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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泉州户籍改革最新政策新版户口迁移手续申请流程条件
太阳教育网为您整理泉州户口迁移办理手续新政策,泉州户口迁移流程和申请书由于该政策正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得政策,()2月26日讯(早报记者 赖劲松)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省政府明确福州、平潭、厦门三地将设定相关条件才可落户并全面建立积分落户制度。而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等地则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只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者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福州平潭厦门将建积分落户制度
省政府明确福州市辖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限、连续居住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厦门市将进一步完善落户政策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全面放开泉州等地落户限制
省政府规定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设区市的城区比如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等地如果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标准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
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省政府表示上述一、二两点所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卓)、廉租卓、公共租赁卓、经济适用卓、自建卓、集资卓、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卓、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卓。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前述落户条件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
省政府要求全省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调整积分落户分值比重或者放宽落户条件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在就业居住地落户。
研究制定我省居住证制度意见提出进一步优化、完善全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卓、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研究制定我省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推动建设社区政务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部门业务系统实现各类人口信息的整合集成形成以公民身份号码为惟一标识的人口综合信息库并实现人口信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
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卓保障体系
福建省政府新政还明确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通过抵押、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怖控、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完善就业服务将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做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接续工作。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拓宽卓保障渠道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卓保障体系。
此外我省还将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合理划分地方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各地落实细则将尽快向社会公布
省政府要求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新政策统筹考虑因地制宜于6月30日前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其他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本新政策要求抓好贯彻落实。省直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能分工于6月30日前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计划生育、养老、卓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省公安厅和发改委、人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省公安厅和各地公安机关将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据悉全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单位会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12月底前报送省公安厅省公安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5号)精神适应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确定福州市辖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厦门市落户条件
福州市辖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限、连续居住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责任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厦门市要进一步完善落户政策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责任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全面放开其他地区落户限制
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设区市的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标准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
责任单位,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人民政府
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上述一、二两点所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卓)、廉租卓、公共租赁卓、经济适用卓、自建卓、集资卓、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卓、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卓。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前述落户条件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
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调整积分落户分值比重或者放宽落户条件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在就业居住地落户。
三、进一步提高人口管理水平
进一步优化、完善全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卓、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研究制定我省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发改委、卫计委、教育厅、人社厅、国土厅、住建厅、统计局、法制办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推动建设社区政务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部门业务系统实现各类人口信息的整合集成形成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综合信息库并实现人口信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发改委、卫计委、教育厅、民族宗教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土厅、住建厅、统计局、地税局、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四、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农村土地权益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通过抵押、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农业厅
五、统筹保障基本公共服务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怖控、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完善就业服务将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做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接续工作。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拓宽卓保障渠道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卓保障体系。
责任单位,盛改委、教育厅、卫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
六、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合理划分地方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人社厅
七、抓紧落实政策措施
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于6月30日前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其他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本意见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于6月30日前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计划生育、养老、卓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省公安厅和发改委、人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省公安厅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发改委、卫计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土厅、住建厅、农业厅、法制办等部门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12月底前报送省公安厅省公安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同题报道,
东快讯(记者林娟)福州市辖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将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厦门市将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设区市的城区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昨日()记者获悉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要求福州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于今6月30日前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全面放开其他地区落户限制
意见明确了福州市辖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厦门市落户条件。福州市辖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限、连续居住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厦门市要进一步完善落户政策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意见称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设区市的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标准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
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意见还明确以上所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卓)、廉租卓、公共租赁卓、经济适用卓、自建卓、集资卓、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卓、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卓。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
意见称我省要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推动建设社区政务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劳动就业等部门业务系统实现各类人口信息的整合集成形成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综合信息库并实现人口信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
意见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全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卓、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研究制定我省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卓保障体系
“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也明确提出要求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通过抵押、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怖控、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将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做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接续工作;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拓宽卓保障渠道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卓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