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眉山投靠亲属落户非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新政策及流程

时间:11-14编辑:佚名 户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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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投靠亲属落户非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新政策及流程

眉山投靠亲属落户非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新政策及流程是太阳教育网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眉山投靠亲属落户的政策说明文章向大家展示 了最新的投靠亲属落户的条件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流程等等由于该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 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目 录

  一、出生登记

 〓、收养子女入户

  三、刑释解教人员入户

  四、无户口人员的补录入户

  五、注销户口

  六、删除和恢复户口

  七、户口迁入

 ∷、户口迁出

  九、关于户口迁移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处理办法

  十、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十一、分户、集体户口(公共户口薄)

  十二、边境通行证办理

  十三、流动人口暂(居)住证办理

  十四、出租房屋管理

  十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十六、政策文件

  十七、办证地址、交通方式、咨询联系人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

  十八、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所需申请表

  十九、户籍业务办理流程图

  一、出生登记

  新生婴儿(含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在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母或其他亲属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入户。对未落常住户口尚未成或虽已成尚无独立生活能力仍需由父母供养的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1周岁以下作出生登记1周岁以上作补录户口。对已成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按其现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1、入户所需材料

  (1)监护人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或DNA鉴定意见书;

  (3)监护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注意事项

  (1)认真执行查验和确认制度。出生登记原则上由新生婴儿父或母到派出所申报其他亲属申报的申报人须出具身份证和由婴儿父或母出具的委托书(特殊情况除外如父母双亡的)。在受理时派出所应当查验计划生育情况如实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计生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扶养费依据等证明材料。办理出生登记时申报人须在户口常表上签字确认。

  (2)严格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建出具的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等的法定医学证明。96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婴儿出生登记时原则上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96以前出生的婴儿因各种原因无法出具新生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的或无法有效证明亲子关系的或申报人自愿申请鉴定的申请人可做DNA鉴定证明亲子关系。派出所凭监护人(或本人)书面申请、无法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说明材料、DNA鉴定意见书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认真做好超生等违法生育子女的入户登记工作。违法生育子女(含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由小孩父或母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如实申报户口。按照公安部、计生委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时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对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调查时间为30日)仍必须办理入户手续并于当月内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情况。”不管当事人是否缴纳社会抚养费派出所应为新生婴儿上户。在调查核实期内当事人已主动缴纳社会扶养费的(含计生部门同意分期缴纳的)凭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派出所可当踌理入户登记。

  (4)父母只有一方是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一律在有常住户口的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的可选择具备生活条件的婴儿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入户时需提供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的证明。

  (5)国外出生婴儿未取得他国国籍需要回国入户的应提供以下材料,①婴儿监护人的申请;②婴儿在国外的护照或旅行证;③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翻译专用章的翻译件);④母亲的护照或旅行证;⑤入户地监护人的户口簿。入户时需报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核由市公安局批准后办理。

  (6)在校学生结婚生育的夫妻均为在校学生,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的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均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可随父或随母办理。

  (7)对已满10周岁仍未落户的人员一经申报派出所就应立即受理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指导申报人提供好相关证明材料并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登记手续。办理入户时凭监护人或本人书面申请、出生医学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8)凡婴儿父母不在同一户籍所在地的申请人应提供双方户口薄户籍民警应根据另一方居民户口薄信息在网上做双重户口排除并在申报材料上登记备案。

  (9)新生婴儿姓名应随父或随母特殊情况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时限

  未缴纳社会扶养费的违法生育人员入户申报材料齐备的受理后调查核实满30日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的情形即时办结;需报经县公安局审批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养子女入户

  1、概念及综述

  国内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1992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法实施后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可持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和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的有关要求2009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确已共同生活多建立事实收养关系且未落户的人员因故难以办理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与收养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仅指事实收养)。

  2、法定收养所需材料

  (1)监护人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弃婴和96以前出生的除外);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4)收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事实收养所需材料

  (1)监护人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弃婴和96以前出生的除外);

  (3)收养情况说明(被收养人基本情况确已共同生活3以上难以办理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的原因等);

  (4)社区或村委会证明;

  (5)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材料;

  (6)收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4、注意事项

  (1)收养子女入户是指未落常住户口人员的入户已落常住户口的人员被收养按直系亲属投靠办理。

  (2)是否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户口登记机关不予鉴定职能在民政部门和公证机关。申请人提供了真实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派出所就应受理和办理。

  (3)事实收养需查证确系收养人收养且确共同生活3以上无法办理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期满应当办理入户手续。

  5、审核权限

  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后办理。

  6、办理时限

 〃定收养入户手续齐备的即时办结;事实收养入户的调查核实满30日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刑释解教人员入户

  1、概念及综述

  现已取消被刑法处罚、被决定劳教等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原户口已注销现被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人员应回原籍入户。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教人员通知书;

  (3)被投靠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3、注意事项

  (1)回原籍落户时有配偶的应投靠配偶;无配偶有其他直系亲属的应投靠其他直系亲属;无直系亲属的可投靠原籍的其他近亲属;在现居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可单独立户需提供房产证明。

