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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文武安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是由太阳教育网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正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的最新版政策,
一、户口迁入(办理"一站式"户口迁入或移入户口审批材料中,不需提供原户籍证明,由户口页复印替代。如户口页登记项目与人口信息系统不符需提供户籍证明。)
1、直系亲属投靠,对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未达法定婚龄且无正式工作)投靠父母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同时对迁往农村地区的应出具村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
(1)、夫妻投靠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双方户籍证明、迁入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迁入人身份证照片两张。
(2)、子女(未达法定婚龄且无正式工作)投靠父母或父母投靠子女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和迁入人双方单位或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双方户籍证明、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迁入人身份证照片两张。
(3)、市区及县城镇辖区城中村的直系亲属投靠无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稳定收入证明的可依据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购房类,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申请人的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必须在房产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异地购房的户口迁移要严加控制以防出现子女为上学、征兵、就业等情况从而给城市增加负担。
购房类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正式票据(属单位内部房产的要求提供双方购房协议及购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的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迁入人户籍证明、夫妻随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及子女随迁的由派出所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迁入人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3、人才类,积极引进各类人才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公安机关可为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受无固定住所限制。户口可落在县以上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或自寻落户地点。
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中级以上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录(聘)用单位证明、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4、投资类,凡在县(市)投资20万元以上、在市内四区(邯山、丛台、复兴、矿区)投资40万元以上兴办实业及经商有合法经营场所不受无合法固定住所限制,准予其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未达法定婚龄且无正式工作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需提供以下材料,工商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区(县)以上评估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证明、申请人及迁入人的户籍证明、落户地点户主的户籍证明、夫妻随迁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子女)随迁需迁出地派出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迁入人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5、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国家公务员录用类,对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及录用国家公务员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科(股)可随时为其办理户口审批迁移手续。
(1)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干部、工人介绍信(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出具或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内部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入人户籍证明、接收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证明、有随迁家属的必须出具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即房产证或购房相关手续)迁入人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
(2)录用国家公务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由县级以上人事组织部门签发)、户籍证明、接收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两张。
(3)招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接收单位录(聘)用两以上证明、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
6、大中专毕业(退学)生落户类
(1)已分配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人事)录聘用手续、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2)未分配工作且回原迁出地落户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原户口注销卡片或原迁出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3)大中专生退学落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学校退学批文或证明、户口迁移证、原户口注销卡片或原迁出地派出所注销证明、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自动放弃招生的可凭原户口迁移证到原迁出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 4)、户口仍在原籍的大中专毕业生已分配工作并申请迁入户口的凭毕业证及复印件、派遣证或人才交流中心安置工作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并签发准迁证。
7、大中专招生迁入类,
大中专招生落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年度招生计划、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8、部队转业军人、离退休干部、复员军人和部队干部家属随军的落户类
(1)复员军人办理落户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安置办落户通知书、原户口注销卡片或原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军人公民身份号码证明(部队出具的未编号证明)、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2)转业军人办理落户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安置办落户通知书、接收单位证明(安置办出具的自主择业证明自主择业者必须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即房产证或购房手续)、军人公民身份号码证明(部队出具的未编号证明)、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3)部队离退休干部办理落户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部队离退休证明(或无军籍职工退休证)、军队离休干部介绍信、房证或干休所居住证明、军人公民身份号码证明(部队出具的未编号证明)、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迁入地派出所可直接办理。
(4)部队干部家属随军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师(旅)政治部干部任职命令、批准随军介绍信、房产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迁入人的户籍证明、迁入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家属无业证明(原籍出具或持下岗证)、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由县(市、区)公安局审批迁入地派出所办理。部队驻地和家属户口所在地为同一辖区的不再办理随军户口迁移手续。
9、以上各类迁入户口中随迁或投靠的子女超过两名(三名以上含三名)必须出具计划生育结论证明。
〓、户口迁出、移出
各类户口迁出、移出仅凭准迁证办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群众。
三、户口移入
←合直系亲属投靠的派出所可为其办理户口移入手续;农村县内移居应出具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1、夫妻投靠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结婚证、房产证、双方户口本、移入人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移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2、子女(三名及以上子女需出具计划生育结论证)投靠父母或父母投靠子女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居(村)委会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双方户口本、移入人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移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3、儿童及在校生投靠父母需办理户口移入的移入地派出所 除依据以上证明材料以外还要核实其(查询移出地人口信息)直系亲属关系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四、出生登记
1、凡我市新生婴儿或未落户的未成子女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统一制发、加盖医疗保健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可直接为其办理出生申报手续。
2、对于19965月31日以前出生的凭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落户专用计划生育证明、出生证或医院出生诊断书办理落户手续。对于19966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凭卫生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3、对公民收养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的户籍证明及户口本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核批准后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五、户口 注销
