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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投靠亲属落户非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新政策及流程
晋城投靠亲属落户非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新政策及流程是太阳教育网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晋城投靠亲属落户的政策说明文章向大家展示 了最新的投靠亲属落户的条件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流程等等由于该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 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为加强户籍管理进一步规范户籍登记项目申报、受理、审批工作促进我市户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公安部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公传发[2008] 18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户籍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出生登记
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母)办理出生登记。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应凭出生医学证明、血型化验单、父母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工作单位或居(村)委证明当踌理。以下情况还需出具相关手续,
㈠父母亲户口属本市范围的不同派出所申请落户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可在网上核实该婴儿在另一方是否上户并将核实的情况记录在另一方单位或居(村)委的证明信上。若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本市则需对方派出所出具新生儿未上户证明,同时还需提供结婚证。
㈡婴儿出生确因特殊原因未到医院接生,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出生地居(村)委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材料、乡村医生个人证明材料经责任区民警核实和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登记。
㈢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既可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也可在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
㈣父母双方或一方原为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由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登记。婴儿在国外出生的凭父母申请书、婴儿的国外出生证明、父母及婴儿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办理。
㈤非婚生婴儿上户凭父母申请(如父母双方均不知去向,可由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请)、出生医学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登记。
㈥公民收养弃婴或他人婴儿的凭养父母申请、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登记。
㈦新生婴儿三周岁内登记户口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凡超过三周岁的须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经派出所所长审批后登记。
㈧要通过宣传、教育使新生婴儿申报名字用字尽量不用怪字、冷僻字和单字。
第二条 户口注销
【项可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当场注销户口并收回居民身份证。
㈠死亡注销,凭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或单位、居(村)委证明注销户口。
㈡入伍注销,凭入伍通知书和有关单位、居(村)委证明注销户口。
㈢出国、出境注销,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公民根据国家和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注销户口。
第三条 户口迁入
户口迁入登记应坚持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农转非户口由市公安局审批;农业户口转小城镇户口由市、县公安局审批;跨县(市)区同性质的户口迁入和非转农户口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具体审批手续如下,
㈠农业户口迁入
凭个人申请、村(居)委证明和户口簿办理。以下情况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婚迁需提供结婚证亲属投靠的需提供有关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有卓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件及其他相关证明。
㈡非农业户口迁入
1、直系亲属投靠,凭个人申请、单位或居(村)委证明、结婚证、户籍证明和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
2、工作调动,凭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调动工作介绍信和调动人员单位证明、户口复印件等手续办理。随迁直系亲属可凭有关证明一并办理。
3、招录、招聘、招用,组织、人事部门招录公务员和招聘行政事业人员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招用工人凭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和用人单位的介绍信办理。
4、大中专毕业生和技校毕业生落户,已落实用人单位的凭毕业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介绍信办理;未落实用人单位的凭毕业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亲属证明可落在直系亲属户口簿上。直系亲属如属农业户口可凭村(居)委介绍信单立非农户其住址仍填写直系亲属的农业户口住址。已办理人事代理的毕业生可凭市、县人才市场中心的落户介绍信统一落在人才中心设立的集体户口簿上也可落在亲戚或朋友的家庭户口簿上。因故退学的大中专学生凭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恢复原户口性质。
5、军队转业干部落户,凭市、县人事部门军转干部落户介绍信、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和接收单位介绍信办理。
6、退伍志愿兵和退伍义务兵落户,已落实用人单位的凭市、县民政部门的落户介绍信和安置工作介绍信、士兵退伍证、接收单位证明办理。未落实用人单位的可凭民政部门的落户介绍信落在直系亲属户口簿上如直系亲属系农户可在原住址单立非农户。如本人有卓可在卓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7、劳改释放人员落户,凭劳改部门签发的劳改释放证明书、原派出所销户证明办理。
8、购房落户,凭个人申请、房屋产权证明、户口复印件和单位或居(村)证明办理。
以上4、5、6项业务由派出所直接办理。
㈢农转非户口迁入,
1、农业户口转小城镇户口
《围及条件,在我市市区(城区七镇一办)和泽州、高平、阳城、陵川、沁水五县、市人民政府规划的范围内有固定卓、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含父母、配偶及子女)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住所所在地落城镇常住户口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⑴房屋所有人书面申请;
⑵申请人或转户人单位证明(或有关营业执照及其他证件);
⑶房屋所在地的居(村)委证明;
⑷房产证(或购房原始单据原件售房单位并提供证明注明收据编号);
⑸转户人村委证明;
⑹申请人和转户人居民户口簿;
⑺结婚证。
2、审批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及原始证件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填写XXX农转非户口审批表表上居(村)委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市区范围内的报市局户政处审批;县(市)范围的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
㈣职工居民子女农转非
〔我市范围内未满18周岁的未成子女父母一方系非农业户口的根据本人意愿可随父或随母落为非农业户口。
1、申报手续,父(母)亲书面申请、单位或居委证明、村委证明、派出所证明、户口簿及结婚证。(如母亲系非农户口的须由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其何时农转非证明)
2、审批程序,父(母)亲持上述材料及结婚证原件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和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盖章后报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批后当踌理。