  (2)刑释解教人员长期不回原籍落户的可请其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督促其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对刑释解教人员遗失入户证明的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予以恢复户口。入户时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单位或社区(村委会)证明、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为15日)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4、审核权限

  有释放或解教证明的由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无释放或解教证明的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

  5、办理时限

  有释放或解教证明的即时办结;无释放或解教证明的调查核实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无户口人员的补录入户

  1、入户对象及条件

  (1)户口未迁出因人口系统升级或其他原因造成人口信息丢失的人员;

  (2)原籍属本地而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老人;

  (3)在本地居住、持落户证件应当登记而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

  (4)因逃避农业税费、摊派等将户口迁出未落户或被非法注销户口的人员;

  (5)因出嫁被非法注销户口的人员;

  (6)18岁以上超计划生育无出生医学证明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

  (7)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申报登记常住户口而未落户的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入户申请;

  (2)旧户口簿或旧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证明材料原件(户口信息因故被注销或丢失的提供);

  (3)派出所入户走访核查材料(治安民警提供);

  (4)异地协查材料(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的提供);

  (5)网上排除双重户口证明(户籍民警提供);

  (6)申请补录人员本人照片辩认材料(治安民警提供);

  (7)提供本人护照(因出国户口被注销人员)提供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书(宣告死亡人员)。

  3、注意事项,

  (1)入户申请应详细写明个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信息、长期居住地、家庭成员情况以及无户口的原因)

  (2)走访材料必须两份以上;治安民警必须深入一线实地走访;走访时应注意一是确认是否为照片上的人二是是否长期在本地居住三是是否使用过其他姓名和出生日期;

  (3)只能在原籍恢复户口尽量恢复为原始状态。

  (4)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先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审核权限

  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5、办理时限

  在调查15日核实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注销户口

  1、死亡注销户口

  (1)、公民死亡一个月以内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户口手续时需在居民户口簿内页上加盖注销章。户籍窗口存留加盖死亡注销章的原常表。

  (2)、上述关系人未在此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户口的经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确认并出具死亡证明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为10日)后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强制注销户口。集中清理或定期报送时各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可以花名册形式申报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应签明意见并加盖公章签署经办人姓名和申报日期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强制注销户口。

  (3)、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本人或家属持人民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书和相关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户口手续。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宣告失踪人员不能注销户口。

  (4)、死亡证明包括,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证明第二、三、四联;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注意事项,

  (1)死者若单独立户的应收缴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若仍存其他户内成员的必须加盖注销章但应收缴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遗失的应在死亡注销申请中注明二代证身份证遗失先做挂失再做死亡注销。

  2、公民迁往港澳台定居和取得外国国籍人员注销户口

  (1)、公民迁往港澳定居的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在办理出境证件时会发放下户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注销户口。

  (2)、公民迁往台湾定居的应凭本人申请、大陆公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的户口本或身份证注销户口。

  (3)、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后凭本人申请和公安部出具的退出中国国籍书注销户口。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如发现居住在我市的公民拥有双重国籍应说服教育其选择一国保留国籍。并立即报告市局出入境管理处调查处理。

  (4)、以上人员注销户口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派出所和区、县户政部门签署意见报市局审批。

  3、迁出注销登记

  迁出对象及条件,公民迁出户口辖区由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迁出手续及程序,

  (1)、迁出注销申请;

  (2)、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迁证;

  (4)、迁出人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组)开具的证明;

  (5)、录取通知书(被大中专学校录取的提供)

  (6)、对于十项迁出信息(从迁出日期—迁出详址)派出所必须逐一详细填写

  (7)、因退出国籍、入伍、失踪等需注销户口的应持相应的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注销手续不发迁移证。

  4、不注销户口情形

  (1)、常住户口人员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不再注销户口。

  (2)、常住户口人员出国、出境不再注销户口(定居的除外)。

  5、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即时办结

  六、删除和恢复户口

  因重人或业务办理错误需要删除或恢复的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删除或删除后的恢复业务。

  七、户口迁入

  (一)、结婚迁入

  (1)、概念及综述

  结婚迁入是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迁入户口。一内相互迁入为结婚迁入;一以上申请结婚迁入属夫妻投靠。

  (2)、所需材料

  ①本人书面申请;

  ②结婚证;

  ③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④迁入地村(组)、居委会意见(规划区居民需政府意见)。

  市内迁移的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市外迁入的凭以上手续到迁入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注意事项

  (1)城镇居民夫妻双方结婚迁入或相互投靠不受限制。城镇居民不能投靠农村居民落户;农村居民可以投靠城镇居民落户。

  (2)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女方有卓单独居住再婚后申请将男方户口迁入的男方可在女方落户并可随迁未成子女。

  (3)大陆公民与港、澳、台同胞结婚申请迁入的需由省公厅出入境管理局批准并签发入户通知书。派出所凭本人申请和入户通知书报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核后在其配偶处落户。

  (4)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外国人需在中国公民处落户的外国人应经外交部和公安部批准取得中国国籍。落户时需报并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核可在中国公民处办理落户手续。

  4、审核权限

  农村居民结婚或夫妻投靠迁入的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大陆公民与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结婚需落户的由市局审批。

  5、办理时限

  大陆公民与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结婚落户需报经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核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情况材料齐备的即时办结。

  (二)、购房迁入

  1、概念及综述

 〔到本市各区、县城区或城镇购买住宅房(含“二手房”)或其它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不论面积大小均可将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共同生活亲属的户口迁入。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及正式发票);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4)民政部门出具的街路门牌号码证明。

  (5) 随迁亲属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 迁入地村(组)、居委会意见.

