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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新政策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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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5号)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统筹广东省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到最新或2022(历届)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广东省城镇落户。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各类城市之间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户籍政策。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三)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除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外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有序放开部分地级市落户限制。在河源、韶关、梅州、汕尾、阳江、肇庆、清远、潮州、云浮等中小城市的城区合法稳定就业满3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综合承载压力较小的城市可以适当放开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限限制。城区人口数量达到大城市以上规模的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揭阳市参照执行上述城市落户政策。
(五)逐步调整珠三角部分城市入户政策。在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合法稳定就业满5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满5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珠海市可根据经济特区人口发展的特点适度控制落户节奏对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要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畅通入户渠道、扩大积分入户规模保障符合条件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六)严格控制超大城市人口规模。广州、深圳市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调整人口结构重点吸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型专业人才落户。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人员允许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
三、创新人口管理
(七)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识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东省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卓、民政、土地及人口统计规划等社会服务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八)健全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完善积分入户政策建立健全与居住限、参加社会保险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等方式阶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就业扶持、卓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切实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以及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九)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完善覆盖全省实际居住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依托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整合各有关部门的人口信息资源建立省级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十)加强人口信息管理应用。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动态采集更新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升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率、准确率。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十一)优先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各地要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长期从事一线特殊艰苦行业人员的落户问题。要进一步放宽集体户口设置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已在本地落户的亲友搭户通过多种方式解决流动人员落户问题。
(十二)放开直系亲属投靠。除广州、深圳市外其他市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不受婚龄、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三)放宽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入户条件。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以及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可在除广州、深圳市外的其他城市落户。落户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迁移到实际居住地。广州、深圳市要进一步研究放宽高校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的落户政策。
五、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四)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五)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切实保障城市新增居民教育权利。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出台鼓励政策吸引高素质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建立非义务教育多元投入机制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新增居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加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培训。
(十六)建立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创业管理体系完善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为农村劳动力和新落户城镇劳动力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加强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健全城乡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十七)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将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全面覆盖实际居住人口的计生服务信息网络。
(十八)加快卓保障制度改革。深入分析研究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卓需求加强城镇保障性卓建设规划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城镇卓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卓建设力度多渠道筹措房源着力解决新落户的低收入家庭卓困难问题。探索完善城乡居民卓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卓公积金支持城乡居民卓消费的作用。
(十九)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积极探索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省和市县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支出责任。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抓紧落实政策措施。各地要建立户籍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推进本地户籍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措施。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卓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省公安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把握好过渡期规范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解读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及时总结、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群众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出台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