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湖北省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新政策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时间:10-10编辑:佚名 户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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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新政策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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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进程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公平共享。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合理引导人口流动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统筹配套有机融合。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促进城镇发展与产业支撑、就业转移和人口集聚相统一激发城镇化发展的潜力。

  ——积极创新质效并重。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创新和试点先行着力破解制约户籍制度改革的制度阻碍促进常住人口城镇化提质增效。

  (三)总体目标。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创新和完善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最新或2022(历届)前基本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制度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1%“十三五”时期努力实现5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政策。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父母(含养、继父或母)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参照小城市标准执行。

  (五)有序放开大中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100万的黄石、十堰、荆州、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市和城区人口100万以上的襄阳、宜昌市市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限(最高不超过2)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父母(含养、继父或母)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六)科学控制武汉市人口规模。改进现行落户政策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限、连续居住限、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职业技能)、个人诚信记录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落户积分分值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七)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积极解决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民工落户问题荣获市、州以上优秀(杰出)农民工、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未成子女可投靠落户。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含往届毕业生)、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和技术工人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完善人口管理

  (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卓、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九)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贯彻落实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制定湖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取消暂住登记实行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并作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重要依据。依法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卓保障等权利。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十)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地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大力推进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有效机制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的实现路径。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普惠性学前教育和异地中高考的政策。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消除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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