  市内迁移的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市外迁入的凭以上手续到迁入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注意事项

  (1)购买房屋要求入户的公安机关对其产权性质和是否办理土地使用证不作要求只要办理了产权证购买的住宅用房便可迁入户口。产权证正在办理或已抵押贷款的可提供正式购房合同和交款正式发票申请入户。

  (2)自建卓的须提供产权证。无产权证的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卓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3)按照未成人不能单独立户的原则。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人申请购房迁入的须随迁一名监护人以监护人作为户主入户时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

  (4)对已签订正式合同并有交款正式发票的已编定了准确的房屋地址信息房屋完工验收并入住后才可办理购房迁入。

  (5)单位将自有公房分配给职工(或原职工)长期居住的只要是独立卓且已编制门牌号码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分配房屋证明、本人居民户口簿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可办理落户手续并可随迁配偶、父母、子女和共同生活的亲属。

  (6)派出所在办理入户手续时要认真核对地址信息发现居民所购房屋的现准确地址与房屋产权证上地址不一致的按现准确地址办理户口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到房管部门更正产权证地址。

  4、审核权限

  单位公房分配或租赁给职工长期居住的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其他情形由户籍民警直接审核办理。

  5、办理时限

  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的即时办结;其他情形申请材料齐备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直系亲属投靠迁入

  1、概念及综述

  直系亲属投靠是指夫妻投靠未成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父母投靠成子女入户。

  2、所需材料

  (1)投靠人书面申请;

  (2)亲属关系证明;

  (3)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 迁入地村(组)、居委会意见;

  市内迁移的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市外迁入的凭以上手续到迁入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注意事项

  (1)直系亲属只包括含本人在内的上、下各三代不再向上或向下延伸直系亲属投靠仅指三代以内的投靠。

  (2)城镇居民不能投靠农村居民落户农村居民可投靠城镇居民落户。

  (3)农村居民直系亲属之间的投靠仅限于四类情况,一是夫妻均为农村居民的投靠可随迁未成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已成未婚子女;二是农村居民的未成子女投靠父母;三是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农村居民父母、可投靠农村居民的子女;四是农村居民离婚后需回原籍投靠父母的并回原籍实际居住的经镇(乡)、村、组同意方可迁入。

  (4)农村居民须按投靠顺序进行投靠,首先是夫妻投靠其次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投靠。

  (5)因各种原因未成子女在办理出生登记时未将户口入户在父母处现父母以“未成子女投靠父母”为由申请将子女户口迁入却无法有效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的派出所可凭父母的书面申请(含相关情况说明)、DNA鉴定意见书、镇 (乡)、村、组同意迁入证明方可为其办理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4、审核权限

  城镇居民直系亲属之间的投靠和农村居民投靠城镇居民由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农村居民直系亲属之间的投靠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5、办理时限

  市内迁移的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市外迁入的凭以上手续到迁入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城镇居民直系亲属之间的投靠和农村居民投靠城镇居民即时办结;农村居民直系亲属之间的投靠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大中专院校学生迁入

  1、概念及综述

  大中专院校学生统指具有中专(含技工学校)以上学历的学生。其户口迁入涉及毕业生和在校生户口迁入问题。对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的户口迁入应坚持“引进人才、服务就业、简化手续、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2、各类情况的办理

  (1)按照省政府规定,“农村居民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的必须在工作地转为城镇居民。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

  (2)毕业分配或自主择业需落户我市各区、县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或报到证、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及接收单位介绍信或劳动用工合同办理入户手续。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单位可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公共户口簿也可以在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可以申请将户口上在原籍地乡(镇)公共户口簿上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在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4)城镇居民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需落户原籍投靠父母(城镇居民)的凭本人申请、父母居民户口簿、毕业证或派遣证、户口迁移证(如果户口迁移证是开到县级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而本人自愿回原籍落户的不需重新开具迁移证只需提供本人申请和原迁移证即可)办理入户手续。

  (5)农村籍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需回原籍落户的如果本人愿意落城镇居民户口可在原籍所在地乡(镇)的公共户口簿落户。凭本人申请、毕业证或派遣证、户口迁移证(如果户口迁移证是开到县级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而本人自愿回原籍落城镇居民户口的不需重新开具迁移证只需提供本人申请和原迁移证即可)办理入户手续。

  入户手续及程序

  ①入户申请;

  ②毕业证书原件(需复印件)、报到证、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及接收单位介绍信或劳动用工合同;

