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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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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 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政策环境加大高级人才引进和开发力度, 推进高级人才队伍建设为建设科学发展“惠民之州”提供坚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引进高级人才条件范围
第一条 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第二条 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创新人才。 第三条 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第四条 享受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后资格龄在50周岁以下。 第五条 地(市)级以上优秀专家、拔尖人才或取得博士学位(全日制教育)龄在45周岁以下。 第六条 在某一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且成果显著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引进高级人才优惠待遇
第七条 补贴待遇,
(一)引进两院院士除享受省财政一次性提供的专项工作经费和卓补贴外由市财政发给津贴每月1万元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卓补贴50万元。成果享受单位视其学科领域研究的实际情况提供相适应的实验室和必须的科研经费。 (二)引进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专家、国家杰出青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由成果享受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等启动经费。与用人单位签订5以上工作合同的除享受省优惠政策外由市财政发给津贴每月5000元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卓补贴20万元。
(三)引进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专家由成果享受单位提供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等启动经费。与用人单位签订5以上工作合同的除享受省优惠政策外由市财政发给津贴每月3000元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卓补贴10万元。 (四)引进的博士后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以上工作合同的由市财政发给津贴每月1500元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卓补贴5万元。
(五)引进的博士人才(全日制教育)与用人单位签订5以上工作合同的由市财政发给津贴每月1000元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卓补贴3万元。
(六)引进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我市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以上工作合同并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卓补贴5万元。
(七)引进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省部级优秀专家、拔尖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以上工作合同并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卓补贴3万元。
(八)县(区)或用人单位引进属本规定所列范围高级人才可给予其适当的经费补贴。
第八条 卓待遇,根据需求状况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运作逐步建设一批高级人才公寓廉价出租或限价出售给高级人才;用人单位应尽可能解决高级人才的卓问题。
第九条 社保待遇,制定高级人才专项投保制度。实行特才特保提倡用人单位为高级人才购买大额社会保险。 第十条 医保待遇,市人才办建立高级人才保健档案每定期组织高级人才进行体检。建立高级人才优惠速诊卡制度持“在惠高级人才优惠速诊卡”到市内主要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免收挂号费等优惠服务。
第十一条 配偶就业,高级人才的配偶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就业或负责联系安排就业。如用人单位确实无法安排的可报所属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推荐就业待业的由同级政府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保障金。
第十二条 子女就学,高级人才的子女需转入本市公办中、小学校读书的免择校费一次;户籍没有迁入的免借读费。转入本市时凭市人才办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畅通引才通道,
(一)被引进的高级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申请优先办理惠州市城市居民户籍。
(二)对在惠州工作而户籍未迁入的高级人才由市人才办认定后发给高级人才居住证。持证人在惠州工作期间其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三)被引进高级人才档案材料不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核补认定后可办理调动手续;对档案材料基本齐全的可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介绍到用人单位报到。
(四)对高级人才因流动到我市工作而辞职或被辞退的若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原身份保留辞职、被辞退前的工作时间和来惠州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五)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引进高级人才编制或岗位职数不足的可申请增加。对引进首席专家、学科带头人可设置特聘岗位予以解决享受相同岗位人员待遇。
第三章 高级人才开发培养
第十四条 大力开发智力。鼓励采取以项目合作、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贸结合等方式引进开发人才智力;吸引拥有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或掌握高新技术及紧缺专业知识的高级人才来惠工作、创业;对携带科技成果来惠工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从实施该科技成果头两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予以奖励具体比例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建议不低于20%。
第十五条 拓宽引才渠道。加强人才需求调查和分析预测举办高级人才专场招聘活动或赴国内外招聘高层次人才引导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向重点行业及重点地区集聚。
第十六条 鼓励各界引才。充分发挥人才与人才中介的引智作用从外市引荐两院院士、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到惠工作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由市财政给予引荐人5万元的奖金。市人才研究会、博士协会、留学人员联谊会每引进一名高级人才由市财政奖励1万元用于自身建设。
第十七条 鼓励高级人才出国(境)学习交流。参加出国(境)学术交流或在惠主办的国际性学术活动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尽可能解决其差旅费、学费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优先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鼓励参加在职学习教育。在职人员参加学习并取得博士学历和学位的由用人单位视情况解决部分学习费用。 第十九条 加强对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配合省的安排每组织选派20-30名国有企业、民营骨干企业高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境)外考察学习。
第二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硕士、博士培养点。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最高可申请20万元启动资金。建立博士、硕士见习基地的最高可申请10万元启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建立高级人才奖励制度。定期开展“突出贡献人才奖”、“科学技术奖”、“首席教师”、“名医”等评选活动重奖各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并推荐参加“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南粤技术能手奖”等评选。
第四章 高级人才保障服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人才专项资金制度。设立惠州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高级人才的引进、开发、培养和奖励等参照广东省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惠州市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启动资金为500万元今后逐递增10%。
第二十三条 建立高级人才登记备案制度。高级人才向市人才办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待遇。高级人才从享受月津贴次起每底提交工作总结或业绩成果材料经评审认可后方可继续享受下年度月津贴。在岗高级人才提前终止合同或调离本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立高级人才跟踪服务制度。每组织一至两次专项走访、慰问、座谈等活动广泛听取高级人才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党政领导考核评价制度。把人才工作纳入党政正职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盐任用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人才项目检查落实制度。每将人才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对各地、各部门人才项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具体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具有多类高级人才身份的享受较高一类的优惠待遇。离开工作岗位的高级人才不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其它配套办法由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