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张家港父母随迁子女迁户口新政策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时间:10-17编辑:佚名 户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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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父母随迁子女迁户口新政策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张家港父母随迁子女迁户口新政策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是太阳教育网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张家港父母随迁子女迁户口的政策说明文章向大 家展示了最新的父母随迁子女迁户口的条件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流程等等由于该政策还 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l.新生婴儿户口登记

  父母一方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有本市户口的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本市居民户口市内迁移

  详见,张家港市户口迁移登记管理规范(点击)

  3.外省市户口迁入

  (1)以投资、纳税理由申请的需提供营业执照、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2)以购房理由申请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在张家港工作证明、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婚姻情况证明、已婚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无业人员无业证明。其中“在苏张家港工作证明”,属投资、纳税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等相关证明;属单位职工的提供劳动合同、参加社保、医保等证明;

  (3)以未成子女投靠父亲或母亲理由申请的需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4)以夫妻投靠理由申请的需提供婚姻情况证明、户籍证明城镇居民需提供无业证明;

  (5)以老投靠子女理由申请的需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退休或无业证明;

  (6)以其它理由申请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办理居民身份证

  详见,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和申领临时身份证规定

  5.申报暂住登记

  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员须在到达之日起3日内持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交近期一寸照片二张申领暂住证。

  6.死亡注销户口

  居民死亡在其死亡后十五天之内由死亡人员的户主或其家属、监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持户口簿、本市医院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手续。派出所受理后签发火葬证明书。

  暂住人口在暂住地死亡由其直系亲属持本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或户口簿、本市医院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到暂住地派出所报告。暂住地派出所受理后签发火葬证明书并及时通知死亡者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根据暂住地派出所的通知和死者家属的申报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手续。

  7.户口动态项目的更改

  户口动态项目指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宗教信仰、服务处所和职业。

  居民申请更改户口动态项目须由申请人或监护人持户口簿及申请人的学历证书、结婚证、工作证或工作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等出具的有关证明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更改手续。

  8.户口主要项目的变更、更正

  户口主要项目指姓名(含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

  居民申请变更、更正户口主要项目须由申请人或监护人持户口簿、有充分证明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派出所初审后填写审批表报市局审批。

  9.其他正常的户口迁移

  详见,张家港市户口迁移登记管理规范和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点击)

 §理程序及时限

  1.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由派出所审验合法固定住所证件办理落户手续。手续齐全的当踌理;需调查核实的应在三日内办结。

  2.符合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规定的户口申请由派出所受理后上报市局审批。随军户口由市局直接受理审批随军人员系在职干部、职工的不属公安机关受理范围。

  3.对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事项派出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等工作并上报市局;其中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在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发函并在接到回函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派出所接到市局审批结果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市局应在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4.随军户口以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迁入人员办理准迁手续市局核准相关材料后应当踌结。

  5.凡有户口准迁和落户凭证的派出所应当踌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1995)第76号和江苏财政厅苏财综(1995)32号文规定,全国统一样式的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每本,6元(其中人造革封面3元、首页1元、正页0.5元)。

  根据江苏省公安厅苏公厅﹝92﹞243号、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92﹞89号文规定,暂住证工本费,每证1元。

 §理依据

  张公发(2002)262号、张政发(2005)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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