  ③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直接到工作地或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5)户口已迁往大中专学校因各种原因被退学或除名的凭本人申请、大中专学歇具的退学证明或除名决定、户口迁移证、本人居民身份证、父母居民户口簿办理入户手续。原籍是农村的学生落户不受限制。

  3、审核权限

  (1)农村籍学生因退学或除名的大中专学生回原籍落户的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其他情况由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

  4、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五)、干部职工工作调动迁入

  1、概念及综述

  工作调动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从事公务人员接受组织安排调入相应工作单位。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调入地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调动函;

  (4)迁入地单位、居委会证明、意见。

  4、审核权限

  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

  5、办理时限

  市内迁移的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市外迁入的凭以上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六)、引进各类人才和务工人员迁入

  1、概念及综述

  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和亲属随迁入户可以在用人单位落集体户口用人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街道、居委会公共户口薄上落户也可以在租卓落户。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迁入地单位证明或劳动用工合同;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主同意的材料;

  (4)结婚证和亲属身份证明;

  市内迁移的直接到迁入地或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市外迁入的凭以上手续到迁入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注意事项

  (1)引进的各类人才可在单位(公司)的集体户口上和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居委会公共户口薄上落户在租卓落户的需经出租房主同意。

  4、审核权限

  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

  5、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的即时办结。

  (七)、投资经商人员迁入

  1、概念及综述

 〔在迁入地投资经商的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允许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和亲属在常住地入户可在本单位(公司)集体户落户也可在单位(公司)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落公共户口簿也可以在租卓落户。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投资人、申请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和家属、亲属对身份证明;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租赁房屋合同出租房主同意的材料;

  市内迁移的直接到迁入地或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市外迁入的凭以上手续到迁入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注意事项

  (1)投资、经商人员投靠企业、公司的符合建立集体户口条件的可将申请人户口迁入本企业集体户口;无集体户口的可申请建立集体户口可随迁配偶、子女、父母和共同生活的亲属;在租卓落户的需经出租房主同意。

  4、审核权限

  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

  5、办理时限

  市内迁移的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市外迁入的凭以上手续到迁入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八)、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人户口迁入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人凡其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和抚养的。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入户申请;

  (2)孤寡证明(乡镇民政部门出具)(孤寡老人提供);

  (3)父母双亡证明(未成人提供);

  (4)亲属关系证明;

  (5)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出具的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公证书;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赡养人或抚养人为城镇居民的提供);

  (7) 迁入地村(组)、居委会意见;

  3、注意事项

  赡养人或抚养人和孤寡老人、父母双亡的未成人均属农村居民不在同一居住地需要迁移户口的应经迁入地村委会、村民小组意见。

  市内迁移的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市外迁入的凭以上手续到迁入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九)、离婚回原籍入户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因结婚迁往异地居民因婚姻关系解除长期在原籍居住的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入户申请;

  (2)离婚证、离婚协议书(随迁人员中有未成人的提供);

  (3)城镇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派出所走访调查有无合法固定住所材料)

  (4)迁入地村(组)、居委会意见。

  市内迁移的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市外迁入的凭以上手续到迁入地户籍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注意事项

  若户口性质不一致若已转为城镇居民而要求回原籍的应按照省政府“城镇居民不得迁往农村。”的精神一律不予迁回原籍农村但可将户口落户在乡(镇)公共户口簿上登记为城镇居民。

  (十)现役军人转业或复员迁入

  1、概念及综述

  现役军人转业是指,部队干部回地方安置;复员(退伍)是指,士兵(士官)退出现役回原籍∩回原籍落户也可投靠配偶、父母、子女落户。

  鼓励退出现役士兵(士官)在城镇落户。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军人居民身份证;

  (3)凭人事部门(军转办)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或民政部门的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

  (4)结婚证(仅限于夫妻投靠)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仅限于投靠父母、子女);

  (5)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安置的工作单位的集体户口簿;

  (6) 迁入地村(组)、居委会意见;

  3、注意事项

  (1)复员退伍军人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投靠配偶入户或投靠其父母、子女入户;原籍农村的现役复员退伍军人可回农村原籍落户。

  (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凭人事局军转办证明可以投靠配偶入户或投靠其父母、子女入户。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凭房产证明入户。

  (3)入伍期间更改了姓名、龄等人口信息的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以部队档案资料为准办理落户手续。

  4、审核权限

  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

  5、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的即时办结。

  (十一)随军家属迁入

  1、概念及综述

  军人家属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审核批准后可在部队提供卓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可随迁未成子女。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审核批准的军队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3)结婚证;

  (4)家属居民户口簿;

  (5)部队提供的入户(地址)介绍信。

  3、注意事项

  (1)随军家属迁入落户时可随迁未成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已成未婚子女。

  (2)对已随军家属部队搬迁或重新安排卓的凭本人申请、家属居民户口簿、部队政治部的情况说明和入户(地址)介绍信办理户口迁移。

  4、审核权限

  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

  5、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的即时办结。

 ∷、户口迁出

  因结婚、工作调动、就学、就业、投靠、购房等原因需要从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迁出户口的本人或亲友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证。

