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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新郑户籍改革最新政策新版户口迁移手续申请流程条件
太阳教育网为您整理新郑户口迁移办理手续新政策,新郑户口迁移流程和申请书由于该政策正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得政策,第一、户口办理业务,
出生登记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一)婚生婴儿(含超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计划内生育的可以提供生育证。
(二)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或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出国、出境公民在国外、境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
1、国外、境外的出生证明原件和翻译件;
2、婴儿父母户口在国内的提供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婴儿父母均不在国内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婴儿父亲或母亲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四)弃婴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
2、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簿。
二、办理步骤
(一)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当踌理。
(二)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户口登记凭父母申请、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婴儿出生情况证明以及其他规定材料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经主管所领导审核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
(三)出国、出境公民所生子女其父或母户口在国内的在其父或母处落户其父母均定居国外的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均不在的可以在其他抚养人处落户其父母回国后将户口迁至父母处。
(四)现役军人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可以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以婴儿姓名单独立户也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
(五)弃婴的出生登记由社会福利机构提交申报材料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
死亡登记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一)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的死亡证明材料;
(二)本人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步骤
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派出所应当场审核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户口迁移
一、夫妻投靠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二)办理步骤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可证明双方关系的有关材料
(二)办理步骤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三、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双方关系证明。
(二)办理步骤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大中专(含技工学校)院校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入户
(一)需要提供审核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出,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准考证;
(3)加盖有学校公章(或印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 字样的录取通知书。
(4)体育、文艺、技工学校类学校录取学生办理户口迁出依据豫公通【1998】95号、豫公明发[1998]1471号文件规定执行;
(5)普通中专学校录取学生办理户口迁出依据豫公(通)【2000】254号文件执行。
2、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入户,
(1)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迁移证;
(3)河南省普通高校新生录取花名册。
3、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入户,
(1)户口迁移证;
(2)就业报到证;
(3)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
2、办理步骤
(1)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入学学生自愿将户口迁往学校的迁出地派出所凭有关手续当踌理户口迁移证;不愿迁移户口的属农业户口的依据豫公(通)【2002】85号文件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2)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入地派出所凭学生入户申报材料户籍民警审核办理;
(3)办理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迁移凭就业报到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踌理迁出手续。迁入地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踌理迁入手续。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或更正
一、变更姓名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二)办理步骤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学龄前儿童变更姓名由公安派出所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其它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二、更正出生日期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证明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等);
(二)办理步骤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三、变更民族成份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明。
(二)办理步骤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四、性别变更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办理步骤
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方可予以变更。性别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其中已领取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收养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
(二)办理步骤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一)对华侨在我狮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入户手续。
(二)对台湾同胞在我狮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胞定居证办理入户。
(三)对港澳同胞在我狮居的定居地的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办理入户。
(四)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给予当踌理入户手续签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入伍、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户口的注销和恢复
一、入伍注销户口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应征服役的入伍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步骤
由本人或亲属凭入伍通知书和居民户口簿到户口常住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提供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的提供省、省辖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3、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二)办理步骤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及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一)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1、个人书面申请;
2、出入国(境)有效证照;
3、居民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
(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1、出入国(境)有效证照;
2、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注销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
公民因私出国(境)、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注销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当踌理注销户口手续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当踌理恢复户口。
漏登户口人员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所在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二、办理步骤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录用公务员、招工及公务员、职工工作调动入户、随军家属入户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住宅房入户等公安派出所凭相关手续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立户、分户和并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户口簿;
3、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
4、结婚立户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婚分户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5、购房立户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
二、办理步骤
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派出所审核符合规定的当踌理有关手续同时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三、工作要求
因离婚分户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可以凭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公安派出所调查材料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
集体户口的设立
一、需要提供的审批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人居民身份证;
(三)单位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四)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二、办理步骤
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后由责任区民警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报主管户籍的所长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3日内办结。
三、工作要求
(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采用活页式常住人口登记表实行一人一表集体户口单位和派出所各留一套;
(二)要加强对集体户口的管理建立健全集体户口管理制度。
(三)对设立集体户口的单位由本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派出所进行管理。公安派出所要强化对集体户口的管理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确保集体户口的登记、变动准确及时。
出具户籍证明和关系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有效证件本省户口迁移不再要求群众提供户籍证明。省外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我省本人能够出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且公安机关通过人口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其信息的不再要求其出具户籍证明。
二、公民因特殊原因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本人户籍证明的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凭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应予以出具。
三、公民需要出具户成员关系证明的派出所依据户口簿、户籍档案等相关资料核实后予以出具。
四、对出国(境)人员可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等合法有效证件证明其身份。公安机关不予出具相关的户籍证明。对外方要求提供我国公民血亲关系、婚姻状况等其他身份情况的可告知其通过我国司法公证部门联系办理公证。
户籍证件遗失补发
一、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由户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
二、公民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到原签发地公安派出所重新补发。原签发地派出所应当凭原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未落户证明等材料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在户口迁移证件备注栏内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身份证办理业务,
业务名称 | 首次申领 |
提交材料 | 一、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
办理程序 | 一、公民应当自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一般为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办理申领手续,应当交验户口簿,采集人像、指纹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三、缴纳证件工本费。 |
办理时限 |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五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
收费标准 | 一、对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 〓、对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以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 三、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减半征收工本费。 |
业务名称 |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换领;登记项目错误换领;损坏换领。 |
提交材料 | 一、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三、原居民身份证 四、公安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 |
办理程序 | 一、公民符合上述条件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换领居民身份证申请。 〓、办理换领手续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采集人像、指纹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旧证。 三、缴纳证件工本费。 |
办理时限 |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五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
收费标准 | ≡申请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但损坏换领的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
业务名称 | 丢失补领 |
提交材料 | 一、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
办理程序 | 一、办理补领手续应当交验户口簿采集人像、指纹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缴纳证件工本费。 |
办理时限 |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五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
收费标准 | ≡丢失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
第三、临时身份证业务,
业务名称 | 临时身份证(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
提交材料 | 一、居民户口簿; 〓、到派出所户籍室照相; 三、公安机关开具的居民身份证申请凭证。 |
办理程序 | 到当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携带申请凭证到县(市)公安分局户籍窗口办理临时分证业务。 |
办理时限 |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
收费标准 | 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
收费标准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1 | 居民户口簿 | 本(城镇所) | 不收费 (丢失、损坏补办收取工本费6元) | (豫财预外字【1996】第33号、豫价费字【1996】第011号)、财综〔〕97号 |
本(农村所) | 不收费 (丢失、损坏补办收取工本费4元) | |||
2 | 户口准迁证 | 证 | 不收费 (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收取工本费4元) | (豫财费字【1994】第215号、【94】豫财综字第90号、财综〔〕97号)。 |
3 | 户口迁移证 | 证 | 不收费 (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收取工本费4元) | |
4 | 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证 | 20元 |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5 | 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证 | 40元 |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6 | 临时居民身份证 | 证 | 10元 |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