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青州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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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青州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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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科技兴市、转型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各类高层次人才和科技创新对科学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人才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范围界定
  1、本意见所指高层次人才一般指取得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或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在行业或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到本市企业单位、科研院所从事科研或自主创办企业人员主要包括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中科院“百人计划”、“长江学者”、山东省“万人计划”第一层次人选、“泰山学者”、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专家、潍坊市“双创”人才、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能人才以及其他满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新型工业、蓝黄经济、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方面急需紧缺的人才具体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引进使用
  2、直接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视人才层次每提供3-5万元科研经费(已享受青办发[]108号文件规定待遇的除外);柔性引进的与合作单位签定正式合作协议开展科研活动后每提供1-3万元科研经费。
   3、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型人才自主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自带技术、自带项目、自带资金自有资金或市外风投资金占总投资额的30%以上)的根据人才层次、紧缺程度、发展潜力等经专家评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A类(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或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B类人选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C类人选)给予200万元B类(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C类人选)给予120万元C类(潍坊市重点人才工程人选)给予8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4、鼓励我市现有高层次人才自主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期间可保留身份和待遇(最长3)符合第3条规定的可享受上述同等扶持政策。
  5、新创建的国家、省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山东省优秀创新团队”称号的奖励20万元。
  三、创新创业
  6、由省科技厅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家、省、潍坊市创新型企业(试点)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
  7、牵头成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获批省级示范联盟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8、新获批建立综合院士工作站、企业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
  9、新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并招收博士进站一次性奖励50万元;设立分站一次性奖励10万元;依托国内高校及其他科研院所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或分站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博士在站工作合同期满获得人社部博士后证书一次性奖励3万元。
  10、企业新获批国家、省、潍坊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
  11、企业新获批国家、省、潍坊市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
  12、新认定的国家、省、潍坊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
  13、我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各类人才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潍坊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仅限于工农业领域)奖励5万元。获国家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省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国家自然科学一、二等奖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省自然科学一、二、三等奖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国家青科技奖、省青科技奖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14、企业或个人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企业获批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或山东省专利试点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省专利一、二、三等奖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潍坊市专利试点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潍坊市专利一、二、三等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15、在我市工农业领域取得的科技成果通过省级鉴定为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奖励10万元。
  16、加快推进招院引所。以政府主导引进成立的公益性、公共性研究院所挂牌成立后给予50-100万元的启动资金。以企业为主引进共建的研究院所经专家论证符合资助条件的按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和技术开发费用)的2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重大共建院所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四、激励机制
  17、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可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推荐为各级劳动模范参加各类人才推荐评选。根据需要聘任为市政府顾问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18、加大人才工作奖励。对引荐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创办工农业企业项目的根据项目规模、人才层次和效益情况经评定后给予引荐人5—10万元奖励。引进一所国家级的科研院所或国家重点高校来我市建设分所(研发中心)或分校的奖励引荐人20万元引进一所省级科研院所或省重点高校来我市建设分所(研发中心)或分校的奖励引荐人10万元。
  五、工作保障
  19、设立人才和科技工作专项基金。财政预算列入人才工作专项基金500万元科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300万元以后保持与地方财政同步增幅。人才工作基金主要用于人才引进、补助发放、重大活动组织等;主科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专项用于鼓励引导区域科技创新优化提升产业结构。重大人才、科技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可追加资金。
  20、优化金融扶持。市财政出资不低于5000万元设立续贷过桥基金高科技企业优先使用最长不超过1个月;每投入1亿元重点企业贷款贴息高科技企业优先使用。鼓励多元化社会融资探索成立社会风险投资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科技银行、科技保险公司等新机构创新专利质押、库单质押等金融产品优先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21、建立人才绿卡制度外地高层次人才持卡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权利义务。依托市人民办事中心设立人才科技工作服务专项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对各类高层次人才在组织人事关系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户籍管理、出入境审批、家属就业入学、社会保险办理、建企手续等各方面实行特事特办、限时办结优质高效地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对重大项目成立专门班子实行跟踪服务、代办服务。实行市级领导直接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切实提高人才服务水平。
  22、将人才科技工作列入全市科学发展(工作实绩)综合考核。各部门、单位引进潍坊市以上重点人才工程人选且自带资金(市外资金占总投资额的30%以上)、技术、项目来我市创业的按考核文件规定赋分。每评秧彰人才科技工作先进单位、优秀创新型企业和优秀创新创业人才。
  23、本意见涉及的项目补助、平台建设、科技项目奖励等每底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市委市政府研究由市财政单独列支。各职能部门及人才项目相关单位要本着实际实效的原则加强人才科技工作平台载体要搞好科研攻关、成果应用等工作杜绝只批不用、只建不用的现象;引进人才要严格审核把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确保人才工作质量。在领取相关人才奖励、科技经费、平台补助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按两倍奉追回全市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4、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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