  九、关于户口迁移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处理办法

  1、迁移证件遗失的问题

 ≡遗失迁移证件的原证件签发机关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该证件系“遗失补发”由户籍民警直接办理。对迁移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出具迁入地“未入户”的证明。

  2、持过期迁移证件的问题

 ≡持过期迁移证件只要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且地址未发生变更的户籍民警可直接办理迁移证或入户手续。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应予恢复户口。

  3、迁移地址发生变更的问题

  (1)准迁证签发后地址发生变更的原证件签发机关应当重新填发准迁证。

  (2)持迁移证落户被投靠人的地址发生变更的区别情况处理。一是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或被投靠人已迁出本市的应当回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或重新开具迁移证。二是被投靠人地址发生变更但仍在本县范围的只要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能够核准被投靠人的新地址可办理落户手续。工作方式,由原迁入地派出所在迁移证上注明,“迁入地址变更本所未入户”并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再由持证人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新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在迁移证上注明变更后的准确迁入地址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新迁入地派出所凭本人申请、迁移证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予以落户。

  4、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定居、华侨回国定居、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入户问题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华侨回国定居均需省公厅出入境管理局批准并签发入户通知书;台湾同胞及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入户需经外交部和公安部批准。对此类人员均需凭批准文件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核后办理入户手续。需要迁移的采取先入户再迁移原则进行。

  十、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于公民户口登记项目的差错要区别情况视情处理。对申请人口信息主项变更的要慎重对待认真执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于因公安机关自身工作造成的差错如录入错误等群众发现后一经申报户籍窗口应当场受理并立即核实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立即给予更正。

  (一)、姓名变更

  1、公民姓名登记原则

  姓名是公民之间借以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是公民特定化的个人标识也是公安机关进行人口管理的基础。

  (1)公民姓氏登记。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其姓氏应当随父姓或母姓。

  (2)公民名字登记。公安派出所在为公民登记名字时除姓氏可保留异体字外其名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不应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冷僻字不应在名字中夹杂字母、符号、阿拉伯数字等。

  2、变更姓名的条件

  (1)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① 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② 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③ 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④ 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

  ⑤ 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2)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① 由乳名改为学名的;

  ② 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③ 未成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④ 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⑤ 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⑥ 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⑦ 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⑧ 妇女称氏改为姓名的;

  ⑨ 其他特殊原因。

  3、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正在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4)变更后的姓名有违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误解的;

  (5)其他特殊原因。

  4、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1)未成人申请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①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未成人本人申请的需监护人签字同意);

  ② 学校报名花名册、学生证(在校学生);

  ③ 父母共同签署的同意书(父母离异的);

  ④ 本人同意书(本人已满10周岁父亲、继母或母亲、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

  ⑤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成人申请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① 本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由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

  ② 公证机关公证书;

  ③ 所在单位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仅限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④ 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对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进行调查核实);

  ⑤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5、注意事项

  (1)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更改姓名原则上不予更改。

  (2)处理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问题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

  (3)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只能变更一次。

  (4)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5)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6)姓名更改后仍应将原名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曾用名”栏上明确记录有多个“曾用名”一并记录;严禁在未更改姓名的情况下直接添加“曾用名”。

  (7)被收养人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后在为其下一代办理出生登记时只能按照被收养人夫妻现有的姓氏确定姓氏。被收养人的下一代要求恢复被收养人原来姓氏的(还祖姓的)凭本人或监护人(未成人)申请、被收养人原有姓氏的证明、收养人同意书、居民户口簿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6、审核权限

  派出所负责人审批

  7、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需区、县局审批的1个工作日办结。

  (二)、性别变更

  1、概念及综述

  性别变更是指成后通过变性手术经医疗部门确认性别确已变更对性别进行变更。

  2、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及;

  (2)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

  (3)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4)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注意事项

  (1)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在办理变更业务时要对新生成的身份证号进行部、省两级人口信息系统证号唯一性确认。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4、审核权限

  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

  5、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需区县局审批的1个工作日办结。

  (三)、出生日期更正

  1、概念及综述

 ≡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从严审查慎重审批。

  2、所需材料

  (1)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足以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

  (3)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或社)证明材料(无原始材料的);

  (4)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两份以上笔录材料);

  (5)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证明(派出所核查);

  (6)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口簿和身份证。

  3、注意事项

  (1)满18周岁的成人原则上不予更改出生日期。申请更改出生日期必须提供原始的书面的凭证材料否则视为证据不足不予更改。

  (2)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有关通知精神自200612月起对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公务员、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均不予办理。

  (3)出生日期经申请更正后一律不再更改。

  4、审核权限

  由区、县公安(分)局审批。

  5、办理时限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民族成份变更

  1、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原则

  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定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1)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能再向上追溯更不能横向攀联。

  (2)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民政或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后由本人决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4)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① 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内申请办理。

  ② 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③ 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2、所需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市民族宗教部门的相关证明;

