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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集体户口孩子落户口新政策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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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为了适应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不断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向城市和城镇转移促进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推行适度扩张、优化结构的人口政策不断壮大城市和城镇人口规模。同时使户籍登记及时、准确地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使户籍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既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又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等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全市城乡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二)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实行以居民合法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依据的户口准入制度。准入条件如下,
1.夫妻投靠要求迁入城镇或城市落户的不受结婚登记时间限制可凭结婚证申请迁入。
2.新生婴儿可随父或随母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落户。市、镇居民的子女及其孙子女(包括已成或未成)要求投靠的只要与市镇居民共同居住生活的准予迁入。
3.父母要求投靠在市镇的子女或孙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其它子女的限制可按其自愿申请迁入。
4.对国有、集体和民营企业招收的员工已按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有固定住所并由单位提出申请的准予迁入。
5.国有、集体及民营企业引进的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各种科技、管理人员在城镇或城市有居住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子女要求落户的准予迁入。
6.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捐资的其境内亲属要求落户的由投资、捐资者本人提出申请经投资、捐资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准予迁入。
7.在城镇或城市购买卓、具有自建房的房屋产权人及其直系亲属要求落户的只要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并已实际入住的准予迁入。
8.在我市城镇或城市经商的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要求落户的凡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有固定住所的准予迁入。
9.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只要在我市找到接收单位即可申请将户口迁到接收单位所在地落户。
10.就读于我市大、中专学校学生入学时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毕业落实就业单位后可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
11.对于符合准入条件居住在承租房的申请入户人员必须是成套的住宅且已实际入住一以上的方可落户。对临时租住在已列入拆迁计划或临时搭盖栅屋等非固定住所的不得落户。未成人不能单独办理立户。
(三)新罗区城区范围内的村委会成建制转为居委会原村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转制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持不变。
(四)全面推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在此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以及在小城镇兴办实业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小城镇落户。
在小城镇范围内的村委会成建制转为居委会原村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原村委会的集体经济组织保持不变。
≡户口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保持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流转;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可享有原村级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权并承担相应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民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到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允许三内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在教育、就业、兵役、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和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公安、计划、建设、民政、农业、国土资源、宣传、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计生等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及时调整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市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业务指导。
(二)广泛开展宣传抓好配套措施的落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安定。各级政府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和舆论工具全方位、多渠道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宣传活动把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原则、内容、政策交给群众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防止一哄而起盲目扩大规模。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慎重地抓好涉及到土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等相关政策的配套改革。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好户口转换后原享有的计划生育、宅基地、集体经济分红等有关权益的转换、衔接问题抓好村级资产重组划分、土地转让、社会福利保障、计划生育等各项配套措施的改革保证农民户口转换后权利和义务到位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严格执行户口准迁制度。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中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要按照户口准入条件认真进行审核。凡申报办理户口迁移的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派出所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请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准并开具准迁证。对户口迁移各级公安机关要确实负起责任按照群众自愿申请、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进行审核并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落户手续。凡不具备准入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不得收取城镇户口增容费或其它违反规定的费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理由在户口迁移中乱收费、乱摊派、乱奉。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查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切实保障公民户口登记迁移的合法权益。
(四)严肃政令确保畅通。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户口管理政策规定全面清理和纠正与之不一致的做法。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广大民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公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办事程序落实责任制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