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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感谢访问浙江省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如下是最新浙江省人才引进落户政策暂定继续沿用这份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国内外人才以各种方式参加我省现代化建设。国内外人才可以采取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来我省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内外各类人才均享有与本省居民公平竞争的工作权利。引进人才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为国内外人才来浙江工作提供最大的方便和优质服务。
第三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高层次人才和我省紧缺急需人才具体包括,在国内外学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懂技术、善经营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急需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我省紧缺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45岁以下的人才;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第四条 调入我省工作的各类人才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调随迁。子女是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可在我省就业。引进省外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其家属子女随调随迁人数不受限制。
≡引进的各类人才及其随调随迁的家属子女各地一律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的费用。
第五条 对未转户口和人事关系来我省工作的省外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认定在工作、生活和家属子女安排上给予与我省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其他被用人单位聘用的省外人才未正式调入的可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办理外来人才聘用证允许在当
地参加社会保险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六条 获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和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出国留学人员凡愿来浙江创业的可由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代为接收代理人事关系并根据本人意愿代办落户手续。
第七条 非公有制单位引进的人才其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继续教育、家属子女农转非等方面与国有单位同等对待。各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对回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学历、学位予以承认其专业技术职务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
第九条 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工资待遇完全放开∩实行协议工资和薪制等分配形式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限。
第十一条 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浙江创业。依托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积极创办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留学人员来浙江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确认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已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和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留学人员来浙江定居其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由当地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其子女参加高考、中考的参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规定给予照顾。来浙江短期服务的留学人员其子女
需在本省学校借读的当地教育部门应及时予以落实。
第十三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因工作需要出国(境)培训、交流的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按我省同类人员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城市要建设人才公寓供短期来我漱务的高层次人才租住以及为引进人才提供周转用房。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安排引进人才专项资金资助和扶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并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人才和用人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建立国内外人才信息库。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留学生组织、海外华人社团以及我驻外机构的联系建立工作网络掌握人才信息。
第十七条 引进外国专家、华侨华裔专家和港、澳、台专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原有的引进人才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