  (3)本人居民户口簿。

  3、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民委、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满二十周岁者不得再变更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成人之间发生的抚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公民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如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不受龄限制。

  4、审核权限

  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

  5、办理时限

  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其他非主项目变更

  当事人到派出所主动申报相关非主项目变更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户籍民警对当事人主动申报更改项目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情况属实的直接办理。

  十一、分户、集体户口和公共户口薄

  (一)、分户

  1、概念及综述

  户内成员分户(立户)原则上以结婚成家具有独立合法固定住所法定住址明确单独生活为条件禁止未成人、挂户人员等分户。

  2、所需材料

  (1)农村居民同址分户条件,申请人必须成、已婚、经济独立并且另灶起火、生活自主(凭结婚证及村委会证明办理、独生子女不能与父母分户)、家庭房产分割协议(村、组意见);

  (2)规划控制区内未安置赔偿居民同址分户条件,申请人必须成、已婚、经济独立并且另灶起伙、生活自主(凭结婚证及村委会证明经各乡镇人民政府签字同意后办理独生子女不能与父母分户)、家庭房产分割协议(村、组、乡镇政府意见);已安置赔偿的按城镇居民办理。

  (3)农村居民因新自建房需分户的先应到乡镇国土部门签署意见再办理分户。

  (4) 农村居民离婚同址分户条件,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家庭房产分割协议(村、组意见)。

  (5)城镇居民不能分户可以单独立户。立户条件,申请人必须成、经济独立并且有单独卓(凭房产证或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有效购房合同办理)

  3、审核权限

  农村居民分户的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间

  手续齐全即时办结。

  (二)、集体户口建立和管理

  1、集体户的立户

  (1)设立集体户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寺庙、人才中介机构等单位。

  (2)设立集体户的基本条件为,一是单位有所有权的宿舍房屋;二是符合办理集体户口条件人员要达到10人以上的;三是单位指定有专人负责保管集体户口簿和管理集体户人员的变动情况。个别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学校、人才中介机构等单位无集体卓但确需建立集体户的由单位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可适当放宽相关限制。

  (3)设立集体户的审批,单位申请建立集体户的需持单位(机构、企业)证件、建立集体户的申请、集体卓证明、落户人员身份证明由县公安局审批。

  2、集体户的撤销

  已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在不符合“设立集体户的基本条件”后应当撤销。特别是关闭倒闭的企事业和被兼并的企事业单位集体户必须彻底清理不再设立单位集体户。现户口在单位集体户中的人员按下列顺序清理,

  (1)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迁入合法、固定住所落户。

  (2)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居住地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公共户口簿落户。

  (3)集体户撤销后管辖派出所应回收该单位的集体户口簿。

  3、集体户口的迁入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所属人员在本区、县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方可迁入单位集体户。

  4、集体户口的出生、死亡

  (1)对于集体户口的人员生育子女入户应根据下列情况予以处理,一是新生婴儿父母一方为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家庭户口的可将新生婴儿在父或母所属家庭户口的一方办理出生登记;二是新生婴儿父母均为集体户的可在其父或母的集体户上办理婴儿出生登记设附号建立家庭户。

  (2)集体户口人员的死亡由该单位专责人员应及时申报死亡人员的死亡注销。

  5、户主的管理

  单位应指定一名集体户口人员担任户主户主因故需变更时单位应确定新户主并报辖区派出所。

  6、集体户口簿发放和管理

  已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以及负责保管公安机关发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单位应将专责管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报送辖区派出所派出所户籍民警要统一登记造册便于管理和联系工作。

  (三)、公共户口簿的建立

  1、建立的对象和条件

  (1)符合落户条件的外地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暂无卓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户籍窗口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将其落户到人才交流中心公共户口簿上。在具体实施中是否将符合落户条件的外地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落户到其暂居住地辖区乡镇(街道)或派出所公共户口簿上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2)本地群众因房屋拆迁、房屋卖出、离婚等事由暂无卓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户籍窗口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将其落户到其原居住地或暂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派出所公共户口簿上。

  2、建立的手续和程序

  各派出所户籍室应根据本辖区情况建立1-2个公共集体户设立公共户口簿。公共集体户入户第一人为户主其他人与其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公民入户后应在其他详址栏填写能联系到本人的其他住址(可登记直系亲属的家庭住址)其常表人口登记表存放在公共户口簿。

  公民持相关手续到申请地户籍窗口经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

  十二、边境通行证办理

  (一)满十六周岁的本市公民暂住在本市各区县的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1.所需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外地公民凭在本市的暂(居)住证或用工单位聘用合同和居民身份证。

  (3)单位意见或街道居委会意见。

  2. 申领程序,

  (1)持相关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

  (2)到区县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或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办理。

  3.审核权限,

  民警审核申报材料后直接办理。

  4、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的即时办结。

  5.注意事项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其父母所在单位保卫部门审查意见以及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意见在父、母或监护人带领下到派出所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

  十三、流动人口暂(居)住证办理

  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1)申领暂(居)住证人员范围,

 〔满16岁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该申领暂(居)住证,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2、外地企业、事业单位驻本地机构聘(雇)用的人员。

