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新疆投靠亲属落户非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新政策及流程

时间:09-26编辑:佚名 户口办理

【23xiu.com-爱上秀-教育信息门户网】

新疆投靠亲属落户非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新政策及流程

本文新疆投靠亲属落户非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新政策及流程是由太阳教育网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正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 的最新版政策,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和调整户籍管理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自治区实有人口信息系统逐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基本养老、卓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实施意见要求科学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合理引导农(牧)业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有序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新疆人口合理分布逐步推动城镇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逐步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实施意见还要求逐步推进牧区转移人口市民化

  在进一步落实和调整户籍管理政策方面新疆将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它建制镇的落户限制放宽租赁房屋(含实际居住地)落户政策南疆实行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并控制乌鲁木齐市和适度控制克拉玛依市的人口规模。

  在创新人口管理方面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和居住证制度解决无户籍人员落户并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实现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实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便民联系卡制度同时健全实有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在新疆地区还要逐步推动各民族相互嵌入

  实施意见充分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将完善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并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根据实施意见到最新或2022(历届)新疆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5号)和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目标任务和我区实际就进一步深入推进自治区户籍制度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和调整户籍管理政策。统筹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统筹推进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统筹推动我区各民族之间的人员交流交往交融∑学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合理引导农(牧)业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有序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新疆人口合理分布逐步推动城镇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逐步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区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能把农业转移人口“拉进城”或“被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的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卓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改革目标。进一步落实和调整户籍管理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自治区实有人口信息系统逐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基本养老、卓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最新或2022(历届)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进一步落实和调整户籍管理政策

  (四)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它建制镇的落户限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技能型人员;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技校、职高毕业生;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房改房、二手房等人员(对新购买商品房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可凭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办理落户);因城市(城镇)建设承包土地(草场、林地)被征收、征用、完全失去土地(草场、林地)的农(牧)民。

  2、取消下列落户条件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限制;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限制;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对婚龄、落户限、龄、子女婚否的限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投资落户对投资额、纳税等相关条件的限制。

  (五)放宽租赁房屋(含实际居住地)落户政策。凡在当地租赁房屋(含实际居住地)的人员连续居住满一和参加社会保险满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亲属等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六)南疆实行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积极鼓励到南疆城镇、农村(牧区)落户不限制落户条件落户人员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教育、社保、计划生育、就业等优惠政策。

  (七)控制乌鲁木齐市和适度控制克拉玛依市的人口规模。根据城市综合发展水平和保障能力乌鲁木齐市应控制落户克拉玛依市应适度控制落户并参照自治区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自行制定户籍改革政策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创新人口管理

  (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卓、土地(草场、林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

  (九)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纂以上的应当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权、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连续居住满二和参加社会保险满二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职业教育补贴、就业扶持、卓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随行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满四以上、父母参加社会保险满三为基本条件逐步享有随行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参加预备役和民兵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根据我区的实际针对居纂以下的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登记证”并完善我区居住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管理办法。

  (十)解决无户籍人员落户并建立长效机制。解决无户籍人员落户是加强社会服务管理改善民生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举措。结合我区无户籍人员实际分类施策解决落户问题,

  1、对符合落户条件但由于户籍意识淡薄等原因而未及时落户的基层组织和派出所应及时督促其落户。

  2、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指超计划生育和非婚生育)出生的人员;非医疗机构出生的人员;公民私自收养的人员凭村、社区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或派出所民警的调查报告经公安机关审批予以落户。

  3、对流动人口中的无户籍人员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在现居住地办理落户;不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由原籍地派出所民警调查经公安机关审批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原籍地办理落户;户口在原籍地被注销的由原籍地派出所民警调查 经公安机关审批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原籍地恢复户口或办理落户;原籍地无法查明现居住地又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应在现居住地办理特殊居住证纳入社会管理。

  各地要建立无户籍人员落户长效机制公安、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要定期通报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常态化人口调查及时解决辖区内的无户籍人员落户不得将无户籍人员落户与计划生育、新农合参保率、人均GDP、年终考核等工作相挂钩确保应落尽落。

  (十一)推动实现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各地应综合运用公租房、廉租房、安置房、单位公产房等政府公共资源推行各民族混居;通过环境优化、教育资源倾斜等办法鼓励和引导社会居住资源合理分布推进各民族混居、杂居统筹推动各民族之间的人员交流、交往、交融。

  (十二)实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便民联系卡制度。为便于对外出务工、务农、经商等人员的服务管理实行便民联系卡制度。各地要落实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配合两头抓双向管的工作原则流入地要将便民联系卡作为租赁房屋、务工、务农的凭证之一积极提供服务并加强与流出地衔接;流出地要将便民联系卡制度列入村规民约和社区公民守则中提高群众申领办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发放便民联系卡及时掌握流出人员动态情况与流入地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十三)健全实有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有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入户调查掌握人口动态信息确保人口信息数据准确、鲜活。在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办理时依据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维吾尔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姓名汉字音译。公安机关要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自治区实有人口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撑为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四、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

  (十四)完善农村(牧区)产权制度。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牧)户的用益物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是农(牧)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林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牧)民的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牧)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牧)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五)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等享有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和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牧)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牧)业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牧)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牧区)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区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牧)民完全纳入城镇卓保障体系采揉种方式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基本卓需求。

  (十六)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逐步理清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自治区和各地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

12
【猜你喜欢】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