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xiu.com-爱上秀-教育信息门户网】
上海投靠亲属落户非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新政策及流程
本文上海投靠亲属落户非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新政策及流程是由太阳教育网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正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 的最新版政策,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执行意见,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生育的未成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且其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的可以随迁。
〓、关于夫妻投靠
(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婚姻登记满5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婚姻登记满7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龄退休或者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其他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后经由本市动员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边、上山下乡知青。
这些人员在申报本市户口过程中虽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系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但其子女已经以支内、支边、知青子女身份回沪的则其本人可以视为“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
(二)“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但不包括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的人员。
(三)“外省市未就业”是指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从未就业或与户籍所在地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满5的状况。
(四)“合法住所”是指具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公有卓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的房屋。
(五)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应当征得本市被投靠人同意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有多个可投靠地址的原则上应当在本人的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六)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除本规定“一、关于子女投靠(四)”的情形外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子女可以随迁。
(七)本规定的夫妻投靠政策只适用于外省市配偶是农业户口人员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或按国家法定龄退休、或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人员。但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得投靠。
(八)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不适用于本市集体户口人员。
(九)停止执行家庭户“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卓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卓困难标准”的规定。
(十)本规定执行中一旦发现申报户口过程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本市公安机关将依据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的有关问题的批复和本市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落户人员的户口一律予以注销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参与弄虚作假、使用虚假材料申报户口的人员将依照本市诚信制度规定将相关人员的诚信情况纳入本市建立的个人诚信登记系统。
五、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