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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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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人才引进工作根据浏阳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浏办发〔2009〕1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指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系我市市直机关及所属二级事业单位和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第二章 引进程序
第三条 人才引进程序为,
1、制定计划。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于初将人才引进计划报市编委办、人事局初审后经市编委会讨论并报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企业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于初向市工业经济局申报人才引进计划经人事局初审后报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2、信息发布。人事局根据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常委会确定的事项向社会公开发布人才引进岗位、数量、资格条件等相关信息。
3、报名与资格审查。 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人事局与用人单位共同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企业引进人才由人事局和工业经济局共同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4、面谈测评。人事局组织用人单位评委和公共评委组成评委组进行面谈测评综合面谈情况按照引进人才数量等额确定入围人员名单。
5、体检。人事局按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统一组织入围人员进行体检若有体检不合格者依次替补。
6、考察。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考察;企业引进人才由人事局牵头工业经济局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考察。通过查阅档案、走访、座谈、与被考察对象交流等方式主要了解被考察对象政治素质、工作绩效、现实表现等情况。
第四条 人员确定。人事局综合考察情况报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三章 待遇保障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引进在编在职的人才可按编制性质对等调入;引进社会人才的机关单位实行雇员制、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试用期为一。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实行列编管理。企业引进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自行约定相关事项。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签订三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列高层次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不含咨询顾问等柔性引进的人才)工作满一并经考核合格后除享受单位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外可获得财政发放的一次性专项补助分三安排到位。
1、省级专家、学科技术带头人补助标准为10万元;
2、博士或正高职称专家补助标准为8万元;
3、龄40岁以下有2以上管理工作经验且业绩突出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补助标准为5万元。
第七条 企业引进签订三以上劳动合同符合第六条规定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不含采取技术入股、承包经营、项目合作和咨询顾问等方式柔性引进的人才)工作满一并经考核合格后由财政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补助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分三安排到位。
第八条 生物医药园、制造产业基地、农业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和园区企业引进人才的专项补助由园区财政负责。
第九条 引进的人才不重复享受办法和长沙市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专项补助发放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享受市财政专项补助的由用人单位向人事局申报经人事局、财政局初审报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财政每集中一次发放;
2、企业引进的人才享受财政专项补助的由用人单位向人事局、工业经济局申报经工业经济局、人事局、财政局初审报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财政每集中一次发放;
3、园区引进人才的专项补助由园区管委会审批发放报人事局备案。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人才引进单位应将引进人才纳入年终考核并向人事局书面报告其工作情况。人事局为引进人才提供人事代理及相关服务编制、财政、劳动等部门应协同配合跟踪服务。
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应自觉遵守办法和本细则。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自行引进的人才不得享受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合同应报人事局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引进的人才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