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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父母随迁子女迁户口新政策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感谢访问 山西省父母随迁子女迁户口新政策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如下是最新山西省父母随迁子女迁户口的政策暂定继续 沿用这份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为了逐步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使户口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问题
全省19987月22日(含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包括出生未上户、非婚生、超计划生育及遗弃婴儿既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及收养人和收养机关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对1998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经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在199912月31日前办完落户手续。对19987月22日以前出生、已经随母落户、尚未成且要求投靠父亲迁往城市落户的按现行户口迁移程序分批逐步解决他们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对其中的学龄前儿童原则上全部予以解决。属于超计划生育子女"农转非"的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对19987月22日以前出生且尚未落户的未成人要求投靠父亲落户的须先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后按现行户口迁移程序分批办理。但下列情况可直接申报出生登记,
(一)母亲原系农业户口现已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可直接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二)对父母离异、婴儿判归父亲的可随父申报出生登记;
(三)对因非婚生育、母亲去向不明等原因形成事实上由父亲单方抚养的可随父申报出生登记;
(四)对父母双亡的可随法定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
1998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要求随父申报户口的需提供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户口簿到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并填写新生婴儿随父登记户口审批表一式两份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审批。
1998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随母登记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需提供婴儿户口复制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制件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19987月22日以后出生的非婚生婴儿要求随父申报户口的或已随母登记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按照以上规定及程序办理要求随其他抚养人落户的可比照上述规定报地、市公安机关审批。
1998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按照法律规定送养他人并要求随养父申报户口的需提供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养父母双方户口簿、收养证到婴儿养父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