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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投靠亲属落户非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新政策及流程
呼和浩特投靠亲属落户非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新政策及流程是太阳教育网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呼和浩特投靠亲属落户的政策说明文章向大家展示 了最新的投靠亲属落户的条件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流程等等由于该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 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入,
(一)父母投靠成子女;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三)投靠配偶;
(四)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限于中心城市、县城区、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
公民申请投靠迁入投靠人可到迁入地公安公安机关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申请;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同意投靠迁入声明。
←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投靠迁移时需同时提交被投靠人村(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和社区民警意见。
2、公民因干部、职工调动申请户口迁入
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干部、职工调动介绍信或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单位接收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家属、子女随迁的按投靠迁移条件合并办理。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员工申请户口迁入
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
(二)工作单位证明;
(三)与本单位签订录(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及交纳保险凭证;
(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公民因录用公务员申请户口迁入
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二)工作单位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公民因购买商品卓(含“二手房”)申请户口迁入
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迁入申请;
(二)社区民警意见;
(三)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合法手续);
(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本地有亲属投靠的将户口迁至投靠人处无亲属投靠的迁至社区集体户。
6、公民因投资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中心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
(一)市区、县城区、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可以整户迁入。股份制企业参股的可参照执行;
(二)在宿投资兴业的投资者及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可整户登记入户;
(三)外商(含港、澳、台商)来宿投资项目已投产或已开业其在企业务工或居住生活的大陆直系亲属可登记入户;
(四)引资在宿兴办工业企业(含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项目已竣工或已开业的引资人可以整户登记入户。
公民因投资引资申请户口迁入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迁入申请;
(二)营业执照;
(三)单位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五)关系证明。
7、引进人才申请入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应当向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迁入申请;
(二)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同意落户证明;
(三)人事代理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报到证;
(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进入市人才库的人员申请入户市(县)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凭个人申请、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学历证书或职称证明和市(县)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办理。
8、公民因部队家属随军申请迁移
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
(二)军官证;
(三)家属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结婚证。
9、军人转业家属和子女随迁
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县军安办或军转办出具的军人转业家属及子女随迁证明;
(二)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10、军人工作调动家属及子女随迁
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的调动证明;
(二)结婚证;
(三)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11、城镇居民在城镇或他处无合法固定住所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户口城镇迁往农村(指乡、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所辖区域),
←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投靠配偶的;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男性超过60周岁或女性超过55周岁、由农村子女抚养且共同生活2以上、确需投靠农村子女的;
(四)在原注销地恢复户口的;
(五)退伍转业未落实工作单位落户原籍的;
(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学校回原迁出地的;
(七)在当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生活满5以上的;
(八)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为确需解决的其他情形。
←合城迁农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迁入申请;
(二)村(居)同意迁入证明;
(三)私有房屋产权证;
(四)需要相应提供的结婚证、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其他证明。
12、僧人、道士申请户口入
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迁入申请及单位证明;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僧人、道士申请由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需要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
13、我市户籍人口租住中心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成套私人合法产权卓或商住两用房并已实际入住或经营使用房址处未立户的经产权人同意承租人可将本人、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承租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租人迁入申请;
(二)社区民警意见;
(三)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房屋租赁合同;
(五)出租房屋房主居民身份证;
(六)房主房屋产权证;
(七)房主同意入户证明。
14、在我市同一住所暂住满2、具有稳定收入的暂住人员凭个人申请、社区民警意见、有效收入证明、暂住证(含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登记社区集体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