  3、社会办学招收的学员。

  4、其它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人员。

  5、其他需要申领暂(居)住证的人员。

  (2)申报暂住登记和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

  1、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员登记站(点)申报暂住信息或办理暂(居)住证。

  2、暂(居)住人员应交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出租房主居民身份证租赁房屋合同。

  4、需办理暂(居)住证的还应提交近期照片3张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已婚育龄妇女需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5、暂(居)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为三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3)办理地点,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

  (4)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的即时办结。

  (5)注意事项,

  1、居住证由持证人妥为保管随身携带以备查验遗失、损坏的应及时补领、换领。暂住人员变动暂住地址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2、除公安机关依法可以收缴或扣押居住证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收缴或扣押。

  3、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买卖居住证。

  十四、出租房屋管理

  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1)办理房屋出租程序

 】屋出租人应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证后到出租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签订治安责任书。

  (2)房屋出租人需知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24小时内房屋出租人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承租人个人及共同居住人员的信息拟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带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居)住证。

  3、承租人应主动向出租房主或出租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如实申报个人信息和服务处所等相关信息。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撞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3)用工单位、外来务工单位、个体业主用工需知

  用工单位、外来务工单位、社会办学单位负责人及个体业主是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人应与公安机关签订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并承担下列责任,

  1、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

  2、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3、不得雇用、招收未申报暂住登记或未申领居住证的人员。

  4、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暂住人口变动和管理情况;

  5、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居民户口簿,每本6.00元

  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川价非[1996]132号关于启用新的户口簿收取证照工本费的通知川价发(1994)230号、川价发(1996)132号、川财综()72号;

 ∵境管理区通行证 每证2.00元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边境通行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123号)

  十六、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发布施行)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6月14日省政府令第279号)

  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5号发布)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户政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务质量的意见(川公发[2009]58号)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公治发[2004]32号)

  四川省公安厅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改进户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公发〔〕60号)

  十八、办证地址、交通方式、及联系人电话和监督电话

  (1)眉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地址,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二段8号

  交通方式,3路公共汽车到达。

  咨询联系人及电话,文 勇 02838167722

  全市监督举报电话,02838167688

  (2)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分局

  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户籍在苏词、通惠、大石桥三个派出所居民的业务和全区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政务中心办理。

  地址,三苏大道每眉州商城2楼。

  交通方式,1、7、9路公共汽车均可到达。

  咨询联系人及电话,林建宇、熊晋、郑珊、闵洁丽、周惠、张艳、蒋晓彬 38119440

  全县监督举报电话,38119793

  户籍在各乡(镇)的群众在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咨询人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

  太和派出所户籍室,李粼睿 38530060

  思蒙派出所户籍室,王 伟 38510026

  崇礼派出所户籍室,李忠富 38600825

  永寿派出所户籍室,宋 潇 38590052

 ∴悦派出所户籍室,周 倩 38550036

  万胜派出所户籍室,李梦琦 38570050

  秦家派出所户籍室,杨筝筝 3862

  尚义派出所户籍室,蒋兴建 38050046

  松江派出所户籍室,陈晓莉 38010022

  金花派出所户籍室,张 斌 38690046

  三苏派出所户籍室,张 蓉 38681200

  崇仁派出所户籍室,李 论 38411110

 ∽马派出所户籍室,蒲明瑶 38440044

  悦兴派出所户籍室,袁 媛 38031000

  复盛派出所户籍室,李 恒 36552500

  土地派出所户籍室,夏娟娟 38090123

  复兴派出所户籍室,陈 磊 38761888

  柳圣派出所户籍室,黄 东 381071110

  广济派出所户籍室,孙才铧 38660662

  盘鳌派出所户籍室,雷勇波 38640173

  (3)仁寿县公安局

  政务中心户籍窗口,户籍在文林、城北、大化三个派出所居民的业务和全县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政务中心办理。

  交通方式,乘7路公交车、4路公交车到达。

  咨询联系人及电话,文林派出所, 叶 敏 36295126城北派出所,吕超玉 36289586大化派出所,李利文 36294856。

  全县监督举报电话,028-36208576。

  户籍在各乡(镇)的群众在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咨询人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

  钟祥派出所户籍室 郭超奇 36512520

  满井镇政府便民服务大厅 陈 琴 36741208

 ”斗派出所户籍室(北斗镇大田街96号) 王 林 36091312

  清水派出所户籍室 李 丹 36462110

  富加派出所户籍室 邓 平 36403660

  龙正派出所户籍室 吴 婷 36552236

 ˇ飞派出所户籍室(宝飞镇正大街10号) 郑岚心 37082039

  彰加派出所户籍室 凃 均 36462618

  龙马派出所户籍室 古洪勇 36481169

  汪洋派出所户籍室 黄晓琴 36501140

  禾加派出所户籍室(禾加镇西街二段73号) 廖 荣 36432769

  文宫派出所户籍室 曹 燕 36771410

  黑龙滩派出所户籍室 秦晓玉 36301288

  视高派出所户籍室 王 英 36068236

  禄加派出所户籍室 娄小嘉 36521110

 〗家派出所户籍室 邹 飞 3668

  慈航派出所户籍室 徐科伟 36171051

  (4)彭山县公安局

  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镇居民户籍业务和全县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政务中心办理。

