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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新政策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文中山市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新政策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是由太阳教育网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正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 的最新版政策,
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需要的材料,
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有贷款的为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所有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集体户口卡原件此件没收不退。
4、本人身份证原件。
5、新立户还需物业开一张证明。
6、非明示所有权人需提供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结婚证、出生证之类的证明。
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程序,
1、符合户口迁移的条件持集体户口本或户口页、身份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2、持户籍证明(和符合户口迁移的条件的证件如,房本等)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
3、持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4、持迁移证到迁入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公安部门根据组织人员统筹摸底分析全市已设立的集体户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对集体户设置的条件、如何规范管理进行了调研并负责拟稿。
中山市公安局介绍办法出台的目的有三,服务保障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尽可能地为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提供落户便利因此该暂行规定对集体户的设立条件尽可能放宽;管住管好现有的集体户对现存的集体户符合“关停并转”条件的提供政策操作依据;理顺今后集体户管理对落户集体户的人员进出、集体户所在单位职责、“人户分离”现象等存在问题进行政策引导。7月4日至7月11日办法面向社会公示。
明确小孩落户集体户情形
不少外来务工人员希望落户中山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考虑孩子的上学问题。南都记者从教育部门获悉按现行政策如果小孩的集体户口在中山都可以到辖区申请入学教办会根据孩子集体户口所在地安排就近入学。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办法中就对小孩落户问题专门进行明确。
公安部门介绍对于小孩落集体户的情况也进行过反复修改目的是解决现实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比如部分市民在中山有卓但为了小孩能取得优质学位而有意将房屋出售然后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单位集体户;有的夫妻双方都在集体户但为了孩子能取得优质学位即使符合将户口从集体户迁移至家庭户的条件却一直不迁出或者已从集体户迁移至家庭户、但为了小孩读书又申请将户口从家庭户迁回原集体户。
≡此办法第13条作出详细规定,出生后未落户的小孩父母一方为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的小孩应该向父亲或母亲所属家庭户的公安机关申报出生入户;出生后未落户的小孩其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小孩可选择随父或随母申请落户集体户。集体户所在单位和镇区相关部门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
村居要设立专门集体户口
办法中还新增在村居委会设立专门集体户。公安部门介绍此举的目的是解决集体户符合“关停并转”条件、无地址可迁移、人户分离找不到本人、外嫁女无法迁回原籍、卓出售后在本市无卓又影响新屋主户口迁入等等类型的户口。
另外已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因倒闭、破产重组等原因而不符合“集体户设立条件”的应当注销该集体户并收回原集体户口簿。该集体户内的人员户口在没有新集体户可以接收或经公安机关调查在中山确实无属于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卓的由倒闭企业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集体户接收当地村(居)委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目前中山有部分村居已设立集体户但并没有普及。而办法正式实施后所有村居都要专设集体户。为了确保政策能够顺利实施公安机关建议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发文。
关于计生问题办法规定在集体户设立前申请单位及拟迁入该集体户的人员应与所在地的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协议。集体户计划生育责任协议内容由当地计生部门负责拟定并落实日常计生服务管理工作。
[政策解读]
1、子女户口暂缓随迁入集体户
条款,因本市无房产且无直系亲属、配偶可以投靠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符合入户迁移政策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单位集体户。申请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暂缓随迁或投靠迁入所在集体户。
解读,这一条意味着外来务工人员如果落入中山集体户而他的子女户口仍在老家子女户口仍不能随迁到集体户上。只有当申请人在中山购房后从集体户迁到家庭户子女才能投靠到中山。
2、集体户设置标准降低
条款,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等非直接用工单位符合如下条件的可申请设立集体户,
(一)有在上述单位工作和生活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有在上述单位工作和生活或进行人事代理且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
(二)有合法固定的产权属于申请单位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
(三)有法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四)有专人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的成员变动情况;
(五)企业单位、工业园区申请设立集体户的除需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满足所在企业(含民营企业)在我市纳税额达100万元(含本数)以上。
解读,原稿集体户的设立标准之一是“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要有员工400-500人左右缴税额达100万以上”。
在征求意见中相关镇区提出,从中山市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市企业规模来看员工人数达到400-500人以上的不多大多集中在央企将员工人数的多少定为一个开办集体户的硬性标准将不利于中小型企业的人才引进。
因此市公安局经过多次综合各方意见决定取消集体户设立的企业员工数限制将集体户设立的条件之一修改为,纳税额100万(含)以上。
3、细化集体户人员“人户分离”监管
条款,集体户的户口迁移应符合当前国家、省、市的户口迁移政策。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和集体户内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和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对不积极主动配合管理或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该集体户户中超过1/5的人员属“人户分离”的公安机关应暂停办理该单位招收(聘用)人员的户口迁入手续直至调查证实“人户分离”情况得到清理、整改为止。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在三个月主动将集体户的户口迁出,
(一)在本地有属自己或配偶的卓;
(二)在本地有直系亲属和配偶可以投靠的;
(三)属离退休人员或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已离开工作单位一(含本数)以上的;
(四)人事变动、工作调动等已离开本单位一(含本数)以上的。
解读,人户分离是指本人户口与实际居住地或生活地呈不一致的状态。一些镇区对初稿“人户分离”监管的相关内容提出不同意见如认为集体户内人员离开所在单位后拒不将户口迁出的应由单位与员工自行协商解决不能作为公安机关不为其他人员办理户口业务的理由公安机关不能作为强制迁出的依据。
市公安局认为中山目前的集体户人户分离现象已非常严重出台集体户管理办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对现有的集体户予以清理。而现行法律及户籍管理政策规定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赋予公安机关可随意迁移和处置公民户口的权力如果不在此办法中明确规定限制内容或限制措施任由集体户的人户分离情况逐发展最终将导致集体户无法承载人户分离情况愈加严重。因此市公安局保留了原稿中上述条款的有关内容之意但作了一些修改,上述条款由原来针对集体户内成员的内容修改为对集体户所在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即由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本企业集体户内符合迁出条件的人员迁出防止集体户每“只进不出”。同时对企业存在买卖户口等违法行为的着重对违法人员和企业法人代表予以重罚不影响集体户内人员或企业新招收需落户的人员的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