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苏州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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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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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文件条例如下,
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
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市区和县级市或从本市县级市迁往市区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凡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违反规定超生的必须经市人口计生部门核准。
在本市市区或县级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卓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人均收入不低于苏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五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通过人才引进由市或县级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特聘工作证)连续工作满2以上同时段交纳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苏州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或待业未婚子女;
(七)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或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或待业未婚子女;
(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苏州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四)往届技(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五)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以上或近3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子女整户迁入;
(二)购买市区成套商品卓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子女整户迁入;
(三)购买市区成套商品卓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以上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以上近3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子女整户迁入;
(四)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子女;
(五)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六)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
(七)符合准入迁移后的人员申请父母投靠的需自迁入后满5以上方可提出投靠子女申请迁移且迁入后人均卓面积和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
(八)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凡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根据分配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外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凡本办法第五至第七条中所涉及的龄、工作限、投资纳税金额或购房面积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条  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和农民子女出生、录取学生办理的迁移登记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分配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要求由相关受理部门公示。凡以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户口的注销其已迁入的户口退还原籍并依照国家相关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迁入苏州市区或县级市的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至迁入地公安分局或县级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公安分局或县级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当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或县级市人事部门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苏府〔2003〕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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