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遵义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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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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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到我市挂职锻炼是吸引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我市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挂职管理推进引进高层次人才挂职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盐任用工作条例、贵州省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到党政机关挂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从遵义市以外引进挂职的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条 围绕“促进发展、改善结构、培养人才”的目标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统筹协调、规范操作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式开展引进高层次人才挂职工作。

  第四条 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注重面向基层鼓励人才到基层和急难险重的岗位挂职锻炼。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挂职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地本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挂职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人选条件

  第六条 挂职岗位分为党政机关类、市属事业单位类、市属国有企业类。

  第七条 党政机关类岗位分为领导岗位和领导助理岗位挂职人选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盐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龄。挂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在40周岁以下;挂任县处级领导助理或乡科级职务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根据挂职岗位的具体情况龄可适当放宽。

  (二)职务职级、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称。

  1.挂任县处级职务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现任县处级职务职级;

  (2)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学历学位后有1以上工作经历;

  (3)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以上。

  2.挂任县处级领导助理职务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现任乡科级职务职级;

  (2)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学历学位;

  (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挂任乡科级职务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现任乡科级职务职级;

  (2)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学历学位;

  (三)具体引进高层次人才挂职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市属事业单位类岗位分为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挂职人选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盐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龄。挂任五级、六级管理岗位或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在40周岁以下;挂任七级、八级管理岗位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根据挂职岗位的具体情况龄可适当放宽。

  (二)级别、岗位、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称。

  1.挂任五级、六级管理岗位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现聘任在同等级别管理岗位;

  (2)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学历学位;

  (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挂任七级、八级管理岗位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现聘任在同等级别管理岗位;

  (2)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学历学位;

  3.挂任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学历学位。

  (三)专业。一般应为挂职事业单位主要经营或服务领域的急需紧缺专业。

  (四)具体引进高层次人才挂职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类挂职岗位为高级管理岗位挂职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根据挂职岗位的具体情况龄可适当放宽。

  (二)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经历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学历学位;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国内外大型企业重要岗位任职经历。

  (三)具体引进高层次人才挂职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根据人选个人条件按照服务地方、培养锻炼的实际需要市委组织部对挂职岗位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引进到党政机关挂职的同一领导班子一般不超过 2 名;引进到事业单位挂职的同一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1名同一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2名。挂职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为1。挂职期满所挂任职务自然免除。

  第三章 挂职程序

  第十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到我市挂职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公告。引进高层次人才挂职的岗位、条件和程序等向社会公告。由各地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挂职需求报市委组织部统一向社会发布。

  (二)资格审查。主要对拟引进高层次人才所从事的专业、工作经历、职称及学历学位等情况进行审查。对留学归国人员需征求教育部学历认定机构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市属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挂职资格审查工作由接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县(市、区)、新蒲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挂职资格审查工作由县(市、区)、新蒲新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三)组织测试。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选由市属企(事)单位或县(市、区)、新蒲新区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测试。

  (四)确定人选。通过测试后由市属企(事)单位或县(市、区)、新蒲新区组织人事部门征求挂职人选所在单位及本人意见提出人选和挂职安排并报本级党委(党组、党工委)研究决定。

  (五)备案。人选确定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引进高层次人才到党政机关挂任县处级职务的由市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报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对特别需要的高层次人才由接收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可单独组织引进挂职。

  第十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挂职应由接收单位与本人签订相关协议规范挂职行为明确挂职期间的工作任务做到责权一致。

  第十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挂职应建立个人挂职档案。挂职档案应包括个人简历(干部任免审批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挂职协议、现实表现(主要包括专业特长和工作经历等)、廉洁自律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挂职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负责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无派出单位的由接收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挂职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不得从事与挂职任务无关的活动。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转移组织关系。

  第十八条 挂职地区和单位应加强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教育培养重点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和国情省情市情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接收单位应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明确职责任务和具体分工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到接收单位后应自觉遵守地方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挂职期间有工作单位且享受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的由接收单位给予适当生活补贴;无工作单位或未享受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的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给予每人不少于3000元/月的生活补贴其他引进挂职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不少于2500元/月的生活补贴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从各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需要办理社会保险的接收单位应及时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 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日常跟踪管理机制。各地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定期了解、掌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对因身体状况、思想作风、工作能力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挂职的或只挂名实际不履行挂任职责的按程序终止挂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违法违纪的必须终止挂职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挂职期满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对引进高层次人才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材料存入个人档案;挂职期间的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挂职留任

  第二十五条 工作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高层次人才且留任岗位有职数有编制的可按程序引进留任。

  第二十六条 留任党政机关类人选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盐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留任职务所需的职务职级、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一)留任正县处级职务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挂职前任正县处级职务;

  2.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学历学位现任副县处级职务满1以上或正乡科级职务满4以上;

  3.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学历学位且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以上。

  (二)留任副县处级职务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挂职前任副县处级职务;

  2.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学历学位现任正乡科级职务满1以上;

  3.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学历学位后有2以上工作经历;

  4.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以上;

  5.具有国内外大型企业或机构重要岗位2以上任职经历。

  (三)留任乡科级职务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挂职前任乡科级职务;

  2.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学历学位;

  第二十七条 留任市属事业单位类人选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盐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留任岗位所需的级别、岗位、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一)留任五级管理岗位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挂职前聘任在五级管理岗位;

  2.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学历学位现任六级管理岗位满1以上;

  3.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学历学位且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以上;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留任六级管理岗位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挂职前聘任在六级管理岗位;

  2.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学历学位现任七级管理岗位满1以上;

  3.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学历学位后有2以上工作经历;

  4.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留任七级管理岗位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挂职前聘任在七级管理岗位;

  2.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学历学位现任八级管理岗位满1以上;

  3.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学历学位且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3以上。

  (四)留任八级管理岗位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挂职前聘任在八级管理岗位;

  2.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学历学位后有2以上工作经历;

  (五)留任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挂职前聘任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2.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学历学位且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以上;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留任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挂职前聘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2.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学历学位;

  3.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八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留任时未达到任职限要求的可通过延长挂职时间解决。

  第二十九条 挂职结束留任党政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一般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接收单位提出留任建议并征得本人同意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后作为拟留任岗位考察对象。

  (二)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察。着重考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履职能力、挂职实绩、群众公认度以及专业背景、从业资质等方面的情况。

  (三)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党工委)集体研究作出任职决定。

  (四)任职。任职前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7个工作日。留任职务需实行试用期的试用期为一。对决定留任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党工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留任党政机关的挂职前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调任规定的按调任程序办理其他人员可按照公开盐、贵州省选调生考录等方式办理录用手续;引进高层次人才留任市属事业单位的按遵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遵义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留任市属国有企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挂职留任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盐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情形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呈报审批。

  第三十三条 挂职留任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原则上5内不得要求调离本地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调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党委(党组、党工委)研究同意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级各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挂职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有关举报、申诉预防和制止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挂职一般应按规定将引进高层次人才岗位需求、资格条件、工作程序和挂职安排等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挂职实行回避制度。一般不安排在本人成长地或其近亲属担任领导职务的地方或单位挂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挂职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遵义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英之日起实施。关于英<遵义市高层次人才挂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组通〔〕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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