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鄂尔多斯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时间:10-02编辑:佚名 户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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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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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尔多斯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环境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突出重点、企业为主、项目带动、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重点引进并扶持我市优先发展的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急需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在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旗区党委、政府共同参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市委组织部负责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的牵头抓总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旗区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创新创业产业政策;市经信委负责引导创新创业人才与投资企业进行有效对接;市科技局负责编制并发布科技成果目录、科技项目对接、引进科研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自治区级以上科技项目申报、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的日常工作分析发布人才供需情况、建立完善人才引进网络、发布公告、受理申报材料、资格认定、制定相关人才政策及创新创业人才的跟踪管理、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引进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的审核及核拨;市教育局负责解决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就学问题;市公安局负责解决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出入境签证、户口迁移、驾驶证换领等问题;其他相关部门利用本部门的资源优势共同做好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创新创业人才扶持资助资金均在鄂尔多斯市人才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创新创业人才是指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我市创办或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创业团队带头人。

  (一)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以上工作合同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到我市落户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以上工作合同的“天骄英才”(不含两院院士)、“草原英才”和“鄂尔多斯英才”。

  (三)除以上两类人才的其他创新创业人才。

  第七条 引进创新创业人才需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

  2.相关创业经验或曾在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3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评审认定创新创业人才时予以优先认定,

  1.海外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龄不超过55周岁。

  2.海外创业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已入选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者可直接认定为创新创业人才;其创新创业项目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评审后同等条件下给予从优扶持资助。

  (二)创新创业人才所带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与该创新创业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2.直接进行产业化或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的项目。

  3.有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拥有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

  第八条 引进创新创业人才所创办或领办企业原则上应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和税务登记手续且该企业由创新创业人才控股或创新创业人才拥有该企业不低于30%股份并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暂未完成在我市注册企业相关手续的可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四章 资助及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创新创业人才创办、领办且符合本办法第六、第七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下列资助及优惠政策,

  (一)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以上工作合同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由市委、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或工作场所并拨付不低于1000万元的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签约当支付40%剩余部分逐按比例支付。

  (二)到我市落户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以上工作合同的“天骄英才”(不含两院院士)、“草原英才”和“鄂尔多斯英才”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或工作场所分别拨付不低于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签约当支付40%剩余部分逐按比例支付。

  (三)其他创新创业人才创办领办的企业可享受下列资助及优惠政策,

  1.目经评审给予50~500万元的政府扶持资金。

  2.旗区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创业场所3内免收租金。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3.先推荐申报相关的自治区及国家科技计划。

  4.市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创新创业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先向国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创新创业人才的项目。

  第五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由相关部门根据全市重点发展产业目录向重点企业、特色产业、科技企业等创新创业载体征求引才需求编制引才目录。

  第十一条 每初通过鄂尔多斯人事人才网、教育部中国留学网和专题招聘会等形式发布公告信息。

  第十二条 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统一负责创新创业人才所涉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申报评审工作采取常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受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开展评审工作。原则上每上半和下半各组织一次评审工作;对推动我市高新技术重点领域发展预期将产生关键影响和实现重大突破的项目可随时启动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认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鄂尔多斯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申报表、鄂尔多斯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创业计划书、鄂尔多斯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申报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相关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四)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及公司章程、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五)其他辅助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在递交申请时一并核对原件。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 每6月、10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组织科技、企业管理、财务投资、人才开发等方面资深专家组成的专家组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对申请人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同时出具对项目给予启动资金扶持金额的意见;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人出具对其给予安家费补贴金额的意见;相关人员提名为创新创业人才候选人。形成评审意见并根据评审意见拟定面谈建议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每7月、11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邀请进入面谈人选来我市对创新创业环境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相关单位与其进行合作洽谈。