㈤复退军人安置农转非
1、申报手续,接收单位证明、民政部门开具的上户介绍信和安置工作介绍信复印件、村委证明、士兵退伍证和户口复印件。
2、审批程序,复退军人持上述材料及原始证件向市局户政处申报经户籍内勤民警审查核实后属农户未注销的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户口准迁证明。属农户已注销的户籍内勤民警开具落户证明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落户。进藏义务兵退役须凭军分区或县级人武部门提供的花名或有关证明。
㈥大中专学生就地农转非
1、申报手续,本人书面申请、录取通知书、在校证明、落户村委证明及户口复印件。
2、审批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及原始证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和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并盖章报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批后当踌理。
㈦军人家属随军农转非
1、申报手续,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军官档案或任职命令经部队师(旅)政治部门审批的审批表、村委证明、户口复印件及结婚证。
2、审批程序,须由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及原始证件向市公安局申报经户政处审批后当踌理。
㈧技工学校学生农转非
1、申报手续,市劳动局文件、技工学校招生花名册、录取通知书和户口复印件。
2、审批程序,由学校招生部门持上述材料到市局户政处统一申报经户政处审批后集中办理。
㈨非转农户口迁入
1、范围及条件,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限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农转非户口而未安排工作仍在原户口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已被录用为正式干部、职工和出生后随父(母)落为非农业户口并在城镇久居的不予转为农业户口。
2、申报手续及审批程序,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凭转户人的申请书、落户村委同意落户的证明和公安派出所调查报告办理审批并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以上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的迁户人如系本市以外户口的成人(投靠直系亲属和国家招录正式人员除外)应由原户籍(或常住地)派出所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证明。
第四条 户口迁出
【项可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当踌理。
㈠跨县(市)区的户口迁移,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的户口准迁证明、单位或居(村)委介绍信办理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㈡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凭招生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户口复印件、居(村)委介绍信办理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五条 户口移出移入
【项属本县(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当踌理。
㈠非农业家庭户的移出移入,凭房产证、户口簿、结婚证及亲属关系、居委等证明到移入地派出所办理网上迁移。移出地派出所按照网迁户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㈡非农业集体户的移出移入,移入地派出所凭结婚(离婚)证件或房产证明、工作调动介绍信以及单位或居(村)委证明、亲属关系等证明办理户口准迁证明移出地派出所凭移入地户口准迁证明和迁出人员单位或居(村)委证明办理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㈢农业户口的移出移入,移出地派出所凭移入地村委同意落户证明和移出地村委户口迁出介绍信签发户口迁移证。移入地派出所凭移入地村委同意落户证明和户口迁移证给予落户。
第六条 户口补录、恢复
㈠补录
户口补录是因户口移交、信息录入、清理纠错、系统升级等过程中丢失、漏录的人员的户口登记。居民需提供原始居民户口底簿、户口簿、身份证等由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责任区民警调查材料由派出所审核、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补录手续。
㈡恢复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公民常住人口信息注销的须由办户派出所将恢复户口请示传真至市局户政处户政处审核后将数据恢复权限放开派出所当即进行数据恢复并反馈市局备案登记。
第七条 变更、更正登记
㈠变更姓名。未成的公民由乳名改学名、因父母离异更名、被收养人更名、再婚子女更名、同校(同班)学生同名等多种原因确需更名的应由父母亲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离婚、再婚证明、收养证明、学校证明等相关材料变更姓氏的要出具公证书。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变更。
成人更名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更名的需持本人申请、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准予变更证明人事档案涉及更改姓名的原始资料复印件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经派出所核实同意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变更。
≡正在或已受侦查、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被羁押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
㈡更正出生日期,公民的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予变更但确因有误造成差错的可凭申请人提供原始有效证件、档案资料以及有关单位、居(村)委证明和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经派出所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更正。但以下几种情况不予变更,
1、未到法定婚龄要求变更龄领取结婚证的;
2、未满16周岁为外出务工变更龄的;
3、未满18周岁为参军、就业、办理驾驶证而要求变更龄的;
4、为了推迟退休时间而要求变更龄的。
≡正在或已受侦查、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被羁押的人员不予变更出生日期。
原始证件包括,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民身份证、身份证编码表、居民户口簿、户口出生变动登记簿、独生子女证、计划生育准生证。档案资料包括,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原始人事档案、人口普查登记档案等能够充分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依据材料。
㈢变更民族
公民变更民族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已满18周岁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满20周岁的不再变更民族。凡申请办理变更民族的本人、收养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持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给予变更。
㈣变更公民身份证号码
公民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变更公民身份证号码。
1、系错号、重号、一人多号的;
2、更正出生日期的;
3、更正性别的。
㈤变更非主项登记项目
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以下相关证明当踌理。
1、户主与户成员关系变更,公民在分户、并户、更换户主时变更此项;
2、现住址变更,凭房产证或单位、居(村)委证明;
3、婚姻状况变更,凭结婚、离婚证件;
4、文化程度变更,凭毕业证书;
5、服务处所,凭单位证明;
6、其他,凭其他相关证明。
㈥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八条 立户、分户、并户
㈠立户
立家庭户
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一户。
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房屋产权证明、婚姻证件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立集体户
⑴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口簿。
在本单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非家庭成员关系的职工;
单位有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⑵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口。
经教育部、省劳动保障部门和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