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赣州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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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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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赣市发[2004]11号)加快人才集聚加速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体系为实施“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广泛的智力支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三条 引进的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专家”称号的;

  2、学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重点学科带头人;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且龄不超过55周岁的;

  4、获部、省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集体科研项目前三人为主要贡献人)与我市产业结构有紧密关联且龄不超过50周岁的专业人员;

  5、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属我市紧缺专业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的专业人员;

  6、适应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承接“长珠闽”产业梯度转移所急需的技师、高级技师等技能型、复合型人才;

  7、携带高新技术到本市创办、合办、租赁高新技术企业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与本市的企业、科研机构合作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有较好经济效益的;

  8、在国外取得学位的公派、自费留学回国创业人员;

  9、经市、县(市、区)人才工作机构认定的其他特殊专门人才;

  10、市委、市政府定期发布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学科需求的人才。

  上述人员中特别优秀和柔性引进的人才可不受龄限制。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四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可以办理调入或聘用手续也可以采取柔性引进等方法。

  1、国有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引进或聘用上述人才可不受单位编制数额、增人计划、工资总额、职称结构比例的限制。

  2、财政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不含参照、依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人才可先进入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

  3、党政机关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可由组织人事部门采取特定的考试、考核办法录用或采用雇员制等用人方式引进。

  4、柔性引进的人才可以在本市长期定居也可短期应聘;可受聘一个单位也可受聘多个单位。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五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人才调入本市工作的给予以下待遇,

  1、发放一次性安家费。标准为,两院院士10万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有突出贡献中青专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研究生和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5万元;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有突出贡献中青专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具有副高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3万元;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10项的其他人才引进后符合要求的发给安家费1万元。

  2、从优安排卓并发给购房补贴。用人单位根据其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学位学历、随迁人口等因素及原有待遇从优安排相当面积的卓。如需购房的在首次购房时给予一次性的购房补贴其中博士以及正高职称人员8万元;双硕士学位人员及副高以上职称人员3万元;硕士研究生1万元。购房补贴按每人(户)一次性发放。

  3、发放人才特殊津贴。从调入我市正式起薪之月起享受人才特殊津贴。标准为,两院院士每人每月3000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有突出贡献中青专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研究生和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有突出贡献中青专家、重点学科带头人每人每月500元;具有副高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上述各项费用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按财政开支渠道分别由市、县(市、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负担50%用人单位负担50%;其他单位参照上述标准发给经费由用人单位负担。对引进了高层次人才且在本单位工作限达5以上的单位由用人单位所在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和扶持。

  第六条 柔性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薪酬待遇完全放开由用人单位与引进的人才协商确定。

  第七条 实行灵活的多元化的薪酬方式。

  1、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不属“人才特殊津贴”享受范围内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其贡献和专业水平双方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

  2、对引进的人才实行最低保障工资制。试用期满后最低收入不低于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收入的1.5倍。

  3、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条件具备的单位也可以实行薪制。协议工资、薪标准由用人单位和调入人才商定所在地人事部门负责鉴证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从优办理社会保险。对引进的人才及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交纳卓公积金。原则上用人单位按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辞职、或与原单位解除关系来本市工作的人才企业在办理养老保险时对其可以认定计算的社会保险交费限的保费由用人单位趸交。

  第九条 创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技开发项目经论证可行后视开发项目所需经费的实际情况提供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每资助由本人支配的资料等经费;所在单位保证其工作用车;提供应邀参加必要的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第十条 对辞职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人才若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按工作调动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其原有行政级别、技术职称予以承认;若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由本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申报、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实后对其原有职务、职称予以承认。因流动而辞职、被原单位辞退、除名或作自动离职的工作满一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市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可以恢复身份前后工龄可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引进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子女可随调随迁。其配偶的工作安置原则上由接收单位负责。接收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参照其原工作单位、身份、专业对口安排。指定的接收单位要在6个月内妥善安置;其子女安排到当地较好的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 对愿意到本市、县(市、区)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若暂时无接收单位可由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代为接收免收代理费并协助办理户口和人事关系转入手续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再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 对留学回国人才享受本规定和江西省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意见有关的政策优惠;来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确认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引进的海外和市外各类人才进行科技投资和成果转化的按赣州市盘活用好现有人才资源的若干规定中关于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关条款与本市现有人才享有平等权益;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非公有制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引进的人才其人事关系和档案由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在申领特聘人才工作证后其职称(职务)评聘、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专家盐、继续教育、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与本市国有单位引进的、现有的同类人才同等待遇。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具体承办人才引进审批手续。对用人单位申报引进的人才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全套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引进硕士学位以上的研究生如本人愿意可采取先试用后录用的方式试用时间一般为3-6个月进入事业单位的经试用合格后即可办理调入手续。不是国家公务员身份要在行政岗位工作的可采取先进后考的办法解决。如果连续两次招考不合格应脱离行政机关由用人单位帮助择业也可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第十八条 调入的人才凭政府人事部门开具的调动通知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子女户口的迁移手续。到乡镇基层工作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登记在市、县(市、区)城区。

  第十九条 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特聘人才工作证。持证人在工作单位及居住地享有与当地居民和市内同类人才同等的待遇并享受我市有关人才柔性流动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各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时要明确引进人才的工作职位、从事的主要工作、开发研究的项目、预期的目标并给予必要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给予优惠待遇的同时实行5最低服务期并签订合同由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如发生用人争议由市、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引进的人才符合第四章有关规定的条件按赣州市盘活用好现有人才资源的若干规定(赣市发[2005]8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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