  第十七条 在合作洽谈的基础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组织面谈评估并根据面谈评估意见拟定创新创业人才建议名单提交领导工作小组审定后通过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创新创业载体与创新创业人才签署合作协议书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创新创业人才项目及创业启动资金扶持金额、安家费补贴金额报领导工作小组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及旗区资助资金拨付情况一次性或分批兑现市级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市、旗区两级相关部门及创新创业载体要积极与创新创业人才沟通联系及时帮助解决创新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未完成在我市注册企业及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也可提出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申请。经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署协议约定企业拟在我市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等条件后申请人及其项目可参加评审。对评审通过者待其在我市完成企业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并符合协议约定条件后予以颁发证书并享受相关扶持资助和待遇。

  第二十二条 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申请创业工作场所扶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鄂尔多斯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证书;

  (二)创业工作场所扶持申请报告;

  (三)鄂尔多斯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创业计划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申报材料转各旗区由各旗区落实工作场所。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创业启动资金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项目承担单位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科技局共同签订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创业启动资金任务书明确创业项目相关研发及产业化目标规范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对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每末编制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创业启动资金执行报告报领导小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英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尔多斯市引进人才卓解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才集聚环境建立健全引进人才卓解决机制和服务保障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为,

  (一)“天骄英才”、“草原英才”和“鄂尔多斯英才”;

  (二)引进创新创业人才;

  (三)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资格的博士研究生及留学回国人员。

  第三条 解决引进人才卓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置为辅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引进人才卓解决机制。

  第四条 在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进人才的资格认定和卓资金的管理市监察、发改、财政、科技、国土、建设、房管、审计、规划等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引进人才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家费或货币补贴的标准及发放方式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安家费统一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本办法所规定的安家费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卓价格水平变化等情况在必要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另行发布。

  第六条 引进人才享受安家费的标准及发放方式为,

  (一)对引进到我市落户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以上工作合同的“天骄英才”(不含两院院士)、“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可分别享受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15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安家费全额补贴(按当地住建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均价计算)。安家费从签订工作合同的下一年度起发放按每20%的比例分5发放。

  (二)对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在我市购房的给予购房补贴。其企业(项目)获政府扶持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者按所获政府扶持资金10%比例对企业(项目)领军人物给予安家费;对本人入户我市的按15%比例给予安家费;对本人和配偶均入户我市的按20%比例给予安家费。购房补贴从购买房屋的下一年度起发放按30%、40%、30%的比例分3发放。

  (三)对引进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以上工作合同的海内外博士毕业生给予20万元的安家费。安家费从签订工作合同的下一年度起发放按每20%的比例分5发放。

  (四)在海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以上的留学回国人才;在国内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海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跨国企业工作或学习2以上取得一定业绩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5以上工作合同的给予10万元的安家费。安家费从签订工作合同的下一年度起发放按每20%的比例分5发放。

  第三章 专家公寓的配置和管理

  第七条 专家公寓的配置和管理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鄂尔多斯市专家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 申请审核程序和管理

  第八条 引进人才申请解决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在鄂尔多斯人事人才网下载鄂尔多斯市引进人才解决卓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向所在单位提交并附下列材料,

  1.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证书、鄂尔多斯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证书、海外留学回国人员的学历、学位证;

  2.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关系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

  3.新创业人才需提供经鉴证的购房合同、预告登记证明书或房屋产权证;

  4.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初审。所在单位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卓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复核和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复核并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在鄂尔多斯人事人才网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四)经费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向引进人才发放安家费和卓补贴或安排申请人入住专家公寓。

  第九条 引进人才中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享受安家费或卓补贴优惠条件的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发给。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期内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次月起按新的层次对应的标准调整安家费或卓补贴。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管理期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管理期内被取消资格的安家费或卓补贴同时停发。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租住专家公寓后管理期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管理期内被取消资格的租住的专家公寓应在1个月内腾退不腾退的按房屋所在地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引进人才卓档案记录引进人才领炔家费或卓补贴的金额以及租住专家公寓等情况。引进人才卓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纳入引进人才人事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引进人才解决卓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炔家费、卓补贴或租住专家公寓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骗取的安家费、卓补贴责令及时腾退专家公寓外还要按照党纪政纪给予责任人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提及但存在其他政府部门规定的取消或追回引进人才所享受的物质待遇情形的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英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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