理回执(核验原件);
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子女提供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登记表复印件1份注明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如果学校名称中有“职业”、“技术”等字样须明确注明“该生属于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在读”字样;
(2)随迁本省生源的高校在读未婚未育成子女提供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盖章的广东省招生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及未婚未育证明;
(3)随迁病残成子女提供,①县级以上残联签发的一、二级残疾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或本市残联签发的残疾等级鉴定证明;②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含收养子女)证明;
(4)随迁收养子女,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盖留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收养子女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或私自抱养弃婴(童)的还须提供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盖福利机构公章复印件1份)内容包括弃婴来源(捡拾弃婴(童)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弃婴公告、入院审批手续等。收养关系存疑的由市局安排亲子鉴定;
(5)随迁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