  地址,凤鸣镇彭祖大道三段246号。

  交通方式,工交车2、4路到达。

  咨询联系人及电话,刘斐 37636013 37627928。

  全县监督举报电话,028—3762633。

  户籍在各乡(镇)的群众在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咨询人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

  谢家派出所户籍室,邓 珊 37650110

  公义派出所户籍室,曾 敏 37678110

  青龙派出所户籍室,巫 倩 37660110

  江口派出所户籍室,吴佂珍 37680110

  观音派出所户籍室,骆梦茹 37670110

  牧马派出所户籍室,罗思敏 37685110

  黄丰派出所户籍室,王江勇 37683110

  (5)洪雅县公安局

  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洪川镇居民户籍业务和全县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政务中心办理。

  地址,洪雅县洪川镇广场南路6号。

  交通方式,1、2路公交车到达。

  站点,政务中心。

  咨询联系人及电话,谢贤东 02837406228。

  全县监督举报电话,02837403847。

  户籍在各乡(镇)的群众在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咨询人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

  将军派出所户籍室, 咨询联系人,胥世莉咨询电话,02837496048;

  止戈派出所户籍室, 咨询联系人,汪晓丽咨询电话,02837495110

  余坪派出所户籍室, 咨询联系人,李小军咨询电话,02837560215

  中保派出所户籍室, 咨询联系人,杨开欢咨询电话,02837507110

  槽渔滩派出所户籍室,咨询联系人,刘 熠咨询电话,02837502379

 ~岳派出所户籍室, 咨询联系人,卢 霞咨询电话,02837518012

  柳江派出所户籍室, 咨询联系人,王新亚咨询电话,02837526110

  高庙派出所户籍室, 咨询联系人,冯 超咨询电话,02837546464

  瓦屋山派出所户籍室,咨询联系人,周露航咨询电话,02837536110

  (6)丹棱县公安局

  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丹棱镇居民户籍业务和全县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地址,丹棱镇北街86号(县公安局斜对面)

  咨询联系人及电话, 李 念 赵冬丽 028--37204410

  全县监督举报电话,028—37207410

  户籍在各乡(镇)的群众在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咨询人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

  双桥派出所户籍窗口,毛 亮 37282880

  杨场派出所户籍窗口,王 波 37195110

  张场派出所户籍窗口,路 鹏 37283606

  仁美派出所户籍窗口,金相臣 37280180

  顺龙派出所户籍窗口,欧世伟 37193336

  石桥派出所户籍窗口,李思杰 37193336

  (7)青神县公安局

  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受理户口在青城镇、南城镇、黑龙镇的居民)和全县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地址,青城镇青衣大道298号。

  交通方式,公交车1路车、2路车。

  咨询联系人及电话,张莉萍、潘晓菲 02838816339。

  全县监督举报电话,02838862900

  户籍在各乡(镇)的群众在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咨询人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

 ∽果派出所户籍室,地址,白果乡政府内。(受理户口在白果乡、高台乡、河坝子镇的居民)

  咨询联系人,胡亮 咨询电话,02838960050

  监督举报电话,02838862900

  西龙派出所户籍室(受理户口在西龙镇场镇的居民)

  咨询联系人,王聃。 咨询电话,02838940014

  罗波派出所户籍室,地址,罗波乡场镇。罗波乡、瑞峰镇(受理户口在仅含青杠坪村、杨柳槽村、黄桷村、场镇机关的居民)

  咨询联系人,黄勇 咨询电话,02838980041

  中岩派出所户籍室,地址,中岩风景区。(受理户口在汉阳镇、瑞峰镇、中岩村、天池村、尖山村的居民)

  咨询联系人,陈伟 咨询电话,02838853123

  (8)眉山市公安局园区分局

  园区分局办证中心,全区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地址,可乘坐16路公交车到达。

  咨询联系人及电话,万勇 38最新或2022(历届)67

  全区监督举报电话,38200236

  户籍在各乡(镇)的群众在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咨询人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

  修文派出所,可乘坐302路公交车到达。

  咨询联系人及电话,邓丽铭 38560110

  铝城派出所,可乘坐302路公交车到达。

  咨询联系人及电话,邓霄 38569333

  象耳派出所,可乘坐1路公交车到达。

  咨询联系人及电话,张红 38080110

  城西派出所,可乘坐乡村客运汽车白马线或尚义线到达。

  咨询联系人及电话,赵玉梅 38662110。

  (9)眉山市公安局岷东分局

  岷东分局富牛派出所户籍室,全区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理地点,眉山市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门口

  交通方式,公交车3路7路15路到高职院门口下

  咨询联系人及电话,熊娟 13330930153

  全区监督举报电话,02838297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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