1、应征入伍注销户口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武装部征兵证明、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缴)要告知被注销人员保存户口注销卡,派出所直接办理。
2、死亡注销,基层派出所要加大死亡人员户口注销的管理力度对不按时申报登记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规规定处罚。办理死亡注销户口需提供以下材料,死亡证明、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居民死亡后家属因种种原因不愿注销户口的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属实报所长审批后可立即注销。
六、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1、姓名变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18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大名的材料齐全的可以更改其它情况加以控制。申请人要求变更姓氏的必须出具公证书。变更姓名中同音异体字时派出所所长审批即可。
(1)、在校学生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本人申请(18周岁以下的监护人书面申请)、学校教导处证明、学校学籍登记表复印件(盖章)、居(村)委会证明、父母双方计划生育证明、派出所出具无违法违纪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2)、成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证明、档案履历表复印件(盖章)、派出所出具无违法违纪证明、农村居民需出具乡级以上证明信、户口本和身份证。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2、龄更正,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情况要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不准变更月日。
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本人书面申请(18岁以下由监护人申请)、实际龄原始依据(如,出生证、户籍证明和常表复印件等)、单位劳动或人事部门证明、招工等原始登记表(原件、复印件)、1980以后出生需出具父母双方计划生育证明(必须注明孩子出生、月、日)、派出所出具无违法违纪证明(责任区民警签字)、在校生需学校政教处出具学生学籍档案龄证明及学籍登记表、户口本和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局审核报市局户政处审批后方可变更。
3、民族变更、更正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本人书面申请、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4、对于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公民出具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居民户口本、身份证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局审核市公安局审批后方可变更。性别项目变更后派出所应为其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5、由于派出所登记造成的错误(龄除外)需提供原始依据报所长审批更正即可。
6、其它变更提供相应证明。
申报补录人口信息所需材料
1、对于手持户口迁移证的未落户口人员需提供,户口迁移证、准迁证、身份证。
2、有常表、户口页、身份证或材料不齐全的无人口信息人员需提供,以上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民警调查当事人的调查情况居(村)委会证明。
3、没有常表、户口页、身份证也无人口信息的黑人黑户,派出所要先核实此人迁(移)出或注销户口登记情况并进行调查核实出具责任区民警对本人或监护人的调查情况(详细说明造成无人口信息的原因、时间等)、居(村)委会证明、单位证明、直系亲属的户籍证明、土地证或土地承包合同或房产(宅基地)证等其他说明问题的证明材料及申请人书面申请。
4、无出生医学证明的1996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父母申请、居(村)委会出具小孩出生情况证明材料、医院(卫生院或接生人员)出生证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调查情况。
人口信息删除所需材料
民警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双方派出所签发的户口页、身份证、填写重人口信息删除审核表加盖户籍内勤手章。“签字”项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亲自签字不得代签或印签。重人口信息被批准删除后申请呈报派出所应将有关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相关派出所并做好对当事人重信息户口底薄、内口页及身份证的收缴注销工作。
七、便民利民
1、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转到工作地区也可转回原籍。凡我市要求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派出所可根据本人意愿开具户口迁移证至其工作的地区也可转回原迁出地派出所凭迁移证和毕业证落户。同时凡我市要求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我市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已经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要求返回我市工作、生活原户口迁出地县(市、区)公安局可为其开具准迁证派出所凭迁移证、准迁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2、为保护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人权对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的户口,不予注销,但基层派出所必须对刑满释放、解教人员及时建立重点人口档案,避免失控对户口迁出的法**功练习者及重点人口派出所在办理完户口迁出手续后应及时通知对方派出所备案。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少管教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3、大中专(含技校)招生学生入学时依照自愿的原则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本市大中专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毕业后学校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与学校联系将毕业生户口全部迁出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核通知辖区人才交流中心及其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学校驻地派出所不再保留毕业生户口。
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学校介绍信、毕业生花名册、集体户口本、到学校驻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5、我市在校大中专生中途入伍的复员后凭安置办落户通知书、原户口注销卡片或注销户口证明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6、手持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非本辖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本市符合就业、直系亲属投靠等条件的派出所依据其提供相关资料办理落户手续(需报上级公安部门审批的要经过上级审核批准)。毕业生的户口不再迁往户口迁移证上注明的“迁往地址”。
7、大中专毕业生及复员军人办理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手续迁入地与原迁出地不在同一县(市、区)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所及稳定收入的派出所可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8、取消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后要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本人护照及复印件、原户口注销卡片或注销户口证明、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恢复户口通知书由派出所直接办理。
9、出国人员所生子女回国落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派出所直接办理。
10、已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一方占据户口簿不允许另一方使用或户口迁移的经派出所民警调解无效后派出所可按照判决书或调解有关内容直接为另一方办理户口手续但必须在其常表背面注明原因。
11、对原户主已将房产出售且不迁出户口、购房者无法迁入户口的经派出所核准房产证(或购房协议)后可为购房者办理落户(立户)手续并将原户主的户口整户移出至空挂户同时在其常表背面注明原因。
12、居民可根据需要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派出所必须逐人登记造册且由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13、婴儿申报出生户口时若出现申报第三姓氏(不随父、母姓)除要求提交正常报生手续外还应出具公证书由派出所所长审批后方可落户。
14、为优化我市经济环境发展本市民营经济为民营企业提供方便条件民营企业申请建立集体户口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民营企业申请、工商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市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300万元)评估证明、企业法人户籍证明、企业驻地方位图及面积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局审批。但民营企业属租赁房屋的应严格控制。
∷、其 它
1、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是指购买、经批准自建卓或租字配的公有卓且申请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稳定的职业包括,
(1)、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应出具县级以上人事组织部门证明或劳动合同);
(2)、兴办第二、三产业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人员 (应出具工商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缴税发票注,工商及税务证的签发时间必须已满一以上缴税发票应出具连续六个月的发票)。
(3)、被各类用人单位录(聘)用两以上、并有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人员。
3、稳定的生活来源包括,
(1)、领取养老保险金(有证件或相关部门证明);
(2)、退休金(出具相关证明);
4、凡已受理群众申报户口手续的自申报之日起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审批事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
5、县(市、区)公安局及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只限办理各类户口手续时使用不得在其他单位和部门任何表格上盖章。
6、在户口迁移过程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标明户口性质;迁往省外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迁移证上加盖“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长条章。
7、大中专(含技校)招生及毕业的户口迁移必须按户口迁出或迁入办理不得按户口移出或移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