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巴中新生儿落户政策入户手续准备材料及上户口办理流程

时间:11-14编辑:佚名 户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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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巴中新生儿落户政策入户手续准备材料及上户口办理流程

巴中新生儿落户政策入户手续准备材料及上户口办理流程是太阳教育网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巴中新生儿落户口的政策说明文章向大家展示了最新的新生儿落户口的条件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流程等等由于该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当前户籍创新管理工作的现状
  2001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2003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紧接着省公安厅又出台了四川省公安厅英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6月省公安厅在全省户籍管理工作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针对贯彻执行户籍改革政策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又出台了关于加强户政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务质量的意见上述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是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基本实现了“按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有效解决了在大中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及其亲属的入户问题排解了这部分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共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迁移入户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按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是加强实有人口管理的有效措施而在巴州区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推进小城镇建设中在城镇落户的城镇居民但在户口所在地无合法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职业现本人要求其亲属投靠。这类人员实为空挂户若准予其亲属投靠必将产生更多的空挂人口且不符合“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若不准予其亲属投靠又与直系亲属自愿自由投靠的政策相悖且无正当理由说服群众;二是原在小城镇落户的空挂城镇居民现实际居住在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劳动生产本人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若不准予迁回原籍造成实际居住地与户口地址不一致且给其生产、生活等方面带来不便;若准予其迁回原籍又与“城镇居民一律不予转为农村居民”的政策相违;三是失地农民和农村籍大中专学生毕业后迁回原址登记为城镇居民且单独立户与“原则上居住在城市、城镇的称为城镇居民居住在农村的称为农村居民”不相符;四是农村居民因通婚将户口迁往城镇离异或丧偶后在城镇无居住生活条件实际生活居住在婚前户口所在地农村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的按现行户口管理政策无法办理但此类人员长期纠缠公安机关要求解决;五是农村人口结婚将户口迁入配偶方(农业人口)后又将全家或部分家庭成员迁回原迁出地(边远农村迁往城镇周围农村)可否办理无政策依据;六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通婚城镇居民申请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生活的配偶户口所在地农村若准予与“城镇居民一律不予转为农村居民”相违若不准予又与“按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原则不符;七是农村居民在城镇购房将户口迁入城镇入户城镇居民后因特殊情况将房屋出售又申请将户口返迁农村原籍且农村有承包土地、山林等生产资源若办理也违反“城镇居民一律不予转为农村居民”的户口政策;八是在农村场镇购买的当地居民自建房购房者(有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跨区或市的)需先将户口迁入才可办理产权证按现行户口管理政策无法先迁移户口而群众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到处求助;九是原企业聘用的临时人员、退伍军人需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须为城镇居民而其生活居住在农村且为农村居民又不能登记为城镇居民使其顺利享受应有政策待遇;十是假报、虚报户口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居民一方面因原将户口迁往城镇登记为城镇居民现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被拒绝后想方设法在农村重新申报虚假户口(村<居>委会出假证明申报户口人员的出生日期和姓名与原登记不同)另一方面申请变更出生日期遭拒绝后重新申报虚假户口。对此类问题公安一经发现只能注销无法律法规处罚依据助长了这部分人员“发现了就算了没发现就成功了”的侥幸心理。
  (二)出生(补录)入户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998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亲生婴儿可选择随父随母入户但工作中常见以下几种具体情况按现行政策难以解决,一是非婚生子女出生后未入户父母亲中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隐瞒婚前生育史组成家庭后不愿将婚前子女入户到自己户下新生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请将孙子女或外孙女子入户到自己户下;二是婴儿出生后未入户父母离异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再婚不愿将与前夫(妻)所生子女入户到自己户下或双方均再婚均不愿将与前夫(妻)所生子女入户到自己户下新生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请将孙子女或外孙女子入户到自己户下;三是婴儿出生后未入户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下落不明或再婚不愿将与前夫(妻)所生子女入户到自己户下亲生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请将孙子女或外孙女子入户到自己户下。
  三、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举措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立足我区的基本区情在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坚定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中心村、聚居点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形成科学有序的城镇化机制力争在十二五末城镇化率达48%推进“两化”互动、统筹城乡、追赶跨跃、加快发展。
  (二)放宽到城镇入户条件
  1、放宽凭合法固定住所到城镇入户条件。凡在巴州城区、乡镇场镇(以下简称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经营门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修建等方式取得合法产权)并实际居住或经营的或在城镇连续租用政府统一规划修建的出租房且在同一卓居住1以上(凭房屋租赁合同、房管部门证明)的可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配偶、未婚子女(含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已婚子女)、父母户口可随迁;与当事人居住、生活在一起并由当事人赡养、抚养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投靠入户。
  2、放宽亲属投靠城镇居民入户条件。配偶可投靠未成子女可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子女不受龄限制。
  3、放宽就业入户条件。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历以上或初级技术职称的或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嘉奖者、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者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可在长期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配偶、未成子女可随迁入户。
  4、放宽城镇经商、办企业人员入户条件。凡在巴州区城镇经商、办企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子女的户口迁入长期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1)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近一的纳税情况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2)个体工商户凭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近两的纳税情况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5、放宽在城镇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入户条件。凡在巴州区城镇以灵活方式就业并连续缴纳城镇居民或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满1(含1)以上的, 可在长期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配偶、未成子女可投靠入户。
  (三)设立集体户口
 〔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集体宿舍的可建立集体户其签定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及配偶、未成子女可在集体宿舍处登记为城镇居民。
  (四)农村居民录(聘)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的必须在工作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五)明确三种情形农村居民迁往农村入户条件
  1、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实际居住在农村)或现役军人另一方系农村居民且实际生活居住在配偶原户口所在地农村农村居民申请将户口迁入配偶原户口所在地农村的凭相关证明材料(配偶农村户口迁出注销证明、入户地村<居>委会、乡<镇、办事处>的夫妻双方居住情况及接收意见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等)可登记为农村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子女可随迁入户。
  2、农村居民因通婚将户口迁住配偶户口所在地农村登记为农村户口因离婚、丧偶等特殊情况又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入户地农村不属城市<场镇>规划区和土地征用范围)的凭离婚手续和婚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农村户口迁出注销证明、入户地村(居)委会和乡(镇、办事处)居住情况及接收意见证明办理农村居民未成子女可随迁入户。
  3、凡在巴州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获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房屋所有权、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特色产业产权、集体资产股权等产权的巴州区内农村居民承诺不参与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经迁入地村(居)民小组五分之四以上居民同意(以村<居>民小组会议纪要反映)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同意可申请本人农村居民的配偶、未成子女的户口迁入获得产权地登记为农村居民。
  (六)规范失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程序
 ≡因城市建设或公用设施建设等需要对失地农民(人均耕地0.3亩以下)自愿申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登记造册、家庭主要成员签字确认、乡(镇、办事处)签注明确意见、派出所调查核实区级以上国土部门签署为失地农民证明意见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七)放宽巴山新居工程建设户口迁移入户条件
 ⊥州区范围内凡自愿到巴山新居聚居点建(购)房的农村居民本人申请并承诺建新拆旧和不参与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凭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建(购)房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购)证明按以下规定申请迁移户口,
  1、可申请将本人及农村居民户口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现居住地登记为农村居民户口。
  2、可申请将本人及农村居民户口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现居住地部分或全部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3、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居住地登记为农村居民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并可申请将城镇居民户口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州区范围内凡自愿到巴山新居聚居点购买房屋的城镇居民可申请将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现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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