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xiu.com-爱上秀-教育信息门户网】
邵阳新生儿落户政策入户手续准备材料及上户口办理流程
本文邵阳新生儿落户政策入户手续准备材料及上户口办理流程是由太阳教育网为您精心整理由于由于该政策正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的最新版政策,邵公通[]37号 关于英邵阳市常住户口登记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邵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现英给你们自4月23日起执行。 邵阳市公安局 〓〇一四四月二十三日 邵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严密工作程序规范办理手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保护公民户籍登记合法权益依据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立户、分户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家庭户立户、分户 家庭户立户,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卓等公有卓使用权以家庭关系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单身居住在该套卓需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 居住在非住宅用房和违法违章建造房屋的不予立户。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本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担任。未成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合当地落户条件或已在当地落集体户的公民(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需落为家庭户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的经同一市辖区、县级市市区、建制镇(乡、街道)范围内的同一户口性质亲友家庭户户主同意可将户口挂靠在该家庭户上。 家庭户分户,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分户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的;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当事人为城市规划区内农业户口离婚一以上者(如有一方已再婚双方均不受一限制);农业户口无房产证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户内成人结婚后村委会证明确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 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2、集体户立户,拥有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且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学校、寺庙、宫观等单位。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根据实际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二)申报材料 1、家庭户立户、分户 家庭户立户,凭申请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等落户业务时一同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供的相应落户申报材料或审批机关批准落户的落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等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等相应规定)、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权属证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家庭户分户,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分户书面申请、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农业户口分户不能提供房产证及房产分割资料的应提供村委会证明确实在此居住、与原户主分家的证明材料)。 2、集体户立户,单位书面申请、集体宿舍房屋权属证明。 (三)受理审批机关 家庭户立户、分户由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集体户立户由户口登记机关或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四)办理时限 家庭户立户、分户手续齐全的当踌结。集体户立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登记机关4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核、审批的县(市)、区公安机关4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出生登记 (一)登记对象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三)申报材料 公民在申报出生登记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相关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系非婚生育确无法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的提供一方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登记机关在进行户口登记时如发现可疑出生医学证明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可凭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者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经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2、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湖南户籍居民在香港、澳门出生的子女回湖南落户,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系相应的身份证件);湖南户籍居民在台湾出生的子女回湖南落户,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供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 3、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未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而私自收留的弃婴应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登记集体户口),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于1、2类情况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时应协助查验生育证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没有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也应当依法为其办理但应在30日内通报所在乡镇或者街道计生办。 (四)受理审批机关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五)办理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齐全的当踌结。 收养婴儿户口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登记机关4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核、审批的县(市)、区公安机关4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六)登记事项相关要求 1、姓名,婴儿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婴儿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申请人在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姓名(不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2、性别,填写“男”或“女”。 3、民族,民族应根据婴儿父母的民族记载进行登记如果婴儿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据父母的意愿在两种不同的民族中穴一个民族。 4、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时、分)。 5、出生地、籍贯,出生地、籍贯均指市、县级行政区划。婴儿的出生地登记应当以婴儿出生医院或出生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登记。 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而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6、监护人,填写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7、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8、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 9、公民身份号码,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户口登记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婴儿出生日期、性别等项目自动生成同时户口登记机关应对生成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