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攀枝花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时间:09-26编辑:佚名 户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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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攀枝花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是太阳教育网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攀枝花市人才引进落户口的政策说明文章向大家展示了最新的人才引进落户口的条件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流程等等由于该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稳定培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增强人才政策开放度和区域人才竞争优势推动攀枝花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稳定、培养应适应我市重点优势产业发展和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建设的需要服从并服务于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和中心工作为实现全市整体战略目标和战略重点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稳定、培养坚持党委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负责、社会各界参与的原则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

  第四条 工作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工作岗位在我市的刚性和柔性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人才类别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特指以下八类人才,

  第一类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科学、技术和管理专家“国家特支计划”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自然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学术带头人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和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省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第三类 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带头人国家杰出青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千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长江学者成就奖”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第四类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具有担任世界五百强企业高层管理及技术领导经历的人员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入选者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第五类 具有担任世界五百强企业中层管理及技术领导经历的人员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全国技术能手省级特级教师省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第六类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员;

  第七类 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省技术能手重点优势产业(含特色产业)领域主体工种、主体岗位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第八类 全市重点优势产业(含特色产业)产、学、研领域急需紧缺专业引进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获得国外或省级及以上部门、行业协会荣誉称号的高层次人才其人才类别按一人一议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 人才引进

  第六条 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险关系均转移到我市并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5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的刚性引进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安家补助、租房补贴。引进本办法第五条所指的一至八类人才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5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且工作岗位在攀的享受政府给予的安家补助安家补助按5分期平均支付;引进人才到攀初期暂无居住条件的可申请入住过渡期为3的人才公寓周转房或享受为期3的租房补贴。

  第一类人才,安家补助180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1500元或大户型人才公寓周转房一套;

  第二类人才,安家补助120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1500元或大户型人才公寓周转房一套;

  第三类人才,安家补助90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1500元或大户型人才公寓周转房一套;

  第四类人才,安家补助60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1500元或大户型人才公寓周转房一套;

  第五类人才,安家补助30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1500元或大户型人才公寓周转房一套;

  第六类人才,安家补助20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或大户型人才公寓周转房一套;

  第七类人才,安家补助10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或小户型人才公寓周转房一套;

  第八类人才,安家补助5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800元或小户型人才公寓周转房一套。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离开攀枝花后又重新回攀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对其人才类别进行重新确认。已享受过安家补助的实行待遇补差;未享受安家补助的若以更高层次人才类别回攀工作可享受安家补助。

  企业引进人才的安家补助、租房补贴由企业先行垫支次凭垫支凭据申请财政核拨经费。

  (二)解决事业编制。引进本办法第五条所指的一至六类人才在我市重点优势产业(含特色产业)企业服务满5且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经本人申请由引进单位所在地的组织、机构编制、人社部门负责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

  (三)解决配偶就业。引进本办法第五条所指的一至六类人才其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且愿意到攀工作的由引进单位所在地的组织、机构编制、人社部门负责落实工作单位;配偶在企业就业或未就业的由同级人社部门负责推荐到企业或安排公益服务岗位就业。

  (四)试行政府雇员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批准引进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可实行政府雇员制不占单位编制一人一策收入与市场接轨按劳动合同法进行管理。若本人自愿经批准可转为聘任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

  第七条 不迁户口、不转关系采取兼职、客座、顾问、定期服务、合作开发等方式柔性引进的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作津贴补助。柔性引进的市政府顾问、特聘专家每由市财政给予政府顾问2万元、特聘专家1万元的工作津贴补助。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柔性引进的国内外专家学者经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审核并报市政府认定后纳入市政府顾问和特聘专家管理。

  (二)引智项目补贴。纳入国家、省引进国外智力的项目由市财政按上级投入1∶1的比例配套扶持经费;纳入市级引进国外智力的项目按照国家、省同类项目补助标准的80%予以经费扶持。

  (三)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入住市人才公寓。

  第四章 人才稳定

  第八条 健全工作津贴制度。凡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工作岗位在攀的一至七类人才在岗期间享受高层次人才工作津贴。

  第一类人才每人每月10000元;

  第二类人才每人每月6000元;

  第三类人才每人每月4500元;

  第四类人才每人每月3000元;

  第五类人才每人每月1500元;

  第六类人才每人每月1000元;

  第七类人才每人每月300元。

  享受高层次人才工作津贴的人员应相应承担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人才的考核、评价、推荐等工作中。

  企业高层次人才工作津贴由企业先行垫支次凭垫支凭据申请财政核拨经费。

  第九条 对于因工作需要和组织安排离开取得相应资质和荣誉称号岗位的高层次人才(资质、称号有管理期的除外)在攀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继续享受高层次人才工作津贴。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工作津贴属综合性的地方人才津贴其发放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工作津贴不再重复享受其他单项人才津贴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工作津贴60%按年度发放40%在高层次人才在攀工作满10后一次性补发以后发生的重新接续直至退休。中途调离企事业单位但并未离开我市的其调离之前累积的津贴一次性补发;离开我市的其调离之前累积的津贴不再补发。

  第十二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

  (一)子女择校入学。一至六类人才的子女可在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选校就读。

  (二)实施优质医保服务。一至六类人才每由组织、人社部门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服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健专家联系服务高层次人才制度为一至六类人才提供健康咨询、上门出诊和就诊绿色通道等服务。

  (三)建立服务代理制度。由市、县(区)政府人才服务中心为一至六类人才提供包括工商注册、配偶就业、子女入学、证照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医保报销、劳动维权、政策咨询、融资申报、优惠政策落实等个性化、精细化的一站式代办服务。

  第五章 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凡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加符合岗位履职需要的学历提高教育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在我市继续工作满5的由同级财政报销其学费的70%;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在我市继续工作满5的由同级财政全额报销其学费。

  第十四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培养制度。凡纳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培养对象被评为市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市财政予以所在单位每人2.5万元的培训经费补贴;重点优势产业(含特色产业)领域主体工种、主体岗位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市财政予以单位每人1.5万元的培训经费补贴。

  第十五条 对未享受高层次人才工作津贴但又承担了全市导师辅导工作任务的高层次人才辅导期内考核合格的由市财政予以每人每月300元的导师津贴。

  第六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待遇兑现原则上按单位、县(区)、钒钛高新区或个人申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公示兑现待遇的程序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中的中共党员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开除党籍处分的分别在1、2、5内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高层次人才受到政纪处分的处分期内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受到刑事处罚的取消享受优惠待遇资格。

  第十八条 经费渠道。上述政策凡未明确经费来源的属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钒钛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稳定、培养所需经费由市、县(区)、钒钛高新区财政分别负担;属企业高层次人才引进、稳定、培养所需经费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攀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滩水电开发公司、全省集中汇缴的电力行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由市财政负担其余企业由所在县(区)、钒钛高新区财政负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实施原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稳定培养暂行办法(攀人才〔〕3号)即行废止其余相关文件涉及与高层次人才引进、稳定、培养有关的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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