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泰兴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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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泰兴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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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29号)、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英的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苏组通〔2007〕6号)和泰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泰办发〔2009〕6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泰兴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主要围绕我市化工、医药、机电、船舶、港口物流、高效农业等优势产业和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在—间重点引进100名左右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人才团队形成引领泰兴跨越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链。
  第三条  引进计划按照企业为主、项目带动、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构建创新创业平台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引进对象分为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两类。
  创新人才是指我市高科技企业引进的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发专家以及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引进的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突出管理业绩、通晓国际先进管理知识、善于资本运作的高级经营管理专家。
  创业人才是指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来我市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创(领)办企业的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
  第五条  引进的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一般须具有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3以上(含3)经历;
  (三)年度驻我市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征集需求。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市人事局每初向重点企业和创新创业载体征集引才需求编制引才目录。
  第七条  发布对接。每初通过海外联络处及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向海内外发布引才公告并组织开展国内外专场人才招聘会、项目洽谈会等活动实现人才与需求主体的对接。
  第八条  报名登记。凡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均可报名申报。申报个人或团队需填报泰兴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申报表和泰兴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计划书。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证明)、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并提交科技成果鉴定书、查新报告、专利证书、专利费发票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相关辅证材料。
  第九条  材料初审。市人社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牵头组织资格审查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国内外学历、经历等进行认定、审核对申请人的项目计划书及相关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初审对其提交的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进行认定、评估。
  第十条  技术评审。每上半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共同组织行业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初步排序。市科技局牵头负责。
  第十一条  综合评审。聘请专业技术、风险投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投资风险、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分别对创新和创业项目量化积分提出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和一般推荐项目实地考察建议名单并排序。
  第十二条  确定名单。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协调小组根据项目评审专家组建议名单研究确定实地考察项目。
  第十三条  考察了解。组织专家对通过综合评审的人选进行考察。与引进人才进行面谈到创业企业或引进单位实地考查全面论证引进人才和项目的可行性根据面谈和考察情况确定拟资助人选。
  第十四条  公示审批。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协调小组根据申报项目量化积分和实地考察情况研究确定资助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未落户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需在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签定劳动人事合同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签订协议。对公示无异议、确定资助的人才与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并将协议书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对创办企业已注册或创新项目已落户并且签订协议的人才兑现资助资金。
第四章  资助及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创新人才
  1.创新项目经过评审按照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一般推荐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和4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重点推荐项目中特别优秀的可突破最高资助标准;
  2.创新项目落户企业负责提供所需工作场所和生活卓;
  3.技术成果可评估作价出资根据投资各方约定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最高不超过70%作价入股;
  4.创新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个人其中在我市取得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3内全额奖励给个人。
  (二)创业人才
  1.创业项目经过评审按照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一般推荐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重点推荐项目中特别优秀的可突破最高资助标准;
  2.为注册企业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和100平方米左右的生活用房3内的租金由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3.引进人才创办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按第1100%、第250%、第330%的标准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创业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个人其中在我市取得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3内全额奖励给个人。
  第十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
  (二)符合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的人员按省有关规定择优推荐申报列入省资助项目的可同时享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资金资助;
  (三)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四)优先向金融机构、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推荐引进人才的项目;
  (五)优先推荐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省、泰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专家。优先推荐申报进入“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和“泰州市311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六)引进人才符合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实施办法(泰委发〔2008〕119号)和泰兴市海外优秀人才引进计划实施意见(泰委办发〔〕14号)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泰兴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审定年度引才工作计划和引才指南;审定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的年度经费预(决)算;协调解决引进计划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等。
  第二十条  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协调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分管部长任组长市发改委、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以上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市委组织部负责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的综合和协调工作;起草、下发引进计划申报通知;牵头组织对通过技术评审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进行综合评审和实地考察;根据综合评审和实地考察结果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年度资助对象和资助经费方案;建立资助人员档案对其创新创业情况进行跟踪并定期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引进计划执行情况。市发改委负责提供全市重点产业发展目录审查引进人才的项目投资方向以及推荐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等工作。市科技局负责核实引进人才科技成果、专利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本人在其中的作用;牵头负责引进计划的技术评审环节;做好科技计划对引进人才的配套支持优先推荐引进人才承担相关国家、省级科技计划。市人社局主要负责编制年度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目录发布引进人才公告落实引进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负责受理申报材料牵头负责引进人才的资格审查环节具体负责核实引进人才的身份、护照、国籍、学历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的落实、拨付和管理。
第六章  资金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设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规模每1000万元用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资金资助及相关工作经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人才和所在创新创业载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受资助的资格追缴已资助的经费5内不再接受该载体或个人的申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中止项目的将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引进人才在创新创业中的企业运营、课题研究、改善科研条件和对个人的生活补助。受资助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资助期间每须向市人才办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对资助项目进展状况进行考核评估。每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编制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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