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河池户籍改革最新或2022(历届)政策新版户口迁移手续申请流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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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河池户籍改革最新政策新版户口迁移手续申请流程条件

太阳教育网为您整理河池户口迁移办理手续新政策,河池户口迁移流程和申请书由于该政策正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得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快富民强市步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全面放宽原则。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能力和城镇资源的承载能力全面放宽进城镇落户限制逐步提高人口城镇化率。
(二)尊重自愿原则。尊重居民转户意愿从保护居民根本利益出发鼓励、引导有转户意愿的居民有序向城镇转移。
(三)服务均等原则。加强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城市居住、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功能保障进城落户居民享受市民化均等服务。
二、全面放宽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城镇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户籍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各市户口迁移政策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居民进城落户准入条件有序推进人口转移,逐步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推动全市城镇化跨越发展。到最新或2022(历届)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今后凡是外市或者本市人口在河池市中心城区(金城江城区)和其他县(市)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实地居住并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满18周岁的人员本人及其他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合法稳定住所范围是指居民在城镇购买的房屋、自建的房屋或租赁的房屋。
(二)租赁房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1.一套(有卧室、有卫生间、有厨房为1套)房屋仅可出租一家庭户居住;
2.单人承租的卓的面积要达20平方米以上;
3.家庭式(2人以上)承租的人均卓面积要达15平方米以上;
4.各出租房屋按一套一备案出租。
(三)未满18周岁的人口不得单独转入城镇落户确需迁入城镇落户的必须有监护人随迁。
(四)以租房形式迁入城镇落户的要先征得所租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同意并已实际租住6个月以上的方可申请落户该址。
三、积极创新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取消以户口性质确定人口享受待遇的政策。各部门要尽快取消以非农业、农业户口之分确定居民享受各种待遇的政策尽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卓、土地等服务管理制度和人口统计制度。
(二)深入推进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各县(市、区)要全力推进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一是对跨设区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实行办理居住证制度外市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市中心城区(金城江区)居纂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凡持有居住证的人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可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流动人口持有居住证并连续居住3(含3)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3(含3)以上的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卓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达到3(含3)以上的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二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设区市、县(市)到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居住依法申报居住登记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居住证明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和义务。
(三)健全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准确、完整、鲜活的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加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完善和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制度
完善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重点是土地、卓、社保、就业、教育、卫生等保障机制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转移城镇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转移人口得到就业。将转移城镇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把进城落户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卓保障体系采揉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卓需求。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县(市、区)按事权划分相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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