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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集体户口孩子落户口新政策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泸州集体户口孩子落户口新政策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是太阳教育网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泸州集体户口孩子落户的政策说明文章向大家展示了最新的集体户口孩子落户的条件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流程等等由于该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1、集体户的立户
(1)设立集体户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寺庙、人才中介机构等单位。
(2)设立集体户的基本条件为,一是单位有所有权的宿舍房屋;二是符合办理集体户口条件人员要达到10人以上的;三是单位指定有专人负责保管集体户口簿和管理集体户人员的变动情况。个别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学校、人才中介机构等单位无集体卓但确需建立集体户的由单位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可适当放宽相关限制。
(3)设立集体户的审批,单位申请建立集体户的需持单位(机构、企业)证件、建立集体户的申请、集体卓证明落户人员身份证明由各县(区)公安局审批。
2、集体户的撤销
已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在不符合“设立集体户的基本条件”后应当撤销。特别是关闭倒闭的企事业和被兼并的企事业单位集体户必须彻底清理不再设立单位集体户。现户口在单位集体户中的人员按下列顺序清理,
(1)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迁入合法、固定住所落户。
(2)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居住地城镇亲友处投靠落户。
(3)对一时无法联系到集体户内人员的由集体户所属派出所将该集体户内这类人员统一移居至派出所建立的集体户上单独设立一户由户籍民警统一管理。属该类人员原则上不办理户口、身份证及其他相关业务。
(4)集体户撤销后管辖派出所应回收该单位的集体户口簿。
3、集体户口的迁入
(1)凡设立集体户的单位所属人员在本县(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方可迁入单位集体户。
(2)单位集体户口人员不能随迁配偶、子女等亲属。
4、集体户口的出生、死亡
(1)对于集体户口的人员生育子女入户应根据下列情况予以处理,一是新生婴儿父母一方为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家庭户口的可将新生婴儿在父或母所属家庭户口的一方办理出生登记;二是新生婴儿父母均为集体户的可在其父或母的集体户上办理婴儿出生登记设附号建立家庭户。
(2)集体户口人员的死亡由该单位专责人员应及时申报死亡人员的死亡注销。
5、户主的管理
单位应指定一名集体户口人员担任户主户主因故需变更时单位应确定新户主并报辖区派出所。
6、集体户口簿发放和管理
已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以及负责保管公安机关发给的集体户口簿。单位应将专责管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报送辖区派出所派出所户籍民警要统一登记造册便于管理和联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