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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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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更好地吸引、稳定和用好优秀人才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与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市党发[2004]1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优秀人才包括,
(一)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重大奖项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三)国内、省内公认的学科、技术带头人;
(四)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
(五)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专利和发明创造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以及重点工程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八)其他需要引进的人才。
第三条 引进优秀人才的范围,在市属单位以外工作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二章引进
第五条 加强人才交流工作搭建引进优秀人才的平台。积极参与人才交流活动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联系建立与各类优秀人才联系的渠道;鼓励市属单位以产业和项目为依托引进相关人才。
第六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原则上在本人所研究的专业领域从事相关工作。
第七条 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以通过调入的方式引进也可通过聘用、兼职、学术交流、担任顾问、咨询等柔性流动的形式来我市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八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不受单位编制、职称等指标限制。有关问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组织人事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引进的博士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其他优秀人才的引进由市人事局审批。
第十条 引进优秀人才的单位填写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登记表并提供优秀人才的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书、专利发明、获奖证书等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由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办理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专用工作证或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聘用证。
第十二条 调入的优秀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10的服务协议。协议期内因个人原因调离我市的已发放的有关补助需按一定比例退回原补助单位。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优秀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第十三条 已引进的优秀人才如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仲裁。
第三章 待遇
第十四条 调入的优秀人才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工资制度确定。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优秀人才工资可采取项目工资、课题工资、岗位工资等办法支付。
第十五条 调入我市的博士给予一次性8万元卓补助。由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引进的从市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专项资金中支付;由事业单位引进的可参照本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同为引进的优秀人才一般按一人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调入的优秀人才视情况发放安家费。以2万元为限。调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安家费从市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专项资金中支付;调入事业单位的安家费可参照本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在我市落户的免交城市增容费。子女在市属学校入学的免收择校费等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引进优秀人才配偶在外地的每可享受40天的探亲假探亲次数累计不超过4次。父母在外地的每可享受一次性探亲假假期25天。探亲假当有效。探亲所需往返交通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报销。
第十九条 在市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工作的博士每人每月补贴400元;硕士每人每月补贴200元。由市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标准由本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有计划地组织表现突出或连续3考核定等为优秀的优秀人才公费疗养。属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所需费用从市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专项资金中支付;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优秀人才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重大奖项的人员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属于集体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获得的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二条 对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及高新技术项目的课题组成员在项目完成以后可从结余的课题经费中提取30%用于奖励。
第二十三条 推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可推荐优秀人才为“市专家顾问团”成员充分发挥优秀人才在重大决策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有对全市人才工作“牵头抓总”的职能负责贯彻落实市委有关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承担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我市优秀人才的管理。市教育、卫生、科技、公安、财政、劳动、编制等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每两对优秀人才和引进优秀人才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加大人才资金的投入。市财政在确保每划拨引进优秀人才专项资金100万元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递增。专项资金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当结余可接转下年度使用。引进优秀人才专项资金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大力宣传优秀人才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领导与优秀人才联系制度经常听取他